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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合法,与被害人死亡无因果关系,获无罪

裁判要旨

上诉人黎东益伙同黎某3、被害人黎某1秘密窃取上诉人吴某某管理的鱼塘中的活鱼,被发现后为逃脱,试图将吴某某推入鱼塘。吴某某跌落过程中撞到黎某1,吴某某、黎某1滚入鱼塘水中。吴某某当时已满66周岁,是老年人,故吴某某在水中摆脱黎某1双手,爬上塘基,避免自己人身危险,是合法行为。其后,吴某某怀疑黎某1仍在水中,及时呼救,后及时报警,与到场民警一起在鱼塘中寻找黎某1,尽力施救。吴某某的行为合法,并无不当,吴某某的行为与黎某1死亡的后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案例索引

(2018)粤09刑终126号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23日凌晨0时许,上诉人黎东益伙同黎达波、黎某1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望夫镇某村边上诉人吴某某的鱼塘内偷钓鱼。2时许,吴某某在鱼塘巡查时发现黎东益、黎某3、黎某1三人在偷钓鱼并叫起来,黎东益、黎某3、黎某1便立刻逃跑,其中黎东益、黎某3往鱼塘边田里跑去,黎某1则跳入鱼塘往鱼塘东南侧的排水口游去,吴某某看到后便从塘基处向鱼塘东南侧的排水口追去,黎某1看到吴某某在排水口处,便折返游回原来跳水的位置,吴某某又从塘基追过来,黎某1见状又折返游回排水口处并从排水口附近的水泥斜坡处走上来,吴某某见状就从地上捡起两块小石头丢向黎某1,同时从地上捡起一根约1米长的树杈拦在水泥斜坡处不让黎某1逃走。黎东益、黎某3见状,商量将吴某某推入鱼塘,创造机会让黎某1逃走。接着黎东益、黎某3就从田某1冲过来从后面推吴某某跌入鱼塘,由于动作过大黎东益一同跌入鱼塘。吴某某跌落过程中,撞到在斜坡下段距水面较近位置的黎某1,二人沿斜坡滚入水中。黎东益爬上岸后与黎某3逃离现场。在水中,黎某1双手拉着吴某某腰间的衣服,吴某某用手推开黎某1双手,自己爬上塘基,缓了一口气便呼喊:“快来救人啊!”但没人回应。吴某某就回家叫醒其妻帮忙打电话报警。十几分钟后,派出所民警到场,与吴某某在鱼塘里打捞,没有发现黎某1。直到当天下午17时许,在鱼塘内打捞起黎某1的尸体。经鉴定,黎某1符合生前入水死亡。公安机关于2016年8月24日传唤吴某某、黎东益到案。

法院认为

上诉人黎东益伙同黎某3、被害人黎某1秘密窃取上诉人吴某某管理的鱼塘中的活鱼。被吴某某发现后,黎东益、黎某3、黎某1逃避吴某某抓捕,其中黎某1跳进鱼塘水中企图择路逃脱,吴某某在塘基拦截。吴某某向黎某1投掷小石块2块、持树杈拦截黎某1,使用了轻微暴力,没有超出当场抓捕盗窃行为人的合法、合理范围。吴某某以上行为合法。

为创造机会让黎某1逃脱,黎东益、黎某3合谋后,推撞吴某某跌入鱼塘。吴某某跌落过程中撞到黎某1,吴某某、黎某1滚入鱼塘水中。吴某某当时已满66周岁,是老年人,故吴某某在水中摆脱黎某1双手,爬上塘基,避免自己人身危险,是合法行为。其后,吴某某怀疑黎某1仍在水中,及时呼救,后及时报警,与到场民警一起在鱼塘中寻找黎某1,尽力施救。吴某某的行为合法,并无不当。而且,吴某某的行为与黎某1死亡的后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上诉人吴某某的行为依据法律不构成犯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是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结果

上诉人吴某某无罪

上诉人吴某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文章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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