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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帮助他人立功获不起诉

当事人信息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01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住池州市贵池区**水韵**街**栋**室。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因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于2021年3月17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4月14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取保候审。

审查经过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1年9月30日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认为

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21年1月中上旬,在吴某某儿子焦某某受贿案抗诉审理期间,焦某某为了减轻自己的处罚,一直与其母亲吴某某寻找举报他人醉酒驾驶立功机会,未果。2021年1月中旬的一天,吴某某联系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辅警蒋某某到其经营蓉城路**号**酒楼,吴某某向蒋某某咨询其一个亲戚要立功,其中午举报酒驾,可有交警进行查处,蒋某某承诺吴某某中午举报酒驾肯定有交警查。吴某某知道曾经帮其**酒楼做过维修的打墙工胡某甲有一辆小货车,且该胡喜欢喝酒,便起意设局引诱胡某甲酒后驾车。2021年1月21日,吴某某以其**酒楼7号包厢漏水需要维修为由,先后联系之前给其**酒楼做过维修的瓦工周某某、水电工谢某某第二天到其凤鸣酒楼进行维修,并叮嘱周某某联系胡某甲带两袋砂子过来。2021年1月21日晚上,吴某某再次联系蒋某某,对蒋某某讲第二天有人开车送东西到其酒楼,其中午请开车送东西的人在其酒楼喝酒,开车的人酒后开车离开,其举报开车的人酒驾可算酒驾,蒋某某答复喝酒开车就是酒驾。

2021年1月22日10时许,吴某某确定周某某、谢某某、胡某甲等人到其凤鸣酒楼,于是打算中午其请他们吃饭喝酒,并再次电话联系蒋某某,确认当日中午其举报酒驾交警队有人查。蒋某某让吴某某放心,其会安排好的。与此同时,吴某某将当天中午有人在其酒楼吃饭喝酒,喝酒开车的信息告诉了焦某某,让焦某某在其**酒楼门口盯着。2021年1月22日中午时分,周某某、谢某某等维修工人先后到了凤鸣酒楼,吴某某安排周某某、谢某某等人在**酒楼5号包厢吃饭,并上了两瓶白酒在餐桌上,当日中午12时许,胡某甲还没过来,吴某某就打电话督促胡某甲尽快过来,其担心胡某甲来时不开小货车过来,特意叮嘱胡某甲除了带两袋砂子之外,还需要带一袋水泥过来。嗣后,胡某甲驾驶其车牌号为皖R*****小货车带了两袋砂子和一袋水泥到了**酒楼。此时,程某某到**酒楼有事情找吴某某,吴某某安排程某某到5号包厢与周某某、谢某某、胡某甲等人一起吃中饭喝酒,席间,吴某某拿黄酒上桌向周某某、谢某某、胡某甲等人敬酒,且特意留意胡某甲喝了白酒。吴某某又打电话给蒋某某,跟蒋某某讲人已经在其酒楼喝酒了,交警队中午查酒驾可是确定的,蒋某某讲他已经跟同事讲好了,中午有人查。嗣后,蒋某某联系了当日值班辅警章某某,并将酒驾的人可能出现在城北花园蓉城路方向一带的情况告知了章某某,确保吴某某举报酒驾时能够及时出警查处到位。

当日14时许,周某某、谢某某、胡某甲等人吃饭结束后商议7号包厢漏水暂时不维修,之后周某某、谢某某先行离开**酒楼,胡某甲、程某某后离开,吴某某担心胡某甲酒后不开车,正好程某某家中需要水泥维修瓷砖,吴某某特意安排胡某甲开车将车上一包水泥送至贵池城区凯旋公馆小区程某某家中,胡某甲遂驾驶其小货车带着程某某往凯旋公馆小区行驶。随即,吴某某再次电话联系蒋某某,对蒋某某讲酒驾的人已经开车出发向长江路池口小学方向行驶。蒋某某获悉该情况后,便叫吴某某拨打110报警。14时14分,在**酒楼外蹲守的焦某某发现该情况,拨打110报警举报蓉城路往长江路方向一辆小货车(皖R*****)涉嫌酒驾,并驾驶车牌号为皖R*****轿车尾随胡某甲驾驶的车牌号为皖R*****小货车。池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焦某某的报警,立即指令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出警,当时在建设路执勤的辅警章某某、胡某乙立即出警,当日14时17分许,胡某甲驾驶的皖R*****牌号小货车在长江北路与清风西路交叉口被交警辅警章某某、胡某乙拦截查获。随后,蒋某某驾驶其警用摩托车到现场查看确认胡某甲酒驾被查获,并将胡某甲酒驾被查获的情况电话告知吴某某。胡某甲后被带至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经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70mg/100ml,蒋某某向章某某打听到该酒精检测结果后立即告知吴某某,吴某某将检测结果告知焦某某,焦某某得知该检测结果未达到醉驾标准,后又两次拨打110举报,要求交警带胡某甲抽血检测酒精含量,后经过对胡某甲抽取的血液样本送至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进行化验,胡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是131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2021年1月24日,胡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1年2月4日,胡某甲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事后,蒋某某从吴某某处获取“好处费”8700元和一条冬虫夏草(细枝)香烟。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认定蒋某某主观上有帮助他人伪造证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文章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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