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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没有实施直接致被害人受伤行为,不构罪

裁判要旨

被害人的损伤是其自行从车后座车窗跳出所致,行为人无危险驾驶或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主观上不具有过失,客观上没有实施直接致被害人受伤的行为,其驾车行为与被害人的损伤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构罪。

案例索引

(2018)粤0111刑初1343号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20日2时28分许,被害人邓某和朋友陈某饮酒后搭乘被告人李青来驾驶的粤A×××**号出租车从本市越秀区沿江东路开往目的地白云区江夏牌坊。在到达广云路江夏牌坊对面马路后,李青来向邓、李二人索要车资人民币(下同)51元,邓、李二人质疑车资过高并拒绝支付且下车,李青来下车阻拦并于2时51分许拨打“110”电话报警,后邓、李二人要求到指定地点,李青来则称将二人送回始发地越秀区。邓、李二人再次坐上李青来的车后,李青来驾车在广云路掉头并自北往南行驶,在途经广云路与黄石东路路口时,邓某要求下车并拉开右后方车门,被陈某阻止,李青来继续驾车通过黄石东路交通岗驶入云城西路,邓某再次要求下车,李青来没有理睬继续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云城西路北往南方向第一个交通灯前约十米处,邓某遂从车右后方玻璃处跳车,陈某发现后要求李青来停车,李青来驾车继续行驶几百米后停下让陈某下车,后驾车随即离开。陈某返回邓某跳车地点并报警处理。经鉴定,邓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次日,李青来接到交警部门通知后自行到案接受处理。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证实本案的引发系因被害人邓某拒绝支付车资所起,邓某的损伤亦是其自行从车后座车窗跳出所致;本案中并无证据证实被告人李青来有危险驾驶或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被告人李青来主观上不具有过失,客观上没有实施直接致被害人受伤的行为,其驾车行为与邓某的损伤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公诉机关指控李青来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不成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青来无罪

文章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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