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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案例:赵刘枝敲诈勒索罪无罪判决裁判要点

生于1954年的赵刘枝,是中牟县狼城岗镇瓦坡村的村民。根据案件资料,2013年3月至2013年12月期间,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一工程施工项目部在中牟县瓦坡村建设高压塔,其中38号塔基,永久占用了赵刘枝、程相奎两家共0.27亩土地。

当地司法机关称,按照赔偿标准,两人应得永久占地补偿款共计约1万元;但二人认为,赔偿款数额太少,多次以38号塔基占其两家公墓地,赔偿数额太少、在高压塔下面劳动有辐射易患白血病等为由,到施工工地阻止施工。

项目部为了保证顺利施工,经村干部协调,承诺塔基竣工后分别支付二人6万元、5万元;二人得到承诺后,不再到施工工地阻挠施工至工程结束。

2014年1月,狼城岗镇人民政府支付两家的补偿款共计约1万元。此后,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分别向两家转账6万元、5万元,该公司的资金集中申请表中记载,支付用途为补偿款。

这些“补偿款”,将赵刘枝、程相奎送进了看守所。2015年4月,两名村民被警方刑拘。

中牟县法院在一审时认为,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阻挠施工的方式,对涉事公司施加压力,迫使公司分别支付两人6万元、5万元,两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巨大。

两人分别获刑3年1个月和3年。经上诉后,该案被发回重审;2017年12月,中牟县法院再审认为,两人犯罪情节轻微,判处两人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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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对这一“定罪免刑”的结果,两名村民仍然不能认同。再次上诉后,由新郑法院异地重审此案。

新郑法院审理时认为,二人因施工项目占用他们的土地,以补偿标准过低、劳动会得病为由,多次阻挠施工,强行索要施工单位财物,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2021年3月,河南高院认为,案件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指令郑州中院再审。

2021年10月,郑州中院再审指出:本案中,在案证据并未显示对涉案工程的工期造成严重影响,而补偿款数额则是经由村干部协商达成协议,公司在施工完毕后履行协议向赵刘枝、程相奎支付的钱款,赵刘枝、程相奎提出的该数额有邻村赔偿标准作为参照,并非毫无依据。

郑州中院认为,寻衅滋事一般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而本案事出有因,不符合寻衅滋事罪“无事生非”的本质特征;从获取财物的过程看,赔偿款是协商所得,两人主要是到现场要求工人停止施工,手段并不激烈,公司被迫支付的特征不明显,法益并无明显受损。

郑州中院还指出,赵刘枝、程相奎采用阻挠施工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不能仅因维权行为存在瑕疵或不当,而将其作为犯罪处理。综合来看,赵刘枝、程相奎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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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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