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刑事实务>正文

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包庇罪、伪证罪及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相关案例
1.唆使、帮助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毁灭证据、逃避查处,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刘银民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
本案要旨:父亲得知儿子杀人后,为使其逃避法律制裁,帮助转移尸体,并不让其说明真相。认定包庇罪的前提是包庇的对象必须是犯罪的人,由于杀人者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不属于犯罪的人,因此其父不构成包庇罪。父亲帮助毁灭证据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应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定罪处罚。
案号:(2005)洛刑终字第5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年第3辑

2.为帮助犯罪分子减轻处罚,证人出庭就犯罪分子的年龄作虚假证明的,构成伪证罪——黄达森伪证案
本案要旨:伪证罪是在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个别情节上提供伪证,从而得以减轻、免除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处罚;包庇罪所掩盖的是全部罪行或者重要犯罪事实从而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本案中犯罪分子是否满18周岁将直接影响量刑的轻重,行为人为减轻法律对犯罪分子的制裁,伪造虚假出生证明,在庭审中提供虚假证言隐瞒犯罪分子真实出生时间,其是以证人身份掩盖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个别犯罪情节,按伪证罪定罪量刑。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来源:广西法院网

3.区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包庇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有作假证明行为的构成包庇罪——杨树林故意杀人、马霞包庇、李二帮助毁灭证据案
本案要旨: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对于行为人实施的帮助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过去的司法实践一直以包庇罪定罪处罚。刑法增设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后,如果行为人先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又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其前半部分行为符合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后半部分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由于包庇罪的法定刑明显高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法定刑,依据吸收犯的处罚原理,应以重行为吸收轻行为,认定构成包庇罪。
案号:(2006)苏刑终字第0189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10期

4.包庇罪与帮助毁灭证据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主要指向犯罪分子,后者主要指向证据——徐守庆等故意杀人、帮助毁灭证据案
本案要旨:包庇罪与帮助毁灭证据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主要是指向人,包庇犯罪分子,而后者主要是指向证据。明知他人已构成犯罪,而以毁灭现场、掩埋尸体的方法帮助其毁灭关键证据,但没有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据等情节的,应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
案号:(1999)南刑初字第7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5.顶替他人以交通肇事者的身份向警方投案构成包庇罪而非伪证罪——田某某包庇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在得知他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后,以交通肇事犯罪者的身份主动投案,其身份变为犯罪人的包庇人,已不具有证人资格,不属于在司法机关取证明时出具伪证,因而不构成伪证罪的犯罪主体,应以包庇罪论处。
来源:《刑法及司法解释案例评析》

权威观点
1.包庇罪与伪证罪在犯罪客体、犯罪对象、行为方式及犯罪主体方面均有不同
包庇罪与伪证罪的区别有:(1)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司法机关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而后者所侵犯的则是复杂客体,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以及司法机关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2)是包庇的对象不同。前者包庇的对象既可以是未经逮捕、审判而潜逃的犯罪分子,也可以是正在服刑而脱逃的犯罪分子,而后者包庇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3)是包庇的内容不同。前者所掩盖的既可以是犯罪分子的全部犯罪事实,也可以是犯罪分子的主要罪行,而后者则是为犯罪分子掩盖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4)是犯罪的时间不同。前者既可以发生在犯罪分子被逮捕、关押之前,也可以发生在服刑之后,而后者只能发生在判决以前的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5)是犯罪的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一个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后者的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摘编自《刑法罪名精释(下)》(第四版),周道鸾、张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出版)

2.正确处理包庇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关系
旧刑法没有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故以往的刑法理论认为,消灭罪迹与毁灭罪证的行为构成包庇罪。这一解释在旧刑法中是合理的。现行刑法增设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后,也有人认为包庇罪包括帮助湮灭罪迹和毁灭罪证的行为。本书认为,既然现行刑法已经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就不能将这种行为解释为包庇罪的表现形式。因此,包庇罪应仅限于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而不包括帮助犯罪人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行为。此外,包庇罪中的“作假证明包庇”,仅限于作使犯罪人逃避或减轻法律责任的假证明。单纯毁灭有罪、重罪证据的行为本身,不符合“作假证明包庇”的要件。但是,伪造无罪、罪轻证据并向公安、司法机关出示的行为,则作出了足以包庇犯罪人的证明,符合“作假证明包庇”的要件。因此,行为人帮助犯罪人伪造无罪、罪轻的证据的,同时触犯了包庇罪与帮助伪造证据罪,应作为狭义的包括一罪,从一重罪论处。
(摘自《刑法学》(第四版),张明楷著,法律出版社2011年出版)

3.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伪证罪都妨害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客观性,都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在主观方面都出于故意,都可能发生在刑事诉讼领域。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发生混淆,两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行为人可以和当事人共同实施行为,也可以不参与行为,而仅仅提供帮助行为,既可以发生在诉讼活动进行之前,又可以发生在诉讼活动进行过程中;而伪证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陈述,只可能发生在诉讼活动进行过程中。
(2)犯罪主体不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除当事人以外的任何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而伪证罪的主体则为特殊主体,只可能由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四种人构成。
(3)主观方面不尽相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主观方面一般具有帮助当事人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即意图陷害他人或包庇他人;而伪证罪在主观方面则一般具有出入人罪的目的。可能是意图陷害他人,也可能是出于包庇他人的目的。
(摘自《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下)》,王作富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13年出版)
文章来源:法信

声明:本网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转载的文章我们已经尽可能的对作者和来源进行了注明,若因故疏忽,造成漏注,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立即更正或者删除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