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刑事实务>正文

“排除合理怀疑”的正确理解

修改后刑诉法首次在立法中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的概念。对于司法实务界来说,“排除合理怀疑”虽不陌生,但要真正在实务中正确运用,在理解上尚需澄清若干问题。对此,万毅在《检察日报》上发表文章《“排除合理怀疑”并未降低证明标准》中指出:

第一,“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本身包含了对证据质和量两方面的要求,而“排除合理怀疑”仅仅是对证据“量”(充分)的解释和认定标准。因此,在实务操作中,认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一定要建立在“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这两项要件的基础之上,然后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判断是否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而不能孤立地适用。在实务操作中,应当强调作业流程上的先后次序,即应当先审查证据的“质”——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确信后方能进入证据“量”的审查、判断:定罪量刑的事实是否都有证据证明,然后据此判断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是否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第二,强调“排除合理怀疑”,并不意味着所有细节都必须排除合理怀疑。每个案件都有很多情节和细节,强调所有情节和细节都必须排除合理怀疑,既做不到,也无必要。因此,所谓“排除合理怀疑”,是指重要的、关键性的、涉及到定罪量刑的事实必须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文章来源:河南刑事辩护律师

声明:本网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转载的文章我们已经尽可能的对作者和来源进行了注明,若因故疏忽,造成漏注,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立即更正或者删除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