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刑事实务>正文

伤情鉴定结论:常见问题及判断方式

张慧 王守兵

    伤情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和其他证据相比,更具有客观真实性,在伤害案件中是极具说服力的关键证据,对认定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罪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员不注重对伤情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对鉴定结论盲目轻信,最终导致错案发生,应当引以为戒。

    ■伤情鉴定结论存在的常见问题

    1.对伤情鉴定结论缺乏严格的审查。在审查鉴定文书时,有的办案人员认为鉴定结论是有鉴定资格的人和单位作的认定,理应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仅审查结果,对鉴定文书的细节内容如伤情的形成、就医情况、鉴定的标准和依据、鉴定过程等缺乏仔细甄别,对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匹配性缺乏全面的考量,容易使错误的伤情鉴定文书蒙混过关。

    2.阅卷中不注意审查侦查机关是否收集诸如鉴定人员是否需要回避及鉴定机构是否有鉴定资质等材料,或者相关材料是否随卷移送,造成程序瑕疵未能得到及时纠正。

    3.对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由于受办案期限的限制,如果案发初期被害人的伤情一直不稳定,不排除在侦查阶段被鉴定为轻伤,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又发展为重伤的可能,或者是案件当事人对初次的伤情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后作出新的伤情鉴定结论,公诉部门就多份不同的鉴定结果如何采用,难以把握。

    4.办案人员与鉴定人员缺乏沟通。有些办案人员囿于专业知识的限制,对鉴定文书一知半解、似懂非懂,且又缺乏与原伤情鉴定的鉴定人沟通,糊里糊涂下了结论,容易导致错案发生。

    5.伤情鉴定公开透明度低,使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产生怀疑、误解。侦查机关不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鉴定结论,到了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得知鉴定结论后提出异议导致该结论不仅需要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既浪费司法资源,也容易引起当事人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

    ■对伤情鉴定结论如何进行审查判断

    1.审查伤情鉴定人是否合法。这是对伤情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的首要环节。包括:(1)伤情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是否具有相关知识、技能和经验。具体可以从鉴定人所从事的专业教育、从事伤情鉴定的年限、经历以及专业技术职称或科研成果等方面来考虑。(2)伤情鉴定人所在机构是否属法律规定的具有鉴定权的机构,有无有关部门的批文或授予的鉴定专用章。(3)是否是委托单位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指派或聘请。(4)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

    2.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资格,伤情鉴定的委托主体是否合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辩护人、自诉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当事人的近亲属在受委托的情况下,有权申请伤情鉴定;伤情鉴定的决定权根据案件所处的程序分别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行使。

    3.审查侦查机关用做证据的伤情鉴定结论是否告知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诉讼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是否有异议,是否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申请是否被采纳,是否进行了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4.审查伤情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包括:(1)审查检验部分是否全面、客观,根据所要解决的问题,分别审查检验的时间、方法、部位、检验有无明确的顺序性;审查检验是否具有真实性,附有照片的可通过照片来对照审查。(2)审查分析说明部分是否依据检验所见充分论证,是否符合逻辑推理,前后问题之间是否具有连贯性。(3)审查鉴定结论是否明确、全面、可靠,其论证与结论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伤情鉴定和其他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5.审查伤情鉴定结论与案件中的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矛盾。包括:(1)伤情鉴定结论是否按要求作出的,不能含糊不清,模棱两可,伤情鉴定结论是否按鉴定的程序和规则作出的。(2)审查作出鉴定有无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法规和文件为依据,伤情鉴定人之间有无分歧意见,伤情鉴定结论是否注明异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鉴定人员是否签名或盖章,伤情鉴定的程序是否规范合法,所依据的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6.审查伤情鉴定书的形式和内容。鉴定书一般包括绪论、检验记录、分析说明、鉴定意见几部分。要注意结合检验和分析说明部分,看依据什么样的客观情况和参照哪些鉴定标准作出最后的伤情鉴定意见。

    7.重视本院法医文证审查工作。法医文证审查中法医运用专业技能优势,为办案人员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通过文证审查,法医可以帮助办案人员了解鉴定结论中检验资料、病案材料是否真实、论证是否正确等问题,办案人员应与本院技术部门法医文证审查密切配合,及时纠正伤情鉴定机构的不当鉴定。

    8.必要时可邀请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作出说明。在办案过程中,对以下几类案件,可邀请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就检验过程、鉴定的依据等内容向对伤情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人员作出解释,使异议人明了鉴定结论,消除对鉴定结论的误解。这几类案件有:一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异议,办案人对鉴定结论解释不清或解释后当事人仍不信服的案件;二是当事人及当事人的近亲属因不服鉴定引发信访的案件;三是承办人审查鉴定文书后,认为鉴定结论存在瑕疵需要重新鉴定的案件。(作者单位: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声明:本网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转载的文章我们已经尽可能的对作者和来源进行了注明,若因故疏忽,造成漏注,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立即更正或者删除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