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德肖维茨很早便执教于哈佛大学法学院,宽松的学术氛围以及稳定可观的执教收入,使得他作为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面对警察、检察官和法官,面对行业潜规则表现得更加敢于说话,当然这也使他显得颇为另类。或许正因如此,他才得以在其《最好的辩护》一书中精辟地总结出13条盛行美国司法实践中“从未见诸正式文字,但是人们在现实中却照着这些规矩办事”的潜规则。
第一条:事实上,几乎所有的刑事被告都是有罪的。
第二条:所有的刑事被告辩护律师、检察官和法官都知道和相信第一条规则。
第三条:用违反宪法的手段去认定有罪的被告,比在宪法允许范围内通过审判认定要容易;在某种情况下,不违反宪法就根本无法认定有罪的被告。
第四条:为了能将有罪被告治罪,许多警察都谎称没有违反宪法。
第五条:所有的检察官、法官和被告辩护律师都清楚第四条规则。
第六条:很多检察官在警察被问到是否用违反宪法的手段去认定有罪的被告时都暗示默许他们去撒谎。
第七条:所有的法官都清楚规则六。
第八条:大部分一审法官都明知警察在撒谎还装作相信他们的证词。
第九条:所有的上诉法院法官都知道第八条规则,但许多人都装作相信那些装作相信警察的一审法官。
第十条:即使被告申诉他们的宪法权利受到了侵犯完全属实,大部分法官也会对此置若罔闻。
第十一条:如果法官和检察官认为被告在被控犯罪(或与此密切相关的犯罪)中是无辜的,他们不会故意将该被告治罪。
第十二条:第十一条对地下黑社会犯罪组织成员、贩毒者、职业杀手或潜在的告密者不适用。
第十三条:没有一个人当真想要正义。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实际执行的规则才是活着的法律。虽然此书出版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但三十多年过去了,诸位看过之后,作何感想?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能适用哪几条?
文章来源: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