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以婚恋交友为名义的交往中,情侣间的资金往来往往呈现出频繁性、混同性与复杂性。当情感破裂引发刑事控告时,如何精准界定正常的情感赠与、民间借贷与刑事诈骗的边界?在涉案金额的核算上,情侣间共同消费的支出能否视为犯罪数额?本文拟通过一起典型的情侣间诈骗案,深入探讨此类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实质审查标准以及犯罪数额的合理扣减规则,为涉情感类财产犯罪辩护提供实务参考。
【案情简述】
被告人任某与被害人李某确立恋爱关系后,任某多次虚构家属生病住院、亲人去世、妹妹上学及投资运营账号等事由,骗取李某六十余万元,实际多用于赌博及个人挥霍。案发前任某曾主动退还三万余元。公诉机关在指控时,结合款项流向,主动扣减了双方共同生活支出及已退还的部分,认定诈骗数额为五十六万余元。一审法院据此以诈骗罪判处任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任某上诉主张一审未扣除共同生活支出,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起诉数额确已依法扣减,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核心争议焦点提炼】
本案裁判逻辑集中反映了涉情感诈骗案件实务中的两大核心争议:
第一,情侣间的资金往来在何种情形下发生性质转化,被认定为诈骗罪?
恋爱关系中的经济混同常成为被告人的天然抗辩理由,如何透过情感外衣剥离出具有刑法意义的欺诈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情侣间“共同生活支出”能否计入诈骗犯罪数额?
当行为人将骗取的款项部分用于双方共同居住、饮食等生活消费时,这部分款项的性质应如何评价,是否应从整体诈骗涉案总额中予以核减?
【法理与实务辨析】
(一)情侣身份不能阻却诈骗罪的成立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恋爱关系本身并非财产犯罪的避风港。司法实践审查的实质在于被告人获取财物的主要手段及资金的最终流向。本案中,任某并非基于正常的恋爱消费借款,而是通过虚构亲属重病、死亡等极端虚假事由,利用被害人的情感信任敛财,且款项直接流入赌博等非法或高风险挥霍领域。这种虚构事实且无还款意愿与能力的表现,充分印证了其主观上具有强烈的非法占有目的。
(二)“共同生活支出”阻却该部分款项的非法占有目的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对于情侣间为维系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居住、就餐、旅游等合理生活开销,由于被害人亦是该消费行为的直接受益者,行为人对这部分财产并未形成绝对的、排他性的独占支配。本案生效裁判确立了明确的数额认定原则:
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系情侣关系,基于双方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被告人将部分款项用于共同生活支出的,对该部分款项缺乏非法占有目的,应当从诈骗数额中予以扣减。
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对共同生活支出予以扣除,确保了犯罪金额核算的客观性与严谨性,这一做法得到了两审法院的确认。
【辩护策略与路径】
(一)精细化核查资金流水,坚决主张扣减共同消费
在此类案件中,针对数额的辩护是首要抓手。辩护律师必须下沉到海量的微信、支付宝及银行流水中,逐笔对账。针对涉案期间的租房费用、餐饮买单、共同旅游等开销,应编制详细的资金统计表,并结合相关票据和聊天记录,要求办案机关将上述缺乏非法占有目的的款项从诈骗总额中坚决剔除。
(二)准确把握“案发前退还款项”的法定扣减规则
除共同支出外,案发前行为人主动退还给被害人的款项,同样反映出其对该部分财物缺乏永久占有的意图。律师在阅卷时需高度敏锐,甄别出借新还旧、周期性回款等转账记录,依法要求核减,这往往能有效压降犯罪数额的基础盘。
(三)透视资金实际流向,区分感情纠纷与刑事诈骗
若涉案资金大量用于两人共同经营小本生意、添置共同使用的汽车或家具,而非用于个人赌博或单方面挥霍,辩护人则可尝试从犯罪构成的源头进行无罪或存疑不起诉辩护,主张案件本质属于恋爱期间的财产混同与民间借贷纠纷,不应动用刑法作为调整手段。
【实务启示与思考】
本案对于刑辩律师办理涉婚恋交友类财产犯罪具有直接的实操指导价值:
第一点,树立以资金流向为轴心的客观证据审查观
办理情感诈骗案,切忌陷入控告人单方面的被骗陈述或被告人的情感纠葛辩解中。必须用财务审计的视角锁定客观证据,查清款项因何种名义进入被告人账户,又具体消费在何处。客观流水是斩断情感乱麻、厘清罪与非罪的定海神针。
第二点,高度重视数额核减带来的阶梯式量刑降档效用
我国刑法对诈骗罪采取数额计赃定刑制。本案中,诈骗数额一旦超过五十万元即可能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法定刑起步将跨入十年以上。若辩护律师能通过举证大量共同生活支出和退还款项,成功将指控数额打压至下一量刑档次,将极大改善被告人的处遇。因此,锱铢必较的流水核对是此类案件最具含金量的辩护工作。
【结语】
司法实务在严厉打击利用情感外衣大肆骗取财物犯罪的同时,也始终保持着客观理性的克制边界。将情侣共同生活支出从诈骗数额中予以科学剥离,既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基本原则,也契合了罪责刑相适应的法治精神。刑事辩护律师应充分运用这一裁判规则,以精细化的资金穿透与证据审查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裁判结果更经得起法律与人伦常理的双重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