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年来,随着公众健康意识的提升,HPV等预防性疫苗市场需求激增。部分不法分子利用供需矛盾,以非药品冒充紧俏疫苗高价“接种”牟利。此类行为在客观上具有强烈的欺诈性与敛财特征,在司法实务中极易引发诈骗罪与销售假药罪的定性争议。本文拟通过一起以生理盐水冒充HPV疫苗的典型案例,深度剖析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刑法认定标准,以及双重法益侵害下的罪名适用规则,为刑事辩护同仁办理医疗健康类犯罪案件提供实务参考。
【案情简述】
被告人潘某原系基层预防保健所接种员,在明知无权预约的情况下,对外谎称可为他人接种四价、九价HPV疫苗。潘某利用收集的真疫苗包装盒及注射器,以注射用生理盐水冒充HPV疫苗为一百六十余人进行“接种”,收取费用共计六十四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潘某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构成销售假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百三十六万元。
【核心争议焦点提炼】
本案裁判文书及指控事实凸显了涉疫苗类犯罪实务中的两个核心争议焦点:
第一,注射用生理盐水本身对人体无害,将其冒充疫苗进行销售和接种,是否必然构成销售假药罪?
在实质危害性层面,无毒无害的生理盐水是否等同于刑法意义上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假药”?
第二,在客观上完全符合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特征的情况下,为何最终排除诈骗罪的适用?
面对数十万元的涉案金额,辩护人往往倾向于在罪名竞合时寻找有利路径,司法机关最终择定销售假药罪的法理逻辑何在?
【法理与实务辨析】
(一)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实质认定:功能的虚假宣示
根据相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疫苗属于生物制品类药品,其核心价值在于有目的地调节人生理机能、预防特定疾病。生理盐水虽为正规医疗耗材,但绝不具备任何免疫预防功能。当潘某将生理盐水装入疫苗包装并向人体注射时,其行为本质就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依法必须认定为销售假药。即便生理盐水本身无害,但受种者因误信已产生抗体而放松健康防范,这种潜在的无效性风险本身就是对生命健康安全的重大威胁。
(二)法益侵犯的全面评价:诈骗罪评价的不充分性
本案最典型的特征是行为外观的欺诈性与侵害客体的复杂性。被告人骗取六十四万余元,确已构成诈骗罪中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然而,诈骗罪仅能评价被害人财产权利的受损。本案中,未经正规程序的穿刺注射行为本身带有感染风险,且“假接种”直接破坏了国家对药品的严格管理制度并威胁公众健康权,属于典型的想象竞合犯。
疫苗属于生物制品类药品,其功能主要在于预防、治疗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而生理盐水通常不具有上述功能,不属于药品。使用生理盐水充当“疫苗”,属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应当认定为“假药”。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销售假药,尽管具有诈骗犯罪的特征,但与诈骗犯罪主要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有所不同,所涉行为主要侵犯被害人健康权,宜以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
因此,销售假药罪能够更全面、准确地评价这种同时侵犯双重法益且主要侵犯健康权的复合型犯罪行为。
【辩护策略与路径】
(一)审慎评估想象竞合适用的量刑风险,精准确定辩护方向
在类似案件中,辩护律师提出定性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时必须极其审慎。刑法规定,销售假药罪与诈骗罪竞合时,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六十四万元若按诈骗罪定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而认定为销售假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刑同样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律师需结合具体涉案数额、是否造成实际人身损害等结果,精细测算哪个罪名的基准刑更轻,避免盲目做罪名转化辩护导致反向加重当事人刑罚。
(二)深挖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在重罪指控中争取降档处理
面对“情节特别严重”的重罪指控,辩护重点应全面转向刑罚裁量环节。本案被告人存在主动投案的自首情节,这是打破十年以上法定刑下限的关键抓手。律师应积极引导被告人家属代为全额退赃退赔,争取被害人谅解,叠加自首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力促法庭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如本案最终成功降档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实务启示与思考】
第一点,穿透“欺骗”表象,精准把握核心法益
刑辩实务中,遇到具有“骗钱”外观的案件,不能机械套用诈骗罪模板。必须穿透行为表象,审查犯罪手段是否触及了更为优越的公共法益,如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等。准确的法益定位是构建有效辩护逻辑、避免误导当事人的前提。
第二点,警惕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的附加诉讼风险
本案被告人利用曾经担任接种员的身份及工作场所作案,极大地增强了被害人的信任感。此类案件提示我们在办理特殊主体涉众型犯罪时,不仅要应对实体罪名的辩护,还须高度警惕公诉机关可能据此提出从业禁止令的诉讼主张,需在庭前做好充分的预期沟通与预案。
【结语】
以生理盐水冒充疫苗的高价接种行为,表面上是对公众财产的欺诈剥夺,实质上是对国家药品管理秩序与公众生命健康底线的严重践踏。法院最终以销售假药罪定罪,不仅实现了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全面评价,也彰显了刑法对公共卫生的强力保护。作为辩护律师,唯有深刻理解法益侵犯的层次与罪名竞合的处断规则,方能在复杂案件中找准定罪与量刑的辩护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