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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交易涉帮信罪案件中“明知”要件的认定

近年来,国家对电信诈骗打击的力度不断加强,尤其是2020年公安部推出“断卡行动”以后,“卡农”这一环节的作用被削弱,而虚拟货币因其去中心化、交易便利、匿名性、缺乏监管等特点成为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最优”媒介。在司法实践中,虚拟货币的交易者以虚拟币为媒介转移网络犯罪的赃款成为高发案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也成为虚拟货币交易易触发的常见罪名。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构成帮信罪以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然而,司法机关对行为人“明知”的认定存在差异,鉴于此,本文通过检索相关法院生效判决文书,以期归纳出实践中司法机关对虚拟货币交易涉帮信罪案件中“明知”要件的认定标准。

一、通过行为人在交易方式出现明显异常后,仍继续参与虚拟币交易推定其“明知”

相关案例

1. 刘某、秦某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甘08刑终187号

审理法院: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11月29日

裁判要旨:刘某使用本人或他人名下多张银行卡,有明确指向的快速买进和出售“火币”、“中币”等虚拟货币或者接收涉案资金,并将部分资金转入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且在其多张银行卡因涉嫌电信诈骗被司法机关冻结后,为规避侦查,继续使用他人银行卡或其他方法进行交易,结合刘某的认知能力、涉案虚拟货币交易及资金流转方式、特点等,足以认定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以买卖虚拟货币的方式为对方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2.尹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川0191刑初542号

审理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8月11日

裁判要旨:经查,尹强系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从事虚拟币买卖交易,在交易过程中因银行卡被止付、冻结而被告知其收取的资金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尹强在明知虚拟货币交易对象可能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仍更换银行卡继续从事虚拟货币交易,且交易期间其使用的银行卡多次被止付、冻结,足以认定尹强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客观上提供了帮助。

二、以“测卡”“资金不过夜”行为推定其“明知”

“测卡”,是指行为人在交易虚拟货币前,通过小额转账或消费方式测试银行卡的状态是否正常。通过测试,发现银行卡冻结的,就会更换其他银行卡,即行为人知道从事虚拟货币交易收到黑钱的可能性很大。“资金不过夜”即收到被害人钱款后快速购买数字货币或快速转入指定的其他账户,不留余额。

相关案例

汪成生、周敏帮助信息网络犯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0782刑初98号

审理法院: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9月10日

裁判要旨:汪成生伙同谢长青租赁办公场地,招募多名成员,收取成员缴纳的保证金,对招募的成员进行管理经查,要求提供银行卡的人员,每天开始工作前要对银行卡转账1元,确保该银行卡没有被有关部门冻结才能使用;要求成员使用加密通信方式进行工作联系,以逃避监管,规定成员在该平台的具体操作流程,让成员在平台上提供银行卡用以收取被害人购买数字货币的人民币,规定成员收到被害人钱款后必须快速购买数字货币或快速转入指定的其他账户,以免款项被查扣。足以认定被告人汪成生、周敏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资金支付、流转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三、以交易价格明显不合理推定其“明知”

相关案例

冯永青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桂05刑终189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9月28日

裁判要旨:关于冯永青的上诉意见,经核查,结合被害人杨某、吴某、付某、王某、刘某等人关于其被诈骗的部分款项均是应犯罪分子的要求存入冯永青名下银行账户的陈述和冯永青获取明显高于市场合理价格的手续费后将诈骗款项购买比特币存入犯罪分子指定账户等事实,足以证实冯永青为获取不符合常理的高额手续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并构成情节严重的犯罪事实。

虚拟货币交易涉帮信罪案件中“明知”要件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审慎把握,仅凭单一的行为因素不能直接推定其明知,应当结合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人的认知能力,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是否履行管理职责,是否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是否因同类行为受过处罚,以及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文章来源: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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