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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明显暴力强奸罪中间接证据的组合应用

在刑事案件中,强奸罪行为事实的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而无明显暴力的强奸犯罪认定更是难上加难。这与强奸罪本身的特点密切相关,强奸案件一般发生在较隐蔽的场所,具有相当高的私密性,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经常处于“一对一”状态,而且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情况居多。尤其是在暴力程度不明显的强奸犯罪中,发生性行为当时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双方往往各执一词,难辨真伪。那么在直接证据较为缺乏的情况下,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无明显暴力强奸犯罪事实,是对法律工作者论证能力的重要考验。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其核心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行为。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暴力的轻重程度,也没有一一列举胁迫或其他手段的表现形式。现实中有许多无明显暴力的强奸案件,犯罪嫌疑人并不否认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但对是否存在暴力胁迫、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法律人的技艺,就是论证”,本文选择两个无明显暴力的强奸案例,以证据法学证明方法为观察视角,结合案例阐述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无明显暴力强奸事实行为的路径方法和对策建议。

一、以案说法看无明显暴力强奸案件事实认定的难点

(一)案情简介

案例1情侣强奸案:同居情侣分手后女方告男友强奸

犯罪嫌疑人刘某与受害人张某(女)系同居一年多的恋爱男女朋友关系,后因性格不合等问题多次发生争吵导致分手。分手后第五天刘某返回同居屋内取自己衣物时恰逢大雨,张某同意刘某在屋内避雨,凌晨时分两人发生性行为,约7个小时后张某到单位后报案,警方在同居屋内将刘某抓获。经查,张某当日正处于生理期,当晚所穿透明薄纱睡衣完好无损,双方身上没有伤痕。张某称当晚刘某主动提出发生性关系,自己并不愿意,但夜深人静怕反抗无效自己会遭受伤害,所以没有激烈反抗。刘某辩称张某在与其发生性行为时是配合的、自愿的,自己提出留宿在同居屋内时受害人也是同意的

案例2房东强奸案:房东与租客发生性行为后主动投案称未强奸

被害人沈某是一名刚满23周岁的大学生,为了求职找工作来到广州某地抵达广州的第一天便租住在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客栈。王某以房东管理为名多次进入沈某房间查看。当晚23时许,王某购买夜宵至沈某房间,要求沈某与其一起喝酒吃烧烤。王某欲与沈某发生性行为,沈某以推搡、闪躲等言行表示拒绝,后王某通过按胳膊、扒裤子等方式与沈某发生性关系。案发后第二天中午被害人在家属陪同下报警。后王某主动投案,辩称与沈某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没有暴力强迫。沈某称,当时自己的反抗确实仅限于用手推,因为当时已到深夜,自己感到绝望就停止了反抗觉得反抗也没有什么意义,因此没有明显的暴力痕迹。

(二)办理意见

上述两案发生后,办案人员在讨论过程中均形成两派意见,一种认为犯罪嫌疑人构成强奸罪,一种则认为证据不足或存疑,不构成强奸罪。

在案例1中,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双方系情侣关系,但有微信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两人确已分手。男方在分手后第五天返回出租屋内取物恰逢暴雨,于深夜时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而且被害人正处于生理期。天亮后被害人返回单位后即报警,于情于理符合逻辑,应当定为构成强奸罪。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系同居一年多的情侣关系,事发当晚被害人身着睡衣完好无损,且被害人明确同意犯罪嫌疑人留宿,双方在恋爱期间也曾有过在生理期内发生性行为的先例,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强迫行为,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嫌疑人构成强奸罪。

在案例2中,一种观点认为,王某要求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时并没有实施明显暴力行为,被害人也没有明显反抗,二人性行为结束后被害人有足够时间报警却没有实施。案发后第二天被害人在家属陪同下欲找王某谈赔偿事宜,因未能得到赔偿才报警。而且王某亦主动投案说明情况,应当认定王某涉嫌强奸证据不足。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王某没有实施明显暴力,但结合案发时的间接证据来看,被害人与王某案发当晚是第一次见面,且王某具有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前科,二人年龄相差22岁,案发环境对被害人极其不利,足以证明案发当时情境下确实违背被害人意志,应当认定王某构成强奸罪。

综上所述,两起案件争议的焦点都在于在无明显暴力迹象的情况下,双方口供莫衷一是,对除口供以外的间接证据认识不同,导致对强奸事实的认定产生根本分歧。一方面案件直接证据确实比较薄弱犯罪嫌疑人已经承认发生性行为,案发当时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不能完全用证据证实;另一方面被害人反应强烈、态度坚决,同样有许多间接证据指向案发当时极有可能存在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行为的情况。这样的两难问题在许多疑难案件中同样存在,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意义和研究价值。

二、运用间接证据锁定犯罪事实的方法论分析

根据证据法学证明论原理,证明的方法除了法定的以外,还有许多不需要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的方法,如逻辑推理、经验法则、反证以及排除等。就证明的标准而言,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使用“排除合理怀疑”来对“证据确实、充分”进行解释2,使之成为我国有罪判决证明标准的重要补充。就无明显暴力强奸罪而言,发生性行为的事实已经得到双方确认,那么性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就成为一切间接证据所要证明的核心问题。

结合上述两个案例,就方法论而言,证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这一案件事实,可以通过间接证据与其他同案证据相结合的方法形成一个证据体系,从而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作出结论。我们可以从三个角度入手,着手构建这个体系。

(一)案发时的情景是否形成足够压力致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

两起案件均没有明显的暴力,被害人亦没有明显的反抗行为,那么确定性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就需要根据案发时的情景综合判断。涉及案发时的情景的一系列间接证据包括:案发时间、场所、双方生理情况对比、不明显反抗的原因说法等。值得强调的是,间接证据具有依赖性的特点,任何一个间接证据本身都没有单独的证明作用,它必须依赖其他证据,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具有证明作用。在情侣强奸案中,时间发生在凌晨,场所是熟悉的小区出租屋内,双方年龄相当,被害人关于不明显反抗的说法是“夜深人静怕反抗无效自己会遭受伤害”,强迫的程度非常有限。而在房东强奸案中,时间发生在深夜,场所是被害人完全陌生的、第一天才住进的出租屋内,双方年龄、体形都相差悬殊,被害人称“感到绝望就停止了反抗,觉得反抗也没什么意义”,由此可见强迫的程度十分强烈和明显。两个案例对比,房东强奸案间接证据的证明力明显要强于情侣强奸案。

(二)案发时双方的关系能否佐证发生性行为时违背妇女意志

正如英国法学家波洛克所言:“间接证据更像是许多股细绳拧成的绳索,一股绳子或许不能承受重量,但许多股绳子合起来可能就足够结实有力了。”在强奸罪中,双方的关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间接证据。在情侣强奸案中,双方系情侣关系且同居了一年,分手也仅仅五天,原因是性格不合。通常情况下,一般女方不会强烈地拒绝与仅仅分手五天的前男友发生性关系。而在房东强奸案中,被害人与房东是第一次见面,是完全陌生人的关系,被害人是一名求职大学生,没有性经验,难以想象被害人会轻率答应比自己大22岁的房东发生性关系,而且犯罪嫌疑人还有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前科。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比,必须要有一个判断和推理的过程。两个案例经过常理、常识和逻辑的推理,房东强奸案违背妇女意志的可能性明显要高于情侣强奸案。

(三)案发后根据被害人的态度表现能否判断违背妇女意志

在一般的强奸案件中,一般情况下案发后被害人会立即提出控告或者虽未能立即控告但能作出合理解释。行为发生后的报案时间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一个重要间接证据。在情侣强奸案中,被害人一上班就报案,从时间上来看较为合理。但是,间接证据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反映的事实具有片段性,仅凭个别间接证据去推定可能会得出各种不同的结论。推定,是指由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依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断未知的推定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予以推翻的一种证据规则。4情侣强奸案中,犯罪嫌疑人辩称,被害人在与其发生性行为时是配合的、自愿的,自己在被害人上班后就一直待在出租屋内收拾行李,没有任何躲避行为,使得这一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十分有限。而在房东强奸案中,被害人虽然案发后没有立即报案,而是将事情告诉了其亲属,其亲属欲找房东理论提出赔钱未遂,随后报警。被害人称“害怕那个男的再来害我,这个地方我第一次来也不熟悉,报警在哪儿我都说不清楚,不知道怎么办”。被害人的解释较为合理,且报警时间与案发时间间隔也并不算长,因此较为可信。至于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则极有可能是一种反侦查行为。两相比较,同样是报警时间间接证据,集合其他间接证据综合考量,显而易见房东强奸案违背妇女意志的程度更高、可能性更大。

综上所述,基本可以认定情侣强奸案强奸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房东强奸案则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三、认定无明显暴力强奸罪犯罪事实方法路径的再思考

情侣强奸案最终以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房东强奸案最终经法院判决构成强奸罪。在情侣强奸案办理过程中,起初被害人及其家属收到结果后情绪激动,扬言上访,经耐心释法说理后能够接受处理结果。房东强奸案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审理维持原判。两起案件的办理结果并不是最重要的,办理的思维路径,尤其是间接证据的运用方法才值得充分研究,对无明显暴力强奸这类情节的犯罪办理具有借鉴作用。

(一)明确证明对象:发生性行为时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无明显暴力强奸缺乏“暴力”这一明显违反妇女意志的要素,而且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情况居多,直接证据相对缺乏,因此增加了司法实践中认定强奸的难度。但是有难度不等于没办法,司法人员完全可以通过间接证据的组合应用锁定违背妇女意志的事实。首先,要明确案件基本事实无争议,即双方之间发生有性关系,被害人主动报警,对无明显暴力情节有说明;其次,有一系列间接证据证明发生性行为时,有除暴力以外(含轻微暴力)的其他因素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明确证明对象是办理此类案件的第一步,坚持理性分析,遵循证据规则,才能得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准确判断。

(二)掌握证明方法:间接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体系

间接证据只有形成了证据锁链,才能充分发挥作用,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并作为定案的依据。无明显暴力的强奸犯罪很难直接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与“半推半就”也很难区别,无法依靠常规的暴力伤痕等认定犯罪事实。因此在间接证据审查上要格外谨慎,紧紧围绕证明对象组织应用间接证据。可参考下列逻辑组织和建构:性行为是在什么情境下发生的(被害人为什么不剧烈反抗?)——双方的生理力量对比(除暴力以外的威慑力强迫程度有多大?)——双方的关系(自愿的可能有多大?会不会存在“半推半就”的可能?)—案发后双方的态度(被害人报警动机有没有其他可能?)。

(三)把握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并能得出唯一结论

间接证据应当具有相对足够的数量,间接证据之间必须相互协调,不能互相矛盾,并允许反驳。特别是要注意与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相比对,合理排除疑点。运用间接证据认定强奸事实的过程要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违背妇女意志”的唯一结论,从而符合事实确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证据法学告诉我们,对全案证据的综合评判,一方面要赋予裁判者一定的自由,强调裁判者内心必须排除合理怀疑,达到确信的状态;另一方面这种确信还应当以客观事实为基础,有充分的证据作支撑。只有裁判者坚持把主观的内心确信和客观真实结合起来,诉讼证明的客观真实才能够达到。5在情侣强奸案中,证据水平确实不能让司法者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而在房东强奸案中,则可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得出违背妇女意志的唯一结论。综上所述,司法人员的亲历性要求案件处理者既要坚持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感性用事,也要克服畏难情绪,敢于迎难而上。任何方法和路径都不是绝对的,一定要结合案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办案过程中,固然需要大胆设想,小心求证,同时也要善于怀疑,坚持深入理性分析,准确鉴别与认定司法实务中形形色色的强奸案件。只有立足方法论本身,全面掌握证明方法和证明标准,才能更加准确地打击犯罪,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李涛(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国家检察官学院广东分院检察教官)

文章来源:《法治论坛总》第47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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