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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辩护:从有限辩护到有效辩护

主讲人余安平:
各位群友大家好,我是一梭烟雨余安平律师,今晚讲座的主体是,审前辩护,从有限辩护到有效辩护,许多人认为审判阶段,各种证据都确定下来,律师才能有效辩护,庭审前律师辩护空间较为有限,其实律师真正重要的辩护是在庭审前,而不是木已成舟的庭审阶段。
曾经有个检察官告诉过我他们欢迎律师在案件进入法院之前向他们提出法律意见。在律师有理有据的观点,他们乐于接受,在律师意见基础上,决定是否起诉,如何起诉,一旦检察官的起诉意见,经领导批准变成检察院的意见,那么他们就会坚决维护检察院的意见,他们也会坚持到底,从办案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的立场来看,审前辩护是在帮助他们,也是他们最容易接受的辩护方式,进入法院审判阶段,他们软化立场承担的风险也急剧增加,简言之,说服检察官个人要比说服检察院要容易的多,我的讲座分成几个部分。
一、刑事拘留阶段“有效辩护”
刑事拘留阶段是律师辩护特别是“无罪辩护”的黄金时间。此时公安机关往往只做一两次讯问,证据还不完备,嫌疑人还不适应被羁押状态,很容易被诱供。律师接受委托第一件事应该是去看守所会见,一方面稳定嫌疑人的情绪,避免“言多必失”;另一方面则是“反向侦查”,取得嫌疑人的信任。只有嫌疑人情绪稳定,他才愿意听辩护律师怎么讲;只有嫌疑人信任律师,他才会密切配合律师。
辩护律师在与嫌疑人交流过程中,需要“望闻问切”四诊法。望,就是“看气色”。嫌疑人、被告人当事人是否萎靡不振、是否精神亢奋、是否有非法取证的迹象,需要辩护律师“一望而知”。观颜察色,对于可能无辜的嫌疑人、被告人至关重要,他们很容易流露出哀怨与恐惧。闻,就是“听声息”。嫌疑人、被告人言语中不经意间流露出自己对案情的看法以及对办案机关的态度,可以帮助律师发现更多的细节。他是做了什么担心被发现,还是没有做什么担心被冤枉,律师需要“学会倾听”,通过经验“听出”话外之意。问,就是“询问案情”。嫌疑人、被告人不知道哪些该讲哪些不该讲,律师不可能听任他们去按照自己的意思讲述,而应该列出询问提纲,向嫌疑人、被告人查明他们做了什么、办案机关问了什么、他们回答了什么,去还原事实。切,就是“切中要害”。辩护律师通过望、闻、问,基本清楚了案件是否有破绽、破绽在哪里,也就可以“切中要害”,初步辩护意见基本完成。律师会见本就是“反向侦查”过程,通过自己的专业能力让嫌疑人、被告人信任自己,一步步反向推导出办案机关掌握了哪些证据、缺乏哪些证据、哪些证据存在纰漏。如果说办案机关的询问,嫌疑人、被告人存在抵触情绪,那么辩护律师的询问,嫌疑人、被告人很容易配合,毕竟辩护律师是“提供帮助”。律师会见也可以采取“四诊法”,望闻问切。当然,律师如同医生,他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同样是“治病救人”,律师治的是“法律”病症,更需要医者父母心。
辩护律师的专业解读,是获得嫌疑人信任的关键。第一次会见,辩护律师不仅要建立起嫌疑人对自己的信任,而且要通过法律咨询的方式交代清楚嫌疑人该如何面对以后的询问,还应该要求嫌疑人看清楚此后每一份文书并转述给辩护律师。
律师在侦查阶段不能阅卷,却可以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了解其本人的口供与侦查机关的问话,甚至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查对侦查机关取证程序是否合法。律师需要帮助犯罪嫌疑人去查看侦查机关要求其签名的各种书证手续是否完整,从而律师不能直接查阅的证据都可以借助犯罪嫌疑人来查阅。
我曾在深圳办理过一单刘某涉嫌逃税罪案件。我去深圳第二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在交谈中发现他作为会计师不可能知晓老板有“两本账”,老板也没道理告诉一个“外人”他有两本账。我直接告诉他,如果你说的是事实,那么你就不构成逃税罪的共犯。后来我向侦查机关快递一份刘某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法律意见书,拘留期满刘某也就获得释放。
二、批准逮捕后“有效辩护”
案件一旦批准逮捕,意味着办案机关已经有初步证据证明嫌疑人构成犯罪。此时辩护律师要明确告知嫌疑人本案可能构成犯罪或构成重大犯罪的要点,同时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嫌疑人或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都会影响到检察机关是否决定不再羁押。
办案机关是从“构成犯罪”角度入手,一步步“证实”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辩护律师则是从“不构成犯罪”或“构成轻罪”角度入手,一步步“推翻”或“存疑”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是否“轻罪”。律师没有见到卷宗,可以通过嫌疑人了解情况,可以向办案机关了解情况,不是“隔空猜物”,而是“按图索骥”。辩护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需要注意办案机关证据是否充分,用法律规定说服办案机关。
我曾在惠州代理的邱某涉嫌贪污罪案件。我们发现反贪部门过于大意,以为嫌疑人认罪并退赃就已经“铁板钉钉”,高度依靠嫌疑人自己认罪,忽视了继续调查取证强化证据证明效力。我们立即向办案机关提出嫌疑人可能不构成犯罪,“嫌疑人认罪不能减轻侦查机关举证责任”,建议不予羁押。后来检察院对几名同案犯做出取保候审决定。本案虽然没有争取到检察院不起诉,却争取到法院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三、审查起诉阶段“有效辩护”
案件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一方面说明案件严重,构成犯罪的可能性增大;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律师可以直接面对侦查机关的证据材料,无需嫌疑人“中转”。律师与办案机关最好的交流方式是通过法律意见书,不过律师指出办案机关的证据漏洞也应该“有技巧”,坚持两个“凡是”。凡是可以退回补充侦查的证据漏洞,律师尽量不要去“提醒”,毕竟律师关注的是“当事人利益”;凡是退回补充侦查都无法补正的证据或者办案机关已经用尽了退回补充侦查权的,律师可以作为请求存疑不起诉的事由。作为辩护律师,我们没有义务帮助办案机关确定嫌疑人“有罪”。
我曾在惠州办理过一单曾某涉嫌强奸罪案件。嫌疑人家属直到审查起诉阶段才找到律师,也就错过了侦查阶段阻止批准逮捕的“黄金三十七天”。我阅完卷后,向嫌疑人核实卷宗中存在的疑点,意识到目前的证据只能证明男女双方发生性关系,不能证明违背女方意愿发生性关系。我通过法律意见书向检察院提出12条证据漏洞,并在与办案检察官约谈时提出,男女深夜去开房,不可能是“纯聊天”,女方作为成年人而且是单位小领导,应该清楚孤男寡女深夜开房是默许发生性关系。男女发生性关系,没有打斗的声音,没有搏斗的痕迹,衣裤完好无损,两人睡到第二天天亮,是女方的姐姐报警从被窝里抓获男方,这显然是普通的同居关系。公安机关的证据只能证明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而且是多次发生性关系,而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强迫受害人的行为。本案应该是同居男女发生口角的普通事件,不足以构成刑事案件。一方面本案存在诸多漏洞难以排除同居关系的合理怀疑,法律效果欠佳;另一方面本案定性为强奸犯罪,对同居男女双方的损害太大,社会效果也不好。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不能证明嫌疑人曾某有强迫受害人喻某的行为,本案也就顺理成章不起诉结案。
四、律师调查取证
律师“调查取证”贯穿整个律师辩护全过程,曾有律师半开玩笑半认真说“不去调查取证的刑事辩护都是耍流氓”。我对这句话有所保留,认为律师调查举证需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即律师存在调查取证的必要性、律师存在调查取证的可能性。只要存在调查取证的必要且存在调查取证的可能,律师应该积极调查取证。发现当事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律师需要积极介入调查取证,帮助办案机关查明事实。
律师调查取证需要确保自身安全,例如只向单位调查取证、向办案机关申请调查取证、与证人第一次见面是在办案机关或其他律师事务所甚至公证处。也有人认为,律师自行取证仅限于客观证据例如书证,如果是主观证据例如口供,就应该申请办案机关调查取证。律师要学会保护自己,公证处公证、律师见证、办案机关做笔录,这都是保护自己的有效方式,只有保护自己才能帮助别人。
律师通过《法律意见书》与办案机关沟通,这不仅是一种工作交流更是一种知识探讨。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即使这些观点不能完全被办案机关采纳,也会对他们有所影响。律师与办案机关之间不是敌对关系而是合作关系,共同致力于完整查明真相正确适用法律,这才有中国法治建设的进步。律师辩护最佳时机是在“审前”,律师“审前辩护”一方面“拦截”可能存在的无罪案件与非法证据,另一方面也是为“审判辩护”做好证据上与程序上的准备。一旦“庭前辩护”不能有效“拦截”,案件就会兵临城下进入艰难的“庭上辩护”阶段。
律师是司法的“谏官”,通过律师“有理有据”的“直言进谏”,使得办案机关“兼听则明”做出合理的裁决。律师对检察机关“狠一点”,检察机关就会对侦查机关“紧一点”,侦查机关办案也就“认真一点”,冤假错案也就“少一点”,中国法治也就进步一点。为了司法建设的整体进步,需要律师扮演“谏官”角色“犯颜进谏”,充当刑事司法“忠诚的反对派”。
好,今天的讲座就到先这里,感谢各位群友的倾听,也感谢几位律师同行以及朱国平检察官对我的点评。

点评人王思鲁:
各位群友好,主持人好,我们的主讲嘉宾余安平律师好!
关于有效辩护的问题,这是个热词,有律师谈这个问题,律师的主战场不在法庭而在庭前,我觉得这种说法是很对的,很多在一线办案的律师,都在做有效辩护,近一年,上升到一个理论的高度,很多律师都不断地在做,下面我谈谈我的感受。
我们国家的刑诉法是第三次修订了,新刑诉赋予对犯罪嫌疑人刑拘以后,规定最长不能37天,在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最长的不超过14天,2012年版的刑诉法赋予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我觉得有效辩护的第一个关卡是刑拘的时候如何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对于刑拘阶段的大部分案件,律师是可以会见的,一个专业的刑事律师在会见的时候,对整个案件的情况大体上是可以把握的。余安平律师也讲得很透了,你总共审讯了多少次,每一次审讯了什么内容,给你签了什么文件,说过什么话,这是第一个要了解的;第二个要了解的是,与当事人建立信赖关系以后,通过与当事人有效的沟通,了解事实真相,掌握了这两方面内容以后,出来做调查,刑诉法规定,侦查阶段,律师的调查权是有限的,实践中,只要是安全的,都是可以做的,律师应就此进行外围的调查。
大部分案件,如果是有灵气的、尽自己最大努力的律师,凭着有效的会见,结合外面调查的情况,对案件事实的基本情况和对侦查部门掌控的证据,是有所了解的。另外,重要的是,如果当事人是无罪的,可以向办案部门出具无罪的法律意见书,这是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保护的一种方式。
37天黄金时间,如何阻止批捕?大部分的案件,一旦刑拘下来,都是呈捕的,刑拘一个人要经过公安机关领导审批,主动撤销案件的情况是很少,绝大部分案件都会呈送检察院的侦查监督科(处),因为如果捕下来以后,等于将检察机关绑在一起了。以后案件如果是以无罪的方式释放的,而人有曾处于羁押的情况,那么公安机关和审查起诉机关是共同构成错案。换言之,如果捕下来的案件,可以心安理得地进行继续侦查,因为他已经绑上了检察机关。
正因为这个原因,在审查批捕的七天时间,捕不捕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是起决定性作用,因此,审查批捕部门作用比公诉部门更大,压力和难度也更大,短短7天时间内,单凭侦查机关移送过来的材料来确定是否决定逮捕,压力相当大,这个时候法律赋予律师向检察机关反映意见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律师先行一步,在侦查部门移送检察机关之前,向侦查监督部门反映来源于辩护方的意见是相当重要的,同理,约谈也是十分有必要的。这时候如果成功地阻止批捕,往往侦查部门都会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所以,有效辩护很重要的事情,是如何在37天黄金时间内阻止批捕。
第四点是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律师可以阅卷,将案件的程序卷、实体卷等材料全部复印,结合律师的会见,对办案部门能通过补充侦查取得什么证据有所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对全案的证据进行考虑,可以得出结论如下:一种是事实已经很清楚,但是根据法律是无罪的;第二种是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的;第三种情况是情节显著轻微的,这三种情况,律师都可以出具法律意见书,触动审查起诉部门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对构成何种罪名的陈述。而关于自首、立功的情节,也可以在这个阶段去争取。
以上我介绍的就是在庭前做出的有效辩护理念的一些有效辩护的关键节点,如何有效辩护,达到目的,部分情况系基于程序方面的考虑,但是最本质的东西是,回归到专业上来,你是否尽责专业去办案,这个是最重要的。这方面我讲几点:律师这个行业,在我与司法机关长期的相处中,发现他们对我们律师的意见是不重视的,这方面有我们律师的原因,涉及到律师操守、专业水平问题,部分律师没有调查就信口开河,随便出意见书,所以他们会有倾向,认为律师是“胡扯”的。所以律师给司法机关的第一印象很重要;第二点是出具意见书要注意两个问题:首先要考虑是不是基于事实与法律来分析的,第二要考虑说服性,文书应该怎么表达,也是很重要的。也就是说律师出具的律师的文书,在专业来说是不是有水平的,经得起推敲的,你的表达方式是不是体现专业的。
还有一种情况应予注意,出具意见书的时候,如果会令办案部门根据你的意见书来完善控方的证据体系的话,那对于律师来说,则是越帮越忙。好的今晚我的感受就说到这里吧,谢谢大家!
主持人刘敏:
好的,谢谢王思鲁律师今晚的精彩点评。王律师所述的很多观点必须值得我们主要和学习,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来讲,其实有效辩护的结果又很多种,并不是以无罪辩护为唯一的标准,律师自从加入开始,就应答做到尽职尽责,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要有理据有说服力,才能达到有效辩护的目的!
今天,我们还有幸邀请到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朱国平检察官为我们今晚的讲座做点评,下面,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朱国平检察官点评!


点评人朱国平:
我刚刚认真听了一下余安平律师和王思鲁主任的讲座,听了非常有感触,主要有三点:
第一点,安平律师的有效辩护概念和他的方法策略是我非常赞同的,他的实务指导性和实用性非常强,而且事实上他也是有一个非常扎实的理论基础,这个理论基础就是我们很少关注的。
关注实际上表现为,第一控辩审三方面对的只有一个案件事实,一个法律规则,一个裁判结果,所谓的有效辩护的本质就是消除控辩审三方在这个案件事实法律法规和裁判结果上面的分析,这是我们有效辩护的最扎实的理论基础。
第二个,有效辩护的概念问题,提出来是有意义,但是无论哪一位律师,都不想和无效辩护挂钩,就算是纯属咆哮公堂类的律师,他也想改变公检法的观点,只不过他的方法手段不适当而已。
第三点就是有效辩护是可行的,是必要的,没有一个法官检察官公安人员,愿意为他人的案件去冒风险,只有极个别的公检法人员对律师的有效辩护意见,视而不见是充耳不闻的,道理很简单,律师的意见,没有说到明处,公检法人员办错案,那是能力水平问题,说到明处,公检法人员还是不干,那就是渎职和滥权,那是有责任的。所以我非常赞同安平律师和王思鲁关于审前辩护的观点,我觉得应该是决前辩护,就是将工作做到公安、检察院的决定之前。
我的点评就到此,谢谢主持人、谢谢安平律师、谢谢各位!

主持人刘敏:
非常感谢朱国平检察官今晚给我带来的观念分享!接下来让我们有请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王常清律师给我们带来点评!


点评人王常清:
大家晚上好,我是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的王常清律师,今天很高兴收到张元龙主任和余律师的邀请,作为余律师今晚这次讲课的点评嘉宾。
刚刚听到余律师的讲座啊,可以说是铿锵有力、妙语连珠,无论从表达上还是从内容上都是非常精彩的,特别是余律师总结的两个凡是理论对我启发很大,受益匪浅,王思鲁主任、朱国平检察官的点评也非常精彩,王思鲁主任是我的前辈也是我学习的榜样。后面还有龙元富大律师的点评啊,龙律师对今天这个主题也是很有心得和经验,对于他的发言我也是很期待的。
余安平律师今天讲的是审前辩护,我就顺着余律师的思路,结合我办理过的案件,谈谈我的体会,关于审前辩护的重要性,我很赞同余律师的意见,我们知道这个最能展示律师才华的舞台,是庭审。但是客观来说,基于目前这个司法现状想要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更大的机会来却是在审前,换句话说,一旦开庭,很多事情木已成舟,律师想要力挽狂澜,难度很大,不怕大家笑话,我最近就走了一次麦城!
这是一起的辽源的合同诈骗案件,我们当时是做无罪辩护,庭审上,公诉人除了宣读起诉书和这个证据清单以外,几乎是一言不发的,而公诉意见也被简单到了极致,从庭前的效果来看,辩方这个可以说是占尽优势,但是结果还是开庭后一周,判决书下来了,辩护人十几页的辩护词被总结了两行,辩护律师的所有实质性辩护意见判决书上压根就没有,所有就更谈不上回应了,只是说不宜采信,最终判决有罪。我相信这样的经历,所有的律师都经历过这样的遭遇,确实是非常的无奈,所以说,越早接受委托,越早参与辩护,实现无罪辩护,或者有效辩护的机会就越好!
今天我重点说一下刑拘阶段的有效辩护,我们知道,我国刑诉这个无罪判决率极低,但是侦查机关对当事人刑拘以后最终没有逮捕撤销案件的比例其实也是不低的,虽然我没看过相关的统计,但是通过我自己的一些切身体会来看,只要案件本身确实无罪,也没有复杂的背景,律师又能及时提供有效的帮助和辩护的话,大部分还是能够被扼杀在萌芽之中的。其实原因也很简单,这个单纯的刑拘,即使是这个犯罪嫌疑人被证明是无罪的,也不牵涉到国家赔偿,所以说公正处理的阻力其实并不大。
在这个刑拘阶段如何给当事人提供有效辩护,我认为一时在会见时给当事人予以辅导,而是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提出律师意见,下面我逐一来讲一下:
在刑拘阶段会见时对当事人进行辅导,这是个敏感的话题,在我最初做律师的一两年中,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办案人员石在场的,而且是禁止当事人和律师谈案件,一说就会被打断,所以说,律师在这个阶段会见时,讲话一定要慎重,一定不要明示或者暗示当事人可以通过撒谎隐瞒来逃避法律的制裁,比如说我认为绝对不能说这样的话,这个案子没有什么其他证据,只要你不说,就定不到你,你这样的话我认为是不应该说的,无论是从律师执业风险防范角度还是执业操守的角度来说都是这样。但是,律师同意有义务来对抗侦查人员的违法办案,避免自己的当事人因为侦查人员使用违法手段取得歪曲事实,不利于当事人的口供。
侦查人员的违法办案主要体现在刑讯逼供和威胁右边下,对刑讯逼供,我们一般按照当事人回忆一些细节,具体的时间地点侦查员的姓名,具体的刑讯逼供的细节,将其形成完整的会见笔录,由当事人签字。
将笔录寄给公安机关领导和同级人民检察院,时间证明,这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比如我们在山东淄博办理的一起合同诈骗案件,由于律师寄送的会见笔录,这个当事人最初的认罪笔录被全盘否定。
同时对于刑讯逼供的案件,我们也告诉当事人,如果侦查人员再次刑讯逼供,你就应该严肃地告诉他们,我已经将你们刑讯逼供的事情,反映给我们律师了,律师马上会对你们进行控告,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继续刑讯逼供的可能性很小。
对于刑讯逼供侦查人员使用威逼诱骗的手段会相对多一点,律师在会见时可以对侦查人员常用的一些威逼利诱的手段说明,比如说你不按我们的要求说,我们就抓你的孩子老婆,或者告诉你孩子的学校,老婆的单位,再比如说,你就按照我们的意思说吧,这个案子不是针对你而是针对其他人,你说了马上就对你撤案等等。这些手段如果会见时侦查人员还没有对这个当事人使用,律师可以告诉当事人算一种预防,同时也可以告诉自己当事人,侦查人员这些名为做思想政治工作,法律教育,实际是威逼利诱的说词,很多都不是真的,也是违法的,你一定要实事求是,这不单单是你对自己的负责,也是对法律负责任,如果你按照他们说的要求说过那些假话,那么你可能就要受到一些你不应该受到的法律制裁。
你向侦查机关递交律师意见,应该结合案情来具体确定方案,正处余律师所说的律师在这个阶段虽然不能阅卷,但是可以通过当事人了解到侦查机关,掌握的案情和办案思路,根据这些律师可以适时的提供律师意见来影响侦查机关已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在北京市海淀区办理的一起合同诈骗案件,我们当事人确实参与合同诈骗,但是并不是一号人物,而是二号,但是我们通过会见了解到的情况确实我们的当事人被列为一号,真正的一号人为,夏某,却被举证成了证人,并没有对其立案侦查,因此我们就递交了意见书,认为这个案件中,夏某有重大的犯罪嫌疑,而且是本案的首要人物,应当对其进行立案侦查,同时与本案并案处理,否则就无法查清案情。公安机关采纳了律师意见,我们的当事人被作为第二被告人来处理,所以说,刑拘阶段律师意见书不限于提出对当事人无罪的意见,而是应该结合案情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意见来影响侦查机关的办案思路。
另外,除了向侦查机关提交律师意见书,如果案件确实是无罪案件,或者虽然不是无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或者当事人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律师还应当向检察院负责批捕的部门递交不予批捕意见书,具体内容还是应当结合案情来具体确定。
在前面讲的律师在刑拘阶段的一些辩护思路,最后我想大家讲讲我们办理过的两个案件,这两个案件最终都被撤销了,希望能给大家一点启发,实事求是的说,我们在办理的刑事案件中,绝大多数是在这个审判阶段或者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的,刑拘阶段就参与辩护的,并不多。
虽然办理的不多,但是成功撤销案件的比例却不低,所以说这个阶段确实是刑事辩护的黄金期啊,当然这些案件最终被撤销的首要原因还是因为这些案件确实是无可争议的无罪案件,这是一个大前提,其次才是律师做了应当做的工作。
第一个案件是一起故意杀人案,是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办的,这个案子发生在十年前,我们当事人是一位大排档老板,有一天,一伙人发生了争执,他因为和凶手认识,就象征性地推了被害人几下,没想到后来双方动真格了,动了刀子,他那个时候就马上躲到一旁,最后这个凶手将被害人给杀死了,出事以后由于害怕我们当事人马上跑回了老家,后来凶手落网了,就说我们当事人参与了杀人,我们当事人就被通缉了,再逃的十年以后被抓。
第一次会见的时候当事人就将案件的这个情况告诉我们律师了,按照我们分析,凶手虽然说当事人参与了杀人,但是他只有一个人的口供的证据,是证明不了事实的,而如果当事人所述的是真实的,而仅仅是推搡,并不能说是他参与了杀人,当事人和凶手也不可能有共同杀人的故意,因此我明确地告诉当事人,如果你所说的是真实的,那你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此后我们向侦查机关递交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根据当事人会见时陈述的案情,而当事人即使有推搡行为,也不能认定其参与了杀人,没过多久,这个被通缉十年的当事人被取保候审了,最后也就被撤销案件了。
第二起案件是非法拘禁的案件,北京市朝阳公安分局侦办的,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要价,派两名手下跟着被害人,后来一起到了一个手下的房间里休息,当时并没有采取任何防止被害人离开的手段,连门也没有锁,更没有殴打,而结果夜里被害人跳楼自杀了,我们会见了当事人以后,判断这是单纯的跟随而没有采取其他手段,不能认为限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虽然被害人自杀,但是不排除是因为其他原因,其实构不成非法拘禁,于是第一次会见以后我们马上书写了律师意见书,递交给了侦查机关。很快,当事人和两名手下也被放了出来,这个案件最终也被撤销了,这两个案件都是贵在及时会见了解案情,发现无罪的、明显无罪案件以后马上提出律师意见,最终影响了侦查机关的判断,取得了满意的效果。
以上就是我今天点评的内容,谢谢大家
主持人人刘敏:
谢谢王律师为我们的分享!下面有请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龙元富律师为我们今晚作最后的点评!


点评人龙元富:
谢谢大家,各位朋友大家好,今晚的主题是审前辩护,从有限辩护到有效辩护,我在转发这个消息的时候,开了个玩笑发了个信息就说,开讲之前,来叫做我这个标题能实际反映律师审前辩护的实际情况,为什么这么讲呢,这个依据是我观察到很多律师在审前基本无所作为,这就是我们的实际情况,他们在审前工作不叫辩护,只能叫做一般性的,我们律师对你的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一种帮助而已,所以我觉得律师在审前辩护无作为,或者说不知道如何作为,确实不完全是律师本身的责任,它是我们的法律司法法治发展,还处在一个初级阶段的原因,为什么说还是一个初级阶段呢,大家都知道我们的刑诉法第一部是79年,第二部是96年,第三部是2012年,2012年的刑诉法才给了我们一个正名,叫辩护人,之前我们不叫辩护人叫法律帮助人,也就是说只是为了当事人提供帮助而已,所以那个时候我们肯定难有所为,2012年刑诉法给了我们一个很大的机会也就是审前辩护的机会。
这是一段话,第二段是要说的是什么呢,就是审前辩护这个概念本来是个学理概念,刚才朱博士也提出了是不是可以叫做决前辩护,我受他说的这个说法的启发,我觉得决前辩护可能有点道理,其实为什么呢,我个人认为我们这个审前辩护的概念可以扩大到什么时候呢,扩大到一审判决,出判决书之前,因为我们国家很多无罪的案件,不是通过什么无罪判决体现,而是通过其他的无罪处理方式,比如说我在一篇文章中,决战岂止在法庭,审前辩护的几个焦点问题的思考与践行,这个讲座里面就讲到审前辩护的三个目标。
目标分别是不捕不诉、和不羁,其中不捕和不诉都不是两个最核心的指标,不捕大家都听得懂,就是争取不让检察院批准逮捕,逮捕是中国最要命的一个强制措施,而且这个措施一旦做出来以后,扭转的难度越来越大,这是第一点,这个不诉当然是我们律师最有作为的一个阶段,为什么这么讲呢,这个话题也就是刚刚余律师所讲的律师的调查取证的问题,但是实话告诉你吗,现行的立法来说,律师的审前的个调查取证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落实。
而恰恰是这个问题妨碍了我们律师进行审前辩护工作,有句话叫就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作为一个律师你没有去调查和取证的话,你要发表的辩护意见,恐怕就是胡说八道,要么就是信口开河,肯定不是一个有效辩护,所以我历来强调调查取证要分两个阶段,一个是调查一个取证,调查是必不可少的,取证是要慎重的。
我们今天晚上研究这个课题确实是非常好,非常及时的,我相信也会是有意义有价值有实际效果的,刚才我们也讲了一段话说我们现状很多律师确实是对审前辩护的研究不够,所以会难以有所作为,甚至不知道如何作为,根本就没有办法去有效开展工作,很多人只知道会见而已,除此之外不知道该干啥,不知道能干啥,这是一个很值得关注的窘境。
审前辩护可以延伸到判决书出笼之前,因为我们的案件,就是中国司法最后的发言权不是法院而是在检察院,检察院说不能判无罪的话,法院不敢判,但是真正是个无罪案件怎么办,就是检察院撤回起诉,所以我想发个一个文书,就是关于撤回起诉的研究,我们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这个问题特别值得我们的重视的一个东西。
审前辩护概况起来就是两件事,第一件事就是我们如何有效的去做我们的辩护意见,第二件就是如何让我们的有效辩护得到办案机关的采纳,成为办案机关的意见,最终有效地维护我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说起来很简单的一件事,今晚我们前面几位律师和检察官的主讲和点评归结到底就是如何提交有效辩护意见,第二就是如何将有效辩护意见得到落实,谢谢大家,今晚的点评到此为止!
主持人刘敏:
谢谢龙元富律师今晚的精彩点评,今晚的讲座到此结束,谢谢大家的倾听,我们下期再会,祝大家晚安! 

文章来源:金牙大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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