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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勇:坚守印证证明模式

证明模式,是指实现诉讼证明的基本方式,即人们在诉讼中以何种方式实现证明标准。现代刑事诉讼基本的证明模式是自由心证模式。典型的自由心证的含义,简单地说就是“证据的证明力由法官自由判断”。“自由心证原则乃现代大多数国家(地区)共同的立法例……大陆法的法官与英美法的陪审员,就证据调查结果如何评价证明力的问题,最后都是委诸裁判者的自由评价。”(台湾地区学者林钰雄语)但是由于受诉讼构造、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各国采用自由心证的具体方式和程度有所差别,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特点。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证明模式被称之为“印证证明模式”,其典型特征是将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作为审查证据的关键,相互印证才敢定案,孤证不能定案。

然而,这种证明模式遭遇到了理论界的强烈批评,认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这种证明模式已经过时。实际上,司法实务界对这种证明模式认识并不深刻,在打击犯罪的强烈欲望和对防范社会危害性热烈追捧的支配下,过于信奉自己所谓的“内心自由判断”,盲目定案,为冤假错案留下隐患。印证证明模式在当下刑事诉讼仍具有重要价值,必须坚守。

首先,在理论上,我国传统的“印证证明模式”属于自由心证的范畴,并没有想象得那样不堪。事实上,典型的自由心证也离不开印证。为了在事实判定者心中建立一种“内心确信”,任何一种证明模式都要求一定程度的“印证”,否则难以形成一种稳定的证明结构,自由心证同样是建立在印证基础之上的。日本学者田口守一认为,“自由心证主义当然不允许法官恣意判断。自由心证要求根据经验法则、逻辑法则进行合理的心证。自由心证主义必须是合理的心证主义”。美国学者詹姆士·惠特曼表示,除英美外,几乎所有的现代国家普遍遵守的经典的事实证明规则,即“要求法庭对没有补强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有罪供述不予评价”,“假设被告承认了一项犯罪,但是没有其他的证据直接证明被告人与该项犯罪有关,我们能够认定他有罪供述吗?现代世界几乎所有的司法系统(普通法系除外)答案都是否定的”。惠特曼还特别指出包括法、德、意、荷、俄,还有中国都承认这条规定。既然如此,“印证证明模式”在理论上是理直气壮的。

其次,在我国缺乏真正意义上的沉默权制度保障的情况下,坚守印证证明模式,是防止错案必须坚守的底线。虽然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吸收了沉默权的合理成分,增设了“不得自证其罪”的内容,但是同时还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的义务。这种规定意味着在实践中不可能实现沉默权的基本要求,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的违法取证行为并没有因为上述规定而大幅减少。由于没有沉默权,就可能存在逼供、骗供、诱供等情形,导致口供不具有可信性。所以,仅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敢定案、不能定案。比如,实践中一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上游犯罪嫌疑人没有抓获,仅抓到收购赃物的回收站经营者,其曾供述称“以低价购买,知道那个来卖东西的人是小偷”,后来又翻供说“不知道那人是小偷”。这类案件中,以何种价格购买、向谁购买、赃物如何被盗、何人所盗,这些基本事实都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而且供述不稳定,上游犯罪尚未查实。实践中有人以内心确信“一个回收站经营者,不可能不知道、应当明知”为由认定其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种定罪思路,与众多臭名昭著的冤案如出一辙。比如赵作海冤案中,赵作海与被害人打过架后,被害人就失踪了,接着村头发现无头男尸,加之赵作海曾作过9次有罪供述,详细描述了肢解的过程,还指认了所谓的“作案工具”,因此办案人员“内心确信”就是赵作海所为。但是按照印证证明模式,杀人行为以及尸体是谁并不能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且赵作海的有罪供述是在受到严重刑讯逼供之下作出的,那些所谓的“内心确信”事后被证明完全是“胡思乱想”。

再次,我国侦查水平相对较低,印证证明模式有利于抵御“口供中心主义”的积弊,促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确立。长期以来,我国的侦查工作技术含量体现在“口供突破”能力上,衡量一个侦查人员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标居然是“口供突破”能力。如果盲目追求内心确信、自由心证,无疑会加剧司法人员对“口供是证据之王”的顶礼膜拜。而印证证明模式强调任何一个事实的认定,都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证据相互印证,一方面能够防止对口供的盲目信任,另一方面也迫使侦查人员收集口供之外的其他外围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推动刑事诉讼活动从侦查中心主义向庭审中心主义转变,其重大意义不言而喻。

最后,印证证明模式与我国起诉法定主义、简易程序一元化模式的现实相适应。一方面,我国实行起诉法定主义,检察机关不起诉自由裁量空间小、不起诉率低(不到10%),没有辩诉交易空间,案件审前分流渠道狭窄。另一方面,我国简易程序是一元化的,所有的简易程序都要开庭审理作出判决,没有书面审、处罚令等程序。这两种情况决定了90%以上的案件要经过庭审定罪判刑,对证据的要求无论案件大小都要达到“确实、充分”,而实现“确实、充分”的基本方式就是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美国90%以上的案件都不需要经过陪审团的庭审判决,影视剧中的美国庭审只有不到10%的案件,大量的案件通过诉辩交易结案,这些案件中被告人通过认罪换取从轻的处罚,在证据标准上有时只有被告人的认罪供述即可结案,无需印证,也无需达到判决所要求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

基于以上情况考虑,以印证为中心的基本证明模式必须坚守。印证证明模式要求事实裁判者在审查认定证据和案件事实时,持极为谨慎的态度,禁止在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对孤立的证据草率加以认定采用,盲目认定事实,这体现了程序理性的要求,有利于防止错案。

(作者李勇,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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