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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公诉人法庭询问实务技巧

公诉人法庭询问基本方法初探
——多学科视角下的规则提炼
“语言经常游离于现实,背叛现实、歪曲现实。在侦查和审判中的语言也是一样的。语言可以构建出现实中没有的故事,使其像现实中的故事一样栩栩如生。” [1]刑事审判离不开言词证据,而言词证据的不可靠性是天然存在的 [2],为了确保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而保障最终裁判的公正性,大陆法系国家建立了直接言词原则。通常认为,建立直接言词原则的主要价值有三:一是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二是有利于实体公正;三是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3]。
目前,我国虽然尚未明确规定直接言词原则,但该原则的主要内容已渗透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中。例如,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同时,还规定了证人保护、强制证人出庭、出庭补偿等制度。但直接言词原则预期价值的实现仍然有赖于诚实、准确的表达,从而使法官准确获知待证事实。而这虽与被询问人自身的表达能力有关,但更与公诉人的询问技巧和水平密不可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长期受到传统庭审方式的影响,部分公诉人缺乏关于法庭询问的理论学习和实践磨砺,其询问效果常常不能令人满意。因此,鉴于法庭询问同时涉及法学、法律语言学和询问心理学等多学科的内容,我们极有必要从一个全新的视角,而不仅仅是经验传承的视角,来认真研究公诉人法庭询问的规则和方法。
一、公诉人法庭询问的特点和询问用语的基本原则
(一)公诉人法庭询问的特点
公诉人法庭询问与人类其它形式的语言交流活动一样,要受到沟通环境、双方身份关系、各自的立场、心理因素和交流的目的等因素的影响。也正因为如此,公诉人法庭询问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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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人与被询问人之间具有地位的不对等性
(1)诉讼权利、义务和职责不对等
公诉人是代表国家出席法庭,并负有指控犯罪、说服法官判定被告人有罪的职责,是刑事审判活动的启动者和诉讼主体;而被询问人则是辅助法庭发现全部或部分案件事实的审判活动参与者,二者权利、义务和职责具有当然的不对等性。
(2)双方的信息和专业知识不对等
公诉人掌握全部案件信息,而被询问人往往只掌握片段化的信息,且公诉人在出庭前受到过专业化的培训,而证人则往往是非法律专业人士,缺乏必要的专业培训。因此,被询问人的准确表达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询问人的询问方法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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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询问人的作证立场具有多样性
公诉人在进行法庭询问过程中,不同的被询问人在作证时可能具有不同的立场:有的可能是基于有利于被告人的立场而作证,有的可能是基于使被告人受到严厉惩罚的立场而作证,还有的则可能是基于客观中立的立场而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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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询问人所陈述内容的有利性指向具有多样性
庭审询问中,被询问人所作陈述既可能有利于辩方,也可能有利于控方。而询问技巧、被询问人的表达能力和被询问人的立场都会对陈述内容有利性指向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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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的立场和任务具有其特殊性
公诉人在庭审中并非是单纯的追诉者或被害人的“代理人”,其在肩负打击犯罪的职责的同时,还肩负着保障人权、开展诉讼监督、实现公平正义的职责。因此,公诉人在进行询问时应当具有理性、平和的态度。同时,公诉人询问的目的在于“立”,即证实某一待证指控事实的成立,故其所进行的应当是一种体系化、立体化的询问。而辩护人则不同,他是被告人的代理人,其基本立场与被告人具有一致性。同时,辩护人询问的目的在于“破”,即通过询问活动发现“合理怀疑”并提示法官予以关注,故其询问可以集中于某一点或某几点,达到“以点破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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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法庭询问的目的是为使法官有效接收信息,促使其形成有利于己方的内心确信
公诉人法庭询问不同于日常生活中的语言交流沟通,其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实现沟通双方的信息交换,而是为了使作为听众的第三人(法官)有效接收有利于指控的信息,并说服法官形成被告人有罪的内心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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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法庭询问的主要职责是印证指控事实而非发现新的事实
公诉人对于被询问人可靠性的识别必然是发生于庭审之前的,否则必然会使公诉人当庭陷于极大的诉讼风险之中。实践中,公诉人当庭询问时虽然也会涉及到被询问人可靠性问题,但其只是为了验证该人的可靠或向法官揭露该人的不诚实性。因此,公诉人进行法庭询问的主要职责是核实、印证现有指控事实的客观真实性,而非发现新的案件事实。这也是法庭询问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询问活动的主要区别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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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体现出公诉人的客观义务
公诉人所负有的客观义务应当是贯穿于案件诉讼全过程的,并直接决定着公诉人履职时的立场和行为,因此公诉人在询问时其所使用的方法和态度是应当有别于作为被告人代理人的辩护人的。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公诉人履行客观义务有别于法官在庭审中所保有的中立立场,毕竟检察机关是刑事审判活动的启动者和法庭上的指控者,故其不可能保有与法官相同的中立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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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合法性特点
公诉人法庭询问是刑事庭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诉人履职的重要手段,且询问活动最终将影响到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判断,因此它必然要受到法律和规范的严格规制,从而确保被询问人能够如实作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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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法庭询问是一种口语交流
公诉人法庭询问是一种纯口语的交流,即使公诉人之前拟定了书面提纲,但是最终也必须以口语形式表达出来,因此,公诉人在表达方式上必须尊重口语交流的基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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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法庭询问是庭审交叉询问的组成部分
法庭调查阶段证人、被害人出庭并非仅仅接受公诉人的询问,而且还会受到辩护人、法官,甚至是被告人的询问,因此,公诉人若作为提请通知方先行发问,则其所作询问内容必然会与后续的询问产生联动。
(二)公诉人法庭询问用语的基本原则
基于公诉人法庭询问的基本特点,公诉人在法律语言的使用方面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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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语准确、规范、理性、平和、文明
庭审活动的严肃性和公诉人的职责决定了其在法庭询问时应当遵循庭审程序,尽量使用准确、规范的语言,即使为了使被询问人能够准确理解问题内容而使用了通俗语言时,也应当确保其准确性,防止出现歧义。同时,公诉人在口语和态势语言(即与语言行为相伴而产生的独立存在的身体姿势、手或腿的动作、目光接触、脸部表情等副语言行为。同时,副语言行为也包括声音的大小、说话的长短、反映的快慢等。 [4])的选择上也应当体现出对被询问人人格的尊重,体现出检察机关应有理性、文明、平和的执法理念和形象,应当禁止使用对被询问人有人身攻击性的口语化表达和态势语言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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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引证”
为了确保被询问人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如实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公诉人既要努力消除外界客观存在的干扰性因素,也要避免使自己成为新的干扰者,对被询问人产生不当的引导,即“引证”。为此,公诉人在询问过程中应当始终坚持做到信息传递的单向性,即公诉人不要以问话的形式将已掌握的案件信息直接传递给被询问人,并对其的回答内容产生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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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的口语化、通俗化
由于询问是一种口语化的表达,如何让被询问人在第一时间听清问题并准确理解公诉人所提问题而后作出反馈,是公诉人设计问话方式时必须加以考虑的问题。因此,公诉人应当使用一种口语化和通俗化的表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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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方式的多样化
由于公诉人法庭询问的真正受众是法官,而询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印证被询问人以往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可采性,这就需要公诉人在提问时恰当使用一些语言表达的技巧,从而形成一定的压迫力,并能够使听众不会因为问答活动的沉闷、乏味而降低信息接收的敏感度。具体而言,公诉人应当采取多样化的提问方式,避免单纯使用一般疑问句发问,而是在句式上可以合理搭配使用陈述句、祈使句和疑问句,并在疑问句中穿插使用特指疑问句和反问句等。
二、公诉人法庭询问的基本规则
公诉人面对被询问人所提供的言词证据时,并非直接加以采信或应对,而是面临着识别(判断该证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研判(判断该言词证据对于指控意见的实质影响)和应对(通过询问说服法官采信或不采信该言词证据)三个不同阶段和任务,而法庭询问作为第三个阶段的工作其有效进行是建立在前两个环节工作的基础之上的,而且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规则。
(一)公诉人法庭询问应当紧密围绕起诉书指控事实展开
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是庭审活动中的一条红线,它决定了整个庭审活动中“诉什么”、“辩什么”和“审什么”的问题。因此,公诉人的询问也必须紧密围绕起诉书指控事实展开,而不能够游离其外。同时,由于询问是一种口语化表达,由于人在口语交流过程中存在暂时记忆力有限的问题,为了使法官能够记住我们想让他记住的问题,就必须大幅压缩相同时间单位内不同种类的信息量,通过使法官不断接收相同的有利指控的信息,有效说服他形成有利于指控的内心确信。
(二)公诉人法庭询问应当有明确的询问意图和目的
由于公诉人法庭询问是一种口头沟通、交流,因此其效果能否达到将直接取决于询问本身的逻辑性强弱,而询问的逻辑性则又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询问意图和目的的明确性。笔者认为,我们在实践中应当以听众能否清晰的听出公诉人的询问意图和目的来检验公诉人法庭询问的质量和效果。如前文所述,法庭询问其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实现问、答二者间的信息交换,而是为了使第三方受众(法官)准确获知信息。因此,意图和目的不明确、思路不清晰的询问,不仅会降低被询问人的配合度,同时也会影响到法官对询问重点的把握。
(三)公诉人法庭询问应当做到“明知故问”,并尽量使用约束式发问方式
由于公诉人法庭询问的主要职责是“印证”,而非“发现”,因此,公诉人询问时所针对的应当是自己庭前已经掌握的案件信息。而且,公诉人只有围绕已知、已证事实展开询问,才能够在被询问人不如实陈述时,使用其它在案证据与之形成对质,迫使其如实陈述或向法官揭露其当庭陈述的虚假性。反之,如果公诉人当庭所问内容是庭前所不掌握的,则被询问人无论如何回答,公诉人都将难以应对和对质,从而使自己陷入丧失话语权的极大危险之中。
同时,在发问方式的选择方面,笔者认为应当以约束式发问为主。原因有三:一是能够做到重点突出,将关键性信息直接展示给法官,防止被询问人漫无边际的作答,将询问主线和重点模糊化;二是有利于形成一定的语言压迫力,使公诉人保有话语权,确保被询问人能够如实陈述;三是有利于控制庭审节奏,防止询问环节过于冗长。
(四)公诉人应当采取推演法设计询问提纲
就公诉人法庭询问而言,其实质上是公诉人与被询问人之间的一个博弈过程:公诉人在设计和发问时会提前预测被询问人的反应和可能作出的回答,并基于此预测及时调整发问方式和内容,或者进一步将询问推向深入;而被询问人在听到公诉人的问题时,也会基于不同的作证立场和作证心理,揣测公诉人的询问意图,并作出反馈。因此,要实现庭审询问的效果,必须充分认识到询问过程的这种博弈性和互动性,并将其体现在公诉人庭前的准备工作之中。具体而言,公诉人在设计询问提纲时应当坚持以指控事实和待证事实为主线,将被询问人的可能反应充分考虑进来,并以此为支线,加以推演和模拟,进一步拟定、细化询问问题,扩大询问提纲的覆盖面,确保无论被询问人如何作答,公诉人都能够当庭作出有效应对。
(五)公诉人询问时应当做到一句话只问一个问题
法庭询问是一种口语式的交流,受到口语式交流中人的记忆规律的影响,如果公诉人一次问出多个问题的话,被询问人往往只会记得最后一个问题并作答,而且会人为压缩被询问人认真回忆和思考的时间,从而损害到回答内容的全面性、客观性和准确性,以及整个询问活动的逻辑性和层次感。同时,如果面对的是不诚实的被询问人,那么多个问题一并提出实际上为他回避关键性问题创造了机会,他会借机选择一个最容易回答的问题展开论述,而刻意忽略掉不好作答的关键性问题,从而削弱公诉人询问的力度和效果。因此,公诉人在进行法庭询问时应当坚持做到一句话只问一个问题,并采取适度追问的方式,将每一个问题问清、问透。
(六)应当努力营造有利于被询问人陈述的沟通氛围
任何一种语言的沟通都离不开一定的沟通环境,而要使一个可靠的、诚实的被询问人能够有效、准确的进行表达,则有赖于营造一个适宜的沟通环境。要做到这一点,公诉人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在被询问人按照公诉人的指示进行陈述时,不要随意打断;二是问话中不应当隐含有指责性内容;三是要通过适当的态势语言等副语言行为消除被询问人的紧张情绪;四是要及时引导被询问人澄清其所陈述内容中指意不明确的内容;五是要及时采取“反对”等合法方式制止辩方对我方证人的攻击性发问。
三、影响作证真实性的因素与公诉人核实被询问人陈述内容可采性的基本方法
(一)影响被询问人陈述真实性的因素
影响到被询问人陈述真实性的因素主要两点:一是被询问人自身的可靠性,即被询问人自身是否具有作虚假陈述的主观动机,并基于此动机作出了不真实的陈述;二是善意被询问人记忆的准确性,即善意被询问人是否存在因为记忆错误而作出了不真实的陈述。因此,公诉人进行言词证据识别和说服法官接受控方质证意见时,应当结合其它在案证据,重点围绕被询问人的自身可靠性和记忆准确性展开询问,从而最终说服法官采信或不采信某一个证人或被害人所作陈述。
(二)公诉人核实被询问人当庭陈述内容可采性问题的基本方法
公诉人庭前对于被询问人所作言词证据的可采性识别主要应当依据在案的其它证据,判断是否存在矛盾,以及矛盾是否可以作合理解释。而在当庭对被询问人进行询问时,公诉人则应当首先确定并使法官也确信该人的证言是否足以采信,而后再就待证事实进行深入的、实质性的询问。否则,在尚不明确陈述内容是否可靠的情况下就对被询问人进行询问将是一件“费力不讨好”的事情。为此,公诉人进行法庭询问时,应当有意识的将整个询问活动按照不同功能做两个阶段的划分:第一个阶段是陈述内容可采性调查,重点核实被询问人自身的可靠性和记忆的准确性;第二个阶段是实质性询问,即围绕待证事实进行分层次的、有重点的询问。
下面,笔者将重点就第一阶段询问活动如何展开提出个人的一些建议。需要指出的是,公诉人有效开展第一阶段的询问有赖于其对全部在案证据的准确把握,以及内心对指控证据链条的有效搭建。在此基础之上,应当对第一阶段的询问再做以下阶段性和功能性划分:第一阶段是核实、确定被询问人自身的可靠性;第二阶段是在确保被询问人具有可靠性的基础上,核实、确定其记忆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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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确定被询问人可靠性的基本方法
公诉人在询问时,应当首先重点关注和询问以下问题,并根据被询问人作答情况提请合议庭注意被询问人自身可靠性问题。
(1)被询问人与待证事实和案件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特殊情感、利益关系
例如,被询问人与被告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该证人是由被告人一方还是被害人一方提供等。
(2)被询问人是否受到过不当的影响
例如,被告人或被害人一方是否私自接触过被询问人,在接触的过程中是否对被询问人施加了不正当的影响等。
(3)被询问人是否存在不同等记忆力情况
正常情况下一个中立证人的证言中可能同时存在着对案件当事人有利或不利的信息,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有证据证实该证人应当同时了解上述两方面信息,但他的证言中却只反映了一方面的信息,又无法给出合理解释,则公诉人有理由怀疑其作证的中立性。
(4)被询问人是否能否讲出案件中的具体细节信息
当一个证人的当庭陈述明显与在案其它证据不符时,公诉人应当重点围绕细节信息对其进行盘问,从而揭露其陈述的虚假性。因为说谎者往往急于表达出某一欲证的核心信息,而忽略对其它细节的设计,因此进行细节层面的盘问很容易使之路出马脚。
(5)以往询问时的场所和人员是否曾对被询问人产生不当的压力、引导或暗示,从而导致其作出虚假陈述。
例如,询问场所压迫感是否足以让被询问人感到恐惧以至于作出迎合询问人的陈述,询问人是否给被询问人留出足够的时间进行回忆或思考,是否允许被询问人修正、核实和解释陈述的内容等。
(6)被询问人能否对所做陈述间的矛盾点进行解释,该解释是否合理
(7)是否有证据证实被询问人有作虚假陈述的其它动机。
例如,性犯罪案件等特殊类型案件中被害人是否是基于羞耻心而刻意改变原有陈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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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确定被询问人记忆准确性的基本方法
公诉人在已经确定被询问人具有可靠性的情况下,应当重点围绕以下问题来核实被询问人记忆的准确性。对于被询问人确实存在记忆错误的,可以在发表意见时首先强调其作证的可靠性,以及记忆错误的具体内容和判断理由,并建议法官继续采信其记忆准确的陈述内容。
(1)被询问人所证实的内容和陈述的方式是否与其认知程度相一致
例如,在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性侵案件中,被害人可能无法准确说出性器官的名称,但如果其能够当庭准确指出的话,即使其语言表达方面存在准确性和清晰性问题,但仍然能够认定其陈述的准确性。
(2)是否存在记忆的自我修正问题[5]
由于人类有自我修正记忆现象,故当被询问人后期陈述内容发生变化时,公诉人需要重点核实其作证可靠性问题和陈述内容发生变化的具体原因,在此两者基础之上判断其是否存在自我修正记忆的情况。
(3)是否存在影响到被询问人准确感知案件事实的客观因素
例如,案发现场环境、案发时间、被询问人在现场时的具体位置、身体状况、感知能力等。
公诉人法庭询问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内容十分庞杂,广泛涉及到法学、心理学和法律语言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和技能,既是对公诉人庭审技巧的考验,更是对其执法理念和司法良知的检验。笔者认为,所谓“科技强检”并不应当仅仅停留在现代化设备层面,而更应当体现在作为具体执法者的检察官自身知识和技能的储备、更新上。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有效提升庭审质量的唯一捷径只能是引导公诉人摆脱传统的纯经验总结式的研究方法,而更多的从规则、原理层面来研究庭审问题,使他们真正、深切的认识到法律语言学、心理学等其它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对于提升公诉工作的重要意义,并将这些规则和知识内化为自身的庭审技能。
文章来源:刑事实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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