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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犯罪没抓到人能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吗?

悄悄君:《刑事审判参考》104集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以下简称“掩隐罪”)案件专刊,共计26个案例,从第1090号案例到1115号案例。特别提示:该刊还收录了两个具有“小司法解释”之称的“理解与适用”,即《<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和《<关于审理洗钱等形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其中重点讲了与上游犯罪的关系问题。
1.《<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文有两点值得关注:
1.三阶层体系的运用:上游犯罪如果犯罪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或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构成上游犯罪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的成立,在论证时用了三阶层的理论,而非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这是一个重大进步。也就是说上游犯罪缺乏有责性,但是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都是具备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
2.因果共犯论:该文对于上游犯罪人与下游犯罪有通谋,但是上游犯罪因未达责任年龄等缺乏有责性的,可以在违法性层面成立共同犯罪,采取了因果共犯论的立场。抛弃了国内传统通说所坚持的在国外早已过时被抛弃的责任共犯论的立场。共同犯罪是违法层面的共同犯罪将逐步成为共识。
3。关于上游犯罪行为人未查获,与第1104号案例立场完全一致,甚至语言表述都一致。因此司法实践完全可以参照1104号案例处理。

2.上游犯罪的理解问题
案例:《刑事审判参考》104集1102、1104、1105、1106、1107号:
上游犯罪的成立通常情况下应当理解为上游犯罪经依法裁判确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对于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只要能证实上游犯罪行为确实存在,也可以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上游犯罪行为是否被发现或被抓获归案、上游犯罪行为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第1104号案例和1105号案例都是上游犯罪人是谁根本无法查清,其中1104号案件上游诈骗犯罪是在境外实施,是谁干的根本无从侦查;第1105号案例的上游犯罪盗窃是何人实施也无法查证。这两个案例的共同特点是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害事实发生,即上述犯罪事实发生了,但是犯罪是人不清楚。这种情况司法实践中经常会产生争议,从这两个案例看,实践中这样的案件可以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3.与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案例:《刑事审判参考》104集1100、1101、1108号
(1)事前与上游犯罪行为人通谋,帮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所产生收益的,以共犯论处。(2)事先承诺收购指定的特殊产品并在事后低价收购,若能证实收赃人明知该特殊产品是无法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的,以共犯论处。(3)只要收赃行为人在上游犯罪人实行犯罪前承诺事后收购、销售所得赃物的,就应认定双方存在事前通谋,而不要求收赃行为人对上游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目标等具体情节都全面了解或参与共谋。

3.1与上游的洗钱罪的区分问题
案例:《刑事审判参考》104集1103号
(1)二罪主要区分点是犯罪对象,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只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而掩隐罪的上游犯罪一般是除此之外的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所有犯罪。
(2)二罪的行为方式有所差异。洗钱罪要求行为人借助一定的金融手段或非金融手段来实现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一定有一个类似交易、兑换等的转换过程。故若对洗钱罪所涉七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只是实施物理意义的窝藏、转移行为,不涉及资金形式的转换或转移,应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上游犯罪的量刑关系
案例:《刑事审判参考》104集1098号
应统筹把握掩隐罪与上游犯罪的量刑关系,在二者间取得平衡。具体而言,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上游犯罪指向同一笔财物的情况下,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的量刑必须要比上游犯罪人量刑轻一些,而且要适当拉开档次。

5.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其他方法”的理解
案例:《刑事审判参考》104集1110、1111、1112、1113号(1)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予以改装并介绍买卖的行为;(2)帮助更换被盗电动车换锁的行为;(3)明知是被盗车辆而拆解后出售的行为。以上均属于掩隐罪客观要件中的“其他方法”;
此外,(4)采取积极方式,使犯罪所得的性状发生变化,使司法机关难以追查被盗赃物或者难以认定赃物价值,影响刑事追诉活动正常开展的,属于掩隐罪客观要件中的“其他方法”。

6.上游犯罪的范围与类型
案例:《刑事审判参考》104集1092号
掩隐罪的上游犯罪不限于侵财型犯罪。掩隐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的刑事追诉活动。只要掩隐行为人对上游犯罪产生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掩饰、隐瞒,就会妨害到对上游犯罪的侦查,起诉甚至审判等刑事追诉活动。刑法并未对上游犯罪给予任何限制性规定,这是因为并非只有财产刑犯罪才能产生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7.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明知”的推定
案例:《刑事审判参考》104集1093、1102号
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需要从以下方面审查:(1)交易时间,交易场所、交易价格、交易物类型、交易价格及获利情况。(2)采用推定方法,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提出反证。如果其能够提出证据证实确实不明知的,不构成犯罪。
案例:《刑事审判参考》104集1093、1102号
文章来源:悄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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