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南方周末》披露,这桩血案发生于2016年4月14日,因暴力催债引起。山东冠县女企业家苏银霞因资金困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高达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
于是,债主方的催债人员杜志浩等人来到苏银霞的公司,用极端手段侮辱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公司工作人员报警,民警来到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警察离开,苏银霞之子于欢情绪激动,想往外冲但被拦住。混乱中,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捅,其身边的四名催债人被刺中,其中杜志浩因失血过多死亡。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否定于欢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因素,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引发巨大争议。
3月26日,中央和山东省有关政法单位密集发声回应:山东省高级法院通报,已受理于欢等人上诉,将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最高检察院表态,已派员赴山东调查此案,对于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审查认定;对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调查处理。山东省公安厅也表示,已派出工作组,赴当地对民警处警和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核查。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秉志阅读了本案一审判决书全文和有关新闻报道。他在接受采访时对财新记者表示:“本案性质上是故意伤害,但是以单纯的故意伤害定罪,还是以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定罪,是不一样的。以单纯的故意伤害、否定行为人的防卫前提来定罪判刑,我认为是不准确的;一审判决所谓从轻量刑判处无期徒刑,我认为也是量刑畸重的。”
正当防卫是中国《刑法》第20条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指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20条同时还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赵秉志认为,结合本案看,于欢构成防卫过当。判决书认为不存在防卫的前提,不构成防卫的紧迫性,“这是不对的”。
赵秉志解释说,按照一审判决书的描述和认定,于欢和他的母亲实际上受到了三种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第一是限制乃至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这是一种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二是侮辱行为,包括语言侮辱和行动的侮辱,这种侮辱也是违法犯罪行为;还有第三种情况,就是警察离开房间时对方不让于欢和他母亲走,还殴打他。而且,警察来了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在于欢母亲受到违法犯罪行为现实侵害的情况下,他感到情势比较危险亦义愤填膺,他基于保护自己母亲合法权益和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对围在自己身边要群殴他的几个违法犯罪分子展开反击,刺死刺伤了他们。这完全是基于正当防卫目的的反击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不能否认其正当防卫的前提存在。
赵秉志进一步表示,至于在这种情况下于欢拿起武器进行防卫,不能说因为对方没有凶器,他就不能用武器。因为对方人多势众,而且对方已实施多种违法犯罪行为。但是,于欢的防卫行为导致了对方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伤一人这样的严重后果,应该说,尽管有防卫的前提,但于欢的行为还是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符合《刑法》第20条第2款防卫过当的规定,因而应当以防卫过当构成的故意伤害罪定性,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那么,究竟应当选择适用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本案在一死二重伤一轻伤的情况下,如果免除刑事处罚,也许会失之过宽;而适用减轻处罚,较为稳妥与公正。但一审判决只是略为从轻处罚,只考虑对方的过错,没有考虑到防卫因素,没有给予减轻处罚,显然是处罚过重了。”赵秉志表示,“按照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减轻处罚就是要低于10年有期徒刑,而且我主张可以考虑较为显著地减轻处罚。”
赵秉志表示,本案涉及正当防卫制度,涉及法理、情理和伦理,其一审判决不当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也已受到最高司法机关和山东省司法机关的重视,相信二审会有公正的裁判。
文章来源:财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