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刑事动态>正文

辩护律师谈受贿罪中的诉辩交易

“诉辩交易”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控方与辩方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赔偿受害人损失、退缴犯罪所得、检举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等事项达成协议,从而获得从轻、减轻、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结果的做法。

《刑法》关于“自首”和“立功”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诉辩交易”合法性的确认。大家耳熟能详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就是诉辩交易的一种表述。刑事诉讼程序中,对“被告人认罪案件”采取简易审理的做法,在法定刑范围内,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法院一般会从轻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很多场合下都明确指出,死刑案件的被告人如果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损失,在对其量刑处理的时候应当予以体现。在国外刑事案件的审理中,“诉辩交易”运用得更加普遍和规范。

从受贿罪等职务犯罪的角度来看,“诉辩交易”早在纪检部门介入调查的时候(“双规”)就已经开始。纪检工作人员往往会要求违纪人员如实交待问题,退回违纪款项,争取得到组织上的宽大处理。在这个阶段比较容易引起争议的,是关于“自首”的认定。违纪人员在纪检部门“双规”期间如实交待了自己的问题,有些问题甚至是纪检部门不掌握的,但是在随后的司法程序中,往往得不到认定。有的时候,为了做通违纪人员的思想工作,纪检工作人员会做出一些无法兑现的承诺,最后的处理结果却与当事人的预期有着很大的差距。

笔者认为,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纪检部门并非司法机关,他们在查处违纪案件中发现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纪检阶段,诉辩交易的前提是当事人涉案金额不大,如果问题比较严重,那么当事人对“交易”的期望值则不能太高。纪检阶段能够达成的交易目标仅限于:自首、立功行为的认定,部分涉案金额不认定为犯罪,等等。

对于受贿案件当事人来说,诉辩交易的目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按违纪处理(不移送司法部门);2、取保候审;3、免于追究刑事责任;4、不起诉;5、缓刑;6、从轻或者减轻处罚;7、不追究当事人亲属的刑事责任;等等。要实现这些目的,不仅仅在于当事人的认罪态度和退赃情况,还在于涉案金额的大小、案件的社会影响、民愤大小等方面。

任何诉辩交易都存在风险。诉辩交易的过程不可能留下书面材料或者录音、摄像,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承诺,不等于法律最后的处理结果。控方完全可以否认存在诉辩交易,或者将交易失败的责任推给上级领导、其他部门。辩方接受控方开出的条件做出一定的行为后,控方能不能兑现,完全依赖于其诚信。因此,在开展诉辩交易之前,辩护律师一定要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合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对交易成功的可能性做一番评估,为当事人提供参考意见。

暴力犯罪案件和侵财类案件,在被告人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得到受害人一方的谅解后,司法机关一般会遵守此前达成的口头约定。但是,受贿案件的诉辩交易则相对要复杂微妙很多。因为受贿案件定罪的依据主要来自受贿人和行贿人的言词证据,只要其中任何一方坚持否认相关犯罪事实,就难以形成稳固的证据链。在与犯罪嫌疑人周旋的过程中,办案人员采取一些审讯策略,突破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也是可以理解的。虽然这种取证的方式近似于“诱供”,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办案人员大功告成,凯旋回营,而嫌疑人则是有苦说不出,只能自食其果。

诉辩交易虽然有很大的风险性,但是也有一些办法可以降低风险,实现交易目的:

首先,了解和挑选诉辩交易的控方人员。

与我们进行交易的控方谈判代表应当是级别较高、掌握实权的人物,他可以对案件的结果拍板决定,或者有实际的决定权。比如,专案组组长、检察院、法院的负责人、案件的具体承办人等。对于一般的办事人员做出的口头承诺,由于人微言轻,我们不能轻信。同时,对于谈判代表的人品我们应当有所了解。如果以前不甚了解的,可以在较长时间的谈判过程中细心观察,留意其言行举止,结合我们的人生经验,对其人品做出判断。

其次,交易的过程尽可能争取有第三人在场见证,或留下一些证据。

单独两个人在密室中的谈话,兑现的可能性不大。达成某种交易的时候,当事人可以要求自己的律师或者家属在场,并且要求其他办案人员也在场。在场的人越多,表态者食言的可能性就越小。尤其是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通过律师在场的方式达成的诉辩交易,成功率相对较高。因为一旦司法机关不兑现承诺,事情传了出去,司法机关及其负责人今后就再也无法得到其他人的信任了。

一些能够证明自己具有法定量刑情节的材料,应当通过正式的途径提交。比如自首、立功的材料,可以通过律师交给办案单位,或者在提交的同时要求办案单位向律师和家属出具书面证明材料。一旦有白纸黑字在手,控方即使想抵赖,也要顾及单位声誉和社会影响。

再次,准确分析交易目的实现的可能性,打消不切实际的幻想。

例如,当事人受贿数百万元,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大量的证据,无论证据链条是否完善,要想达到无罪释放或者是缓刑的目标,几乎是没有可能的。但是,如果涉案金额只有数万元,通过积极退赃、坦白交待、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等做法,最后有可能实现缓刑或者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目标。

有时候,为了测试控方在交易中的诚意,我们可以先开出一个比较高的目标,看控方是否接受。如果控方毫不犹豫、满口答应,那足以说明控方的承诺是不负责任的,也不可能会兑现。在这种时候,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被控方开出的价码迷惑。只有当控方提出一个务实的目标,才说明交易是安全的。

最后,在诉辩交易中应当留有余地,不要过早的丧失主动权。

诉辩交易的特点是,辩护方必须先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控方在辩方全部履行完之后的某个特定时期,兑现自己的承诺。这样一来,控方牢牢地掌握着交易的主动权,不承担任何失败的风险。而控方一旦毁约,辩方则满盘皆输。人为刀俎,我为鱼肉,任人宰割。

为了确保交易目的的最终实现,辩方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尽可能将交易的过程分割成几个阶段,双方分阶段履行自己的诺言。如果履行诺言的过程不可分割,则辩方可以适当控制履行的节奏,观察形势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控方一般会多次催促辩方加快进度,同时会反复强调控方一定会信守承诺。辩方可以根据整个过程中控方的表现,判断控方履约的诚意,并决定是取消交易还是将交易进行到底。
作者:易胜华
文章来源:刑事辩护律师

声明:本网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转载的文章我们已经尽可能的对作者和来源进行了注明,若因故疏忽,造成漏注,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立即更正或者删除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