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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人民法院案例选》之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

本期导读: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确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一直颇受争议。在最新公布的《人民法院案例选》中,通过对典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将人身损害赔偿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确定为“治疗终结之日或伤残评定之日”,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具体审判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本文围绕《人民法院案例选》中的典型案例,并结合相关法律条文、案例,对人身损害赔偿一年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进行说明,供读者参阅。

《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 

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受害人伤残等级确定之日起计算——阎桂兰与天津市鑫嘉鑫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因人体受到伤害致残时,伤残等级的确定是赔偿权利人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等全部损失的前提和基础。赔偿权利人在伤残等级确定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有关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规定。
案号:(2014)西民四初字第205号;(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422号;(2014)津高民申字第1558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注解:
本案系劳动者在工作中因自身遭受人身损害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对具体赔偿项目的计算并无过多争议,赔偿义务人申请再审的唯一理由是认为受害人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将人身损害赔偿的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确定为“治疗终结之日或伤残评定之日”。
“治疗终结或伤残评定日”可规避上述诸多弊端。对于无需定残的受害人,以其结束治疗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而对于需要鉴定伤残等级者,则以伤残等级评定之日计算时效,因为在法律意义上伤残等级评定即意味着治疗的终结。“治疗终结或伤残评定日”的合理之处在于,首先,治疗终结前,受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均处于持续变化中,评定伤残等级前,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具体数额均处于未知状态,起诉条件尚不十分成熟,若一次起诉即可解决全部赔偿问题,即不应苛责、催促受害人多次起诉。其次,诉讼时效制度之价值在于提醒当事人及时主张权利,尽早稳定民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止延宕数年导致的证据灭失、损失认定困难、致害人权利义务长期不确定等问题,其制度初衷绝非科以受害人过于繁重的时效义务进而剥夺受害人胜诉的权利。再者,待伤情痊愈、损失确定再行使权利,这符合一般民众的朴素认知,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本就短于普通诉讼时效,若因对法律的僵化理解而导致受害人失权,绝非立法设计之初衷,此对受害人的保护不力,有失公正。以伤残评定日起算时效遇到的另一问题是,实践中受害人之伤残等级评定一般多为在起诉同时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在起诉前自行委托评定的情况较少且评定结论书的效力一直饱受争议。笔者以为,伤残等级评定日应当理解为具有两层含义,第一即指实际作出评定之日,第二是“伤残等级评定条件具备之日”,具体适用哪一时间节点作为时效起点,应根据个案情况,立足于均衡保护当事人双方权益,作出选择和判断。
综上所述,采取伤残等级评定日一说的同时,确有必要科以受害人在具备伤残评定条件时及时鉴定的义务,但绝不可以在受害人治疗结束后即起算诉讼时效,至于何时具备伤残等级评定条件,则一般需要法医的专业意见。在司法实践中,法医鉴定机构针对不同损伤部位,对具备定残条件的恢复期有不同的掌握,如针对骨折类伤情一般掌握在伤后3~6个月,器官摘除则一般可在治疗终结后即行评定。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案例
1.身体受到伤害请求残疾赔偿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算——齐小平诉齐红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人身损害造成重伤的,在伤害当时不能预测造成的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的,权利人有权在伤残鉴定结果之后向行为人主张残疾赔偿金。权利人请求残疾赔偿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算。
案号:(2009)扶民初字第427号
审理法院: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来源:陕西法院网

2.残疾赔偿金的诉讼时效最晚应当在治疗终结后一年内申请鉴定,鉴定完毕后一年内提起诉讼——周某诉陶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残疾赔偿金不是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的,倘若被侵权人伤情明显,却一直不鉴定,而是时隔多年才申请鉴定,又以鉴定后未满一年,请求残疾赔偿金的,应不予支持。残疾赔偿金的诉讼时效最晚应当在治疗终结后一年内申请鉴定,鉴定完毕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审理法院: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来源:重庆法院网2014.08.05

3.主张残疾赔偿金的诉讼时效从伤残评级确定之日起计算——吴某诉某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治疗终结前,残疾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仍在未知状态,当事人在起诉后才进行伤残鉴定的,主张残疾赔偿金的诉讼时效不因判决书的生效而终止。权利人请求残疾赔偿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起算时间从伤残评级确定之日起。
审理法院: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3.09.12 
文章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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