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常识>正文

印证的提出与概念

一、简要回顾

印证证明系龙宗智基于对刑事诉讼相关立法与实践的理论检视与剖析,创性地总结和提炼的一种证明模式,首发于《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印证与自由心证》。他认为,印证属于自由心证体系,是自由心证的一种亚类型。

李建明在《法学研究》2005年第6期《刑事证据相互印证的合理性与合理限度》一文中认为,印证为刑事司法的理性主义精神的应有之意,内含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双重价值。印证模式与自由心证相兼容,其应用的重点与难点在于把握证据相互印证的合理限度。

张文娟在《证据学论坛》第13卷《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相互印证”与“自由心证”之辩——相互印证弊端之实证分析》一文中认为,无论是从司法实证分析还是从规范应然取向来看,印证模式都无法担当我国刑事证明模式的重任,反而会阻碍我国刑事证明制度的合理建构。

陈瑞华在《法商研究》2012年第2期《论证据相互印证规则》中认为,印证是“新法定证据主义”的范畴。

周洪波在《法学研究》2015年第6期《中国刑事印证理论批判》一文中认为,“印证”之理解不合常识且较为混乱,无法清晰标识我国刑事证明方法的模式特征;对证明方法模式的归因未得要领;未能澄清证明方法的应有规范立场,因而无力促成现实的合理化变革。

左卫民在《中国法学》2016年第1期《印证证明模式的反思与重塑》一文中认为,印证证明模式根植于我国侦查中心主义与书面审理模式,存在严重缺陷并很有可能导致错案的发生。

杨波在《法学》2017年第8期《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印证化之批判》一文中认为,刑事证明标准的印证化掩盖了事实认定过程的主观性,异化了印证证据分析方法的运用。

汪海燕在《当代法学》2018年第4期《印证:经验法则、证据规则与证明模式》一文中认为,无论是经验层面的印证方法,还是法律层面的印证规则,还不足以支撑我国证明模式为印证证明模式这一结论。

龙宗智在《法学研究》2017年第2期《刑事印证证明新探》一文中回应了批判,认为印证模式的改革方向是坚持印证主导,加强心证功能,注重追证作用,发挥验证功效。

二、概念——简要列举

龙宗智在《印证与自由心证》一文中认为,印证的一个基本特性:不同证据内含信息的同一性。

陈瑞华认为,所谓“印证”,是指两个以上的证据在所包含的事实信息方面发生了完全重合或者部分交叉,使得一个证据的真实性得到了其他证据的验证。

汪海燕认为,在日常生活中,印证中的“印”为“彼此符合”之意,因此,通过事物之间彼此相符推导出确定的结论是为印证的基本涵义。在法律层面,印证证明是对司法运作状况的一种典型化、类型化的概括和归纳。

龙宗智在《刑事印证证明新探》一文中认为,证据学意义上的印证,是指利用不同证据内含信息的同一性来证明待证事实,同时亦指采用此种方法而形成的证明关系与证明状态。印证发生效力的关键是同一性,即不同证据所含信息的同一性,包括信息内容同一,信息指向同一。

文章来源:刑事律师

声明:本网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转载的文章我们已经尽可能的对作者和来源进行了注明,若因故疏忽,造成漏注,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立即更正或者删除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