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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速算表

  一、婚姻案件:每件50-300元,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

   二、侵害人身权案件:每件100-500元,超过5万至10万的部分,收1%;超过10万的部分收0.5%;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100元;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五、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每件500-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标准;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八、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九、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50-100元;

   十、财产案件收费:

   1、1万元以下:50元:

   2、1-1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2.5%-200元;

   3、10-2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2%+300元;

   4、20-5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1.5%+1300元;

   5、50-100万的部分:标的额x1%+3800元;

   6、100-2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9%+4800元;

   7、200-5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8%+6800元;

   8、500-10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7%+11800元;

   9、1000-20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6%+21800元;

   10、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标的额x0.5%+41800元。

   十一、案件执行费: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每件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不超过1万元:每件50元;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1.5%-100元;

   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1%+2400元;

   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0.5%+27400元;

   6、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0.1%+67400元。

   十二、保全费: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1%;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0.5%,但最多不超过5000元。

   十三、申请支付令: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十四、申请公示催告:每件交纳100元;

   十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每件交纳400元。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诉讼费须知
 
第三章 诉讼费用的预交

第十二条 受理费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金额或者价额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预交。

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预交。

案件受理费,按第五条规定的标准预交;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预交的金额。

第十三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申请执行等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

第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刑事犯罪,全案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经济纠纷需要继续审理的,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中止诉讼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时,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 终结诉讼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十九条 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其中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

第二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作了改判的,除了应当确定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件,上诉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

第二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第一审和第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二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三条 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

第二十四条 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海事海商案件中申请扣押船舶,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

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二十五条 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第二十六条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扶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二十八条 下列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出上诉。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管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凭人民法院的通知书,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

第三十一条 案件审结时,人民法院应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负担的数额,用书面通知本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当事人凭交款收据和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的诉讼费用计算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复核。如果计算上确有错误,人民法院应当用裁定更正。
文章来源:河南省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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