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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延友:陈满案伸冤记



最初接触陈满案,是在2013年12月份。那时伍雷律师问我是否愿意给陈满案代理申诉。我听他简要说明了案情。原来案件发生在1992年年底,生效判决作出于1994年;被告人陈满被指控杀人、放火,一审被判处死缓;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以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海南省高院经二审后裁定维持原判。我一听案情,就觉得这个案件即使是冤案,申诉成功胜算也不大。因为第一,时间比较久远;时间越久,过去的事情就越难以查清,官方平反的成本也就越高,其平反的意愿也就越弱,因此难度也就越大;第二,陈满自己认为自己冤枉,判决后却没有上诉,让人心生疑虑;第三,本案既没有死者归来,也没有真凶再现,在我之前已有多位大律师接力申诉,均被拒绝,我成功的可能性几乎微乎其微。

基于这些顾虑,我决定慎重接案。我跟伍雷说你把案卷先给我看看吧。伍雷是一个说一不二的人,第二天就通过快递将两大本案卷寄给了我。我仔细地阅读了陈满案的全部案卷。在看完案卷后,我基本上决心已定。案卷给我几个特别的印象:一是该案一、二审定罪的证据当中,很多明显是证明陈满无罪的证据,尤其是大量的证明陈满没有作案时间的证人证言,却都被当做证明陈满有罪的证据来加以使用;二是该案所有的物证全部丢失,既没有在一审法院出示,也没有在二审法院出示,这就意味着法庭上完全不可能对这些所谓的证据进行质证;三是证明该案关键事实的唯一证据是陈满自己的供述,但是陈满的供述本身充满了大量的矛盾——既与客观事实矛盾,也自相矛盾;而且按陈满自己的申诉,他是在被收审10天后遭到残酷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不得已才做出的供述。我觉得陈满案很有可能是一个冤案。虽然我内心仍然没有十分的确信,但是我已经基本确定接受这个案件的委托,代其进行申诉。

这个案件在我介入之前,就已经吸引了律师界的各路诸侯。张青松律师、李肖霖律师、李金星(网名伍雷论法的精神)、陈建刚律师等先后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申诉。中间还有十几位律师也为这个案件奔波操劳。这个案件的难度,于此亦可见一斑。14年元旦,伍雷、李肖霖律师等在炜衡律师事务所召开陈满冤案研讨会。陈满案二审辩护人曹铮也参与了研讨会,一直关注该案的陈满老乡宅老余晖(网名)也参与了研讨会。多位著名媒体人到会,其中包括我的老同学沈亚川(网名石扉客)。多位知名学者参会,包括微博大佬何兵教授和徐昕教授。在这个研讨会上,我简单地谈了几个看法。一是本案证人证言证明陈满没有作案时间,二是本案物证没有在法庭上出示,相当于没有物证,三是本案关键事实只有陈满一人的口供,属于典型的以口供定案,违反当时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尽管也有个别参会人员对陈满案是否有证据表示了异议,大多数人都认为陈满案证据不足,不能定罪。发言最为激烈和尖刻的要数何兵教授。针对有的学者说本案还是有一些证据的说法,何兵当场反驳说“本案就是没有证据”,而且说就是那些物证也是“传说中的证据”。何兵的概括非常形象而富有感染力,从此“传说中的证据”这一说法不胫而走,并且成为8月份澎湃新闻网一篇报道的新闻标题。

研讨会后伍雷再次表示希望由我来代理申诉,我当即表示同意。伍雷又问我要不要再找一个律师来同我一起代理申诉?我说都行。他就让作为陈满四川老乡的王万琼律师跟我一起申诉。



我接受委托后,学校基本上放假了。我忙完自己的研究,放下一切要紧的事,与王律师一起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监狱去会见陈满。会见的目的自然是了解甚至了结我心中仍然对本案存在的疑惑:陈满究竟是怎样一个人?他是不是一个杀人犯?如果他没有杀人,为什么会供述得如此详细?又为什么会在一审被判处死缓后没有上诉?带着这些问题,我和王律师在春节前夕第一次在美兰监狱见到了这个“传说中的杀人犯”(学习何兵句式)。第一天见面时,因为隔着玻璃,只能通过电话的形式问一些问题,感觉如同隔靴搔痒。我和王律师都觉得这不是个办法。如果会见就这样结束,那还不如不见。我们就去找监狱长。监狱长是一个很通情达理的人,见我们说明来意,很爽快地说可以安排在监区内会见,让我们明天再来。

第二天的会见果然好多了。武警将我们领到监区内的办公区,给我和王律师各沏了一杯热茶;经我请求,也给陈满沏了一杯。我详细地把自己心中的疑问向面前这个比我只大10岁但看上去却比我老20岁的陈满一一道出。坦率地说,陈满对有些问题的回答让我很失望。比如说对于他口供中的那些细节问题,陈满的回答是:这些事情我都说不清楚,他们把我搞成这个样子,不去查清楚事实,我又怎么能说清楚呢?曾经一度,陈满还显得很激动,认为我不理解他,认为整个社会都辜负了他。在他这样激动的时候,我也没有试图去阻止他或者打断他,因为我希望能够通过这些问题看清楚一个真实的陈满。经过反复的发问,我大体上明白:陈满这个人基本上没有什么社会阅历,尽管案发时他也年近三十,但是对这个社会的理解,包括对我们司法制度的运转,可以说知之甚少;因此他只是简单地认为,不管他自己怎么供认的,司法机关都应当把事情查清楚。至于他供述中的那些细节,经过反复征询,我总算明白,一个人在残酷的刑讯逼供之下,侦查人员想要的什么细节会说不出来呢?对于为何没有上诉这个问题,陈满倒是说得很清楚:一审判决之后他没有拿到判决书;他一直等着二审律师去见他并帮助他上诉,但是律师一直没有等到,所以耽误了。

从监狱回到宾馆,王律师问我是否已经确信陈满案是个冤案。我说我百分之八十相信是个冤案。之所以百分之八十,是基于以下考虑:看相貌,陈满不像个凶手;看他回答问题,陈满不像个特别有社会经验的人;看陈满的性格,不像是一个深藏不露之人;因此,结合案件证据,他不可能是一个在十几分钟的空隙内从他装修的宁屯大厦跑到被害人钟作宽的住所将其杀害后又若无其事地回到宁屯大厦并给装修工人、业主端茶倒水的人。但是,不排除20%的可能性他就是这样一个人。当然,今天我这样说可能两边的人都会骂我:原审法官、检察官以及本案的侦查人员人可能会说,80%被冤枉的可能性,你就敢替人家喊冤?对此,我的回答是:从法律上看,51%的可能性,就应当喊冤,何况本案我已经80%确信了!另一方面,为陈满申诉过的律师、陈满的家属以及所有关心陈满的人可能会说:我们都认为陈满100%是冤枉的,你怎么才80%?尤其是陈满(他本人要是知道我说他只是80%可能性是冤枉的,不知道会不会恨我呢,哼哼!)和他的家属,大概也100%相信陈满是冤枉的吧?对于这种疑问,我只能说:人类的语言本身表达功能是受到限制的,80%和100%肯定有区别,但是和99%却也许区别不大;我接受的知识使我认为不存在100%的确信,我也确实对众多事物保持合理的警惕。

总而言之,80%的可能性已经足够了。每个人都可以对一切案件形成自己的内心确信,这种内心确信是基于自己的生活经验、理性和常识对案件事实形成的判断。尽管我在事实上认为陈满被冤枉的可能性是80%,但从法律上看,他却100%是冤枉的。如果中国实行陪审团审判,如果我是本案的陪审员,我会认定陈满无罪,因为80%确信陈满无罪就相当于认为陈满有罪的可能性只有20%甚至更低,因此无法形成陈满有罪的内心确信,从法律上只能宣告其无罪。之所以说陈满有罪的可能性很低,是因为第一,有罪的证据严重不足;第二,证明陈满没有作案时间的证人证言既充分又相互印证;以及第三,陈满虽有供述但显然遭受了刑讯逼供。所以,会见完毕,我马不停蹄地开始写申诉状。终于在大年三十之前将申诉状写完,并发给王律师校正。当时还想,大年三十的要不要发给王律师呢?让人家过不好春节吧。最终还是发给了她。王律师很敬业,也很用心,很快就对申诉状进行了修改并给了我回复。

2014年2月22日,我最后一次对申诉状进行修正和润色,之后拜托两位学生帮我到最高检申诉大厅递交了申诉状,从此开始了正式的申诉征程(两位学生大清早五点钟就到最高检排队拿号,总算在10点前将申诉状顺利提交,他们也为陈满的申诉做出了贡献)。



我一般不大愿意代理申诉案件。一方面,申诉案件成功的难度系数大,因为牵涉到方方面面,尤其是作出原生效裁判的两级法院,通常都构成申诉的阻碍。受理申诉的机关如果级别高一些,自然可以摆脱原审法院的羁绊,但是若非存在充足的理由,通常大家也不愿意为了一个不相干的人去得罪一个群体。这应当是中国冤案难以平反的一个重要因素。另一方面,申诉程序的精细化程度也不够,现有的规则尽管也对申诉程序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申诉机关是否应当当面听取申诉律师的意见,申诉的进展是否应当及时通知代理的律师,律师如何进一步向受理申诉的机关发表意见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很多时候,申诉状递交之后就如石沉大海,谁在办理你的案件,办理到什么程度,承办人究竟是什么看法,可以说音讯全无。大多数申诉案件都是在申诉状递交后就只能被动地等消息,而且左盼右盼等来最终决定绝大多数还都是坏消息。所以,对于很多富于经验的律师来说,申诉案件没有消息就是好消息。也有比较负责任的律师会定期地向申诉机关询问。但其实没有用。最后,申诉案件不像一审二审案件,辩护律师可以完成走访证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在法庭上公开发表辩护意见等让当事人能看得见的工作,很多时候只能干等。这会让律师在面对比较急躁的当事人时往往会比较尴尬。

我觉得比较幸运的是,在陈满案代理过程中,最高检给了我最大的优待。案件进展的每一步都能及时地告知。3月份,最高检通知我申诉状已经收到,并且指派专人办理。5月份,最高检通知我,陈满案最高检已经向海南省高院调卷。7月份,最高检通知我,陈满案最高检已经决定立案复查。每一步,我都将这些消息及时地告知了陈满案的另一位申诉代理人王万琼律师,并通过她转告给宅老余晖和陈满年迈的双亲。尤其是在7月份当最高检决定立案复查的消息传出来的时候,不仅是我,王律师,宅老余晖,还有陈满的父母,都看到了希望,也更加充满了希望。因为,按照最高检的程序,并不是所有的申诉都能够启动复查。只有那些他们认为申诉有一定道理的案件,他们才会调卷。经过阅卷,只有他们也认为确实有问题的案件,才会立案复查。只有在立案复查以后,他们才会去会见、询问原审被告人。所以,立案复查,表明最高检认为这个案件可能确实有问题。

我本来想在最高检去询问陈满之前到海口监狱再见一次陈满,一方面可以叫陈满知道他的案件已经出现了一线曙光,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会见进一步加深对案情的理解和熟悉。由于我7月份还要到土耳其开一个会,同时觉得让最高检见到一个更真实的陈满也许效果会更好,所以决定等办案人员见完之后我们再去见。从土耳其回来已经是7月底,休整了几天之后,先到四川绵竹陈满老家看望陈满父母,再与王律师一起奔赴海南,又一次见到陈满。老实说,这一次比较辛苦。因为是炎夏,我们上午会见完毕,中午从监狱出来,正好是12点,太阳照在头上,简直可以把人煎熟。监狱门口除了一条马路,几乎什么都没有。我们就在马路边上顶着烈日等公交车。我还好,王律师更受不了。好在从监狱里边走出来一位女干警,邀王律师到她伞下一起躲避烈日。等了大约半小时,才等到一辆公交车。

但这一次之后,最高检就再也没有消息了。也可能是8月份澎湃新闻网的那篇报道让他们感受到了更多压力的缘故吧。宅老余晖多次问我案件进展如何,我都无言以对,只好让她先等等再说。但宅老并不甘心等待,总是不停地催问。8月底,宅老给我发了一堆资料让我看。我回复:“陈满案办案机关正在抓紧办理,暂无结果,请耐心等待。”10月7日发来微信:“知道您很辛苦,很难。接下来咋办呢?”我回了一个字:“等”。宅老又发一个微信:“今天上午还去看了陈满的父母,表面坚强,内心焦急,很可怜。我真怕他们等不到啊!我知道您很尽力。是不是什么也不说,也不转有关陈满案的微博,会比说、转更好呢?我看不清,无法判断。”这是批评我不转发有关陈满的微博了,我没回。11月28日,我主动给宅老发了一个微信:“陈满案刚刚问过,说是还没有最后结论,只能继续等。”11月30日,宅老说:“我想把你和王律师2014年2月22日写的,交最高检的《陈满案再审申诉书》发到我的博客并做成长微博,你觉得可以吗?”我回复:“暂时还是不发好”。12月18日,宅老再次给我发来一堆资料。我回复:“年底大家都在忙,陈满案也仍在努力,如果需要什么,我会主动找您”。

伍雷律师也不满意于仅仅是等待,他和王律师还有念斌姐姐以及李宁又在11月份再次去了一趟美兰监狱;12月份,伍雷说能否再搞一个专家论证?我其实一向不大愿意做这个事,但又不希望这些古道热肠的热心人觉得我碌碌无为,还是同意了。所以在元旦时又邀请了刑法学界和刑事诉讼法学界最著名的学者出具了一份专家论证意见书。

2015年2月15日上午,我来到办公室。打开邮件,收到一个不好的消息(纯粹个人事务,与本案无关,与其他人亦无关,就不说了)。我心情很郁闷。就打开音乐,一边听音乐一边开始处理这个坏消息导致的新的工作。大约11点,最高检的人给我打电话告诉我陈满案最高检已经决定向最高法院提起抗诉。我简直兴奋得要跳起来。他们说你什么时候有空来拿一下复查通知。我说我明天就有空。最后约好了16日上午去拿复查通知。

最高检其实离清华不远,我驱车半个小时就到了(其实北京市内差不多每个地方都可以半小时到达,前提是不堵车呵呵)。我给工作人员打电话,工作人员出来迎接。在门口刚好碰到申诉厅的罗副厅长,工作人员跟罗副厅长说这是易老师,又跟我说这是罗副厅长。寒暄了几句,工作人员把我接到申诉厅案件查办二处的办公室。陈满案就是他们承办的,主办该案的杜处长正好在办公室。杜处长也是安徽于英生杀妻冤案申诉复查的案件承办人,正是由于他的不懈努力,该案才得以平反昭雪。于英生案平反后不到半年,真凶落网。可以说,这位杜处长真是检察系统内真正的英雄。见我到来,先是让坐下,又给我倒了一杯茶。然后给我介绍了陈满案的情况。他说这个案件最高检已经决定提起抗诉,并说最高院会将抗诉书副本送给我。他们也是希望陈满的父母能够过好春节,才赶着在诉讼文书制作出来后就立即通知我去取了。

最高检的抗诉是一个意义重大的法治事件。不仅陈满案胜利在望,陈满个人冤案有望昭雪,而且也让众多的喊冤者看到了希望,因此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推进。多年来,最高检只有在不满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或者罪轻判决的场合,才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审。今天,最高检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改判被告人无罪的抗诉,在我印象中尚属首次,可以说史无前例。

当然,该案在法律上仍然存在多种可能。首先,最高法可以自行受理并审理该抗诉案件;其次,最高法可以将该案发给海南省高院审理;再次,最高法还可以将该案发给其他省高级法院审理,如同聂树斌案。最理想的情形,当然是由最高院自行审理,并宣告陈满无罪。2003年,最高院曾经主动提起再审,将被判处死缓的刘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这是一个轻罪改判重罪的案件。如今,12年过去了,最高院是否有勇气自行纠正其下级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呢?在中国,纠正错误的有罪判决比纠正错误的无罪、罪轻判决更需要勇气。

让我们拭目以待。

2015年2月22日深夜
文章来源:郑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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