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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王之王”的法律风险

近年来,社会上关于涉枪犯罪的刑事案件屡见不鲜,只要在网上稍稍搜索就能发现大量涉枪暴力案件以及关于非法持有枪支、非法买卖枪支而被判处刑罚的案例。但即使如此,网络上关于枪支、子弹等物品的买卖依然屡禁不止,且大量的枪械爱好者也逐渐习惯利用“网购”平台进行“囤货”而不自知已经触犯法律。有见及此,小明童鞋就要向各位乡亲父老普及一下“枪王之王”的法律风险:

1、仿真枪,也可以是“枪”

犹记得小时候,小明童鞋也曾是个持枪的汉子——家里有一把玩具枪……但“讲真”,君可知,其实某些玩具枪也属于仿真枪械,只要稍加改装便可以成为一把真正能发射弹药的“凶器”。

此外,各位乡亲父老可能认为,气枪、彩弹枪并不是真正的枪支,但其实这是一个天大的误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之规定,仿真枪有可能属于管制枪械。

2、你不得不知道的入罪标准

结合小明童鞋的一线办案经历,众多枪械爱好者罪最容易触犯的刑法罪名大概为“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而关于上述罪名的追诉标准,就有必要给各位进行一番普法了——

(1)关于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买卖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买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买卖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2)关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3、有“枪”,也不能任性

对于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虽然其持有、使用枪支具有法律依据,但也不能有“枪”而任性,例如刑法规定的“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罪”,均是针对依法配枪人员、单位的法律限制,以防有“枪”又任性而导致危害公共安全。
文章来源:黄埔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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