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常识>正文

张峰:如何做一名公诉人

文  | 张峰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刑法是以犯罪为研究对象的,而犯罪是一种恶,因此,刑法所具有的刚性无不凸显出其冷峻。而正因为刑法是研究恶的,才更要求我们要有一种善的冲动,因为刑罚是科处于人的,对人性的理解决定了刑法的性质。正如日本刑法学家西原春夫所言:“刑法长着一张父亲般的脸,威严而慈祥”,“威严”因之惩治犯罪,“慈祥”为其保障人权,而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机能,正是刑法谦抑性的应有之义。

刑法之治是良性法治,具有刚柔相济的内在品性。刑法之治的柔性凸显的是对人性的尊重、理解,更重要的是承认人性的弱点。刑法体系的柔性突出表现为:科学分析犯罪的成因、尊重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关心被害人的心理抚慰、注重社会关系的修复与和谐、保护未成年人的特别权益、刑事和解的广泛适用、罪责刑相适应等等。这些无不充满着温情与宽容,刑法制定的本身就意味着善的存在。原来,向善才是刑法的终极目的之所在。

受过多年法学教育的我们,谙熟各种法律法规,积累的司法实践越来越丰富,锤炼的诉讼技巧日益成熟,曾经在堆积如山的卷宗材料中疲惫的寻找僵硬的法条适用,在简陋的提审室里机械般的填充着几纸讯问笔录,在庄严的法庭上唇枪舌战式的来固化对抗性的思维。刑法之善似乎正在从我们的视线中逐渐淡出,又仿佛视而不见,韦伯所担心的“司法像自动售货机”般的预言正在警醒着我们:刑法应该充满着对人的关注!而我国台湾刑法学者林东茂也曾不无忧虑地告诫我们:不要习得争斗而忘记悲悯。他认为刑法的运用需要“慈悲高远的佛法”,至高的境界即为“刚猛的少林武功济以无限仁心”,刑法,也是仁心之术。

刑法是温情的,只有蕴涵着善良、人文关怀的刑法才具备认同效应和信仰期待。温情为刑法注入了人性魅力,温情注定了刑法不能强人所难,而期待可能性等违法性阻却事由更是刑法为人性弱点流下的“温情的眼泪”。刑法的温情要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得以实现,而社会公众更是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件来感受刑法的人文精神。或许在贝卡利亚的笔下,刑法的脉脉温情体现地更为流畅、更具说服力:“法律只有以人类的基本感情为基础才会是神圣和威严的,……当犯罪侵害的是第三者时,法官就应该一半是与罪犯地位同等的人,一半是与受害者地位同等的人。”这也应当是我们检察官所应坚守的信仰!

我们需要技巧,但我们更需要仁心,因为世界上没有什么事情比判处别人刑罚更让人备感责任深重的了。所以,我们需要真正领悟刑法的真谛,我们需要真正明白刑罚的意义,去做一名温情的公诉人,身怀仁心来发现刑法之善!

公诉人的书单

本期想谈谈公诉人的书单,首先必须声明这只是小编个人的一些收藏,公诉人的书单并不仅限于此,仅为抛砖引玉!

每个公诉人的案头都放着一些书籍,首当其冲的就是《刑事审判参考》、《刑事司法指南》、相应的司法解释,这些书籍是必备,用于指导办案实践,小编称之为“工具书”。碰到疑惑,首先想翻翻有无相关司法判例,寻找司法解决路径。

但是“法律人的技艺,就是论证”,这种技艺的娴熟程度固然与司法实践的丰富经历相关,但更为重要的是法学方法论、法学理论功底。比如我们每天念念不忘的罪刑法定,罪刑法定来源于大陆法系国家,这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中的法实际指的是刑法分则,刑法分则通过设定构成要件,对具体犯罪加以规定,为司法机关定罪提供规范依据。

再比如“只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那么出罪呢?有些同仁可能会认为也需要的,因为刑法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定的出罪事由。小编曾经碰到过这样的案例:某洗浴中心既有正常的经营也存在着卖淫嫖娼行为,但结账收费都统一到前台支付,案发后侦查机关将收银员一并作为共犯移送审查起诉,收银员究竟是不具备违法性还是有责性看似处理结果一致,但论证方式不同最终导致实质处理的意义也不相同,而期待可能性作为非法定的出罪事由则是法条所不能涵盖的!

司法人员不应再是“宣告及说出法律的嘴巴而已”,法律的适用已经离不开司法人员的解释活动,而这些需要知识的储备,作为一名公诉人,应当刑事实体法、程序法知识并备!实体法体系的构建需要吸收广阔的理论学派,作为司法人员特别是公诉人必备的实体法书籍首推楷哥的“黄书”《刑法学》,从去年年末就传出楷哥的《刑法学》第五版已经交付出版社,但至今尚未上市,值得关注!(法律出版社小编注:张明楷教授所著《刑法学》第五版拟将在2016年7月中旬上市,敬请期待)楷哥的《刑法分则解释原理》(一版、二版)、《刑法的私塾》、《外国刑法纲要》让小编受益匪浅,而楷哥的《刑法的基本立场》以及一系列的论文让小编走向了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提及楷哥,不能不提到陈兴良教授,陈兴良教授是小编走进刑法的启蒙:《刑法哲学》、《本体刑法学》、《走向哲学的刑法学》、《刑法的人性基础》、《刑法知识论》让小编跳出了法条看法条,而陈兴良教授和周光权教授合著的《刑法学的现代展开》第一版、第二版则让小编对客观归责等刑法理论有了更深的认识!当然,台湾地区的林山田、林东茂、许玉秀、日本学者山口厚、大冢仁等学术大家的相关书籍空暇时也是值得一读的,有助于拓宽我们的理论空间。

随着刑诉法的修改,今后的法庭辩论将围绕程序辩展开,但很可惜程序合法也就是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还未完全引起公诉人的警觉,证据能力不仅限于非法证据,更包括无限广阔的瑕疵证据补正,这是软肋:物证、书证、电子证据的收集、提取、保存程序的合法性审查、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审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合法性审查,这些都是公诉人关注的焦点!陈瑞华教授在证据方面的研究成果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第一版、第二版、《刑事证据法学》、《刑事证据法的理论问题》、《控、辩、审三人谈》这些书籍都是在刑诉法修改后陆续推出的,都是指导我们审查证据的“指南针”!

公诉还有其自身的工作特点,全国优秀公诉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熊红文的《公诉实战技巧》、《优秀公诉人是怎样炼成的》、第二届全国十佳公诉人李爱君的《公诉中的博弈》有助于迅速提高公诉人的适应能力,也值得推荐!
公诉人的书单包罗万象,有待于各位同仁补充、指正!

公诉人的审查报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六规定:“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制作案件审查报告”,面前放着一堆沉甸甸的案件材料,究竟该如何制作案件审查报告呢?

小编以为不要先急于制作案件审查报告,首先要认真阅读侦查机关(部门)移送的起诉意见书,基本案情了然于心。接下来就是要静下心来,细细翻阅卷宗材料。有些卷宗少的,可能半天甚至一天左右的时间就审查完毕,有些卷宗材料多的,可能需要三、四天甚至一、两周时间才能审查完毕,这既是对管辖程序的审查,更重要的是对相关的证据材料、案件事实有个概况的了解,基本的证据体系和案件事实可以提炼出来,对于案卷材料多的,承办人可以尝试着罗列相关的证据提示,并将阅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标注出来,以免遗忘。

案卷材料审阅后,就进入到审查报告的制作程序。随着庭审中心的实践贯彻,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的原则使得公诉案件的审查报告偏重于证据的审查认定。如何审查证据?公诉部门正在推行先客观证据后主观证据的审查模式,这种审查模式并不是简单的按照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的顺序进行分类罗列,而是要根据证据的形成体系来论证,通俗的说就是要从证据的合法性方面来排列:比如作案工具菜刀是物证,但是这个物证究竟如何提取的?是搜查的还是勘验检查提取的?有无见证人?如何扣押保管的?有无进行指纹鉴定?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是否适格?菜刀能否成为作案工具,需要以上证据环环相扣、互相验证,而不能孤零零的将菜刀作为物证单列,然后相关的勘验检查、鉴定意见依证据分类割裂开来。对于证据的逻辑排列,小编的意见很明确:以该证据能否具有合法性为逻辑出发点,凡是与该合法性相关的其他种类证据都应按照取证的程序依次罗列,这对于非法证据的强制排除和瑕疵证据的补正都是有所裨益的。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从立案至审查起诉有多份,小编看到许多承办人喜欢归类总结: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共有N份,然后录入一份概括性的供述、辩解。小编个人以为这种审查方式不可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由最初的抗审到虚假供述到真假掺杂直至如实供述是符合人性逻辑的,也是符合审讯科学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应当写明具体的次数,但审查录入的内容应为从未出现过的供述或辩解,以此佐证犯罪嫌疑人最后如实供述的真实性,同时更要关注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

在证据的分析论证方面,运用间接证据指控犯罪的情况越来越多。首先小编认为需要明确的诉讼原则是:印证指的是两个以上具有独立信息来源的证据,对各自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做出的验证,两者出现了重合或交叉,使得指向的事实信息得到确认,既包括直接证据也包括间接证据。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共同指向同一案件事实,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不存在矛盾之处,也应是达到了证明标准。

一份完美的审查报告不在于它的量,而在于它的质,这既体现在犯罪的实体认定,更体现在对证据的审查认定。

附录:刑事法律工作者专业书单壹份
 
书单提供:李勇 南京建邺区检察院检察官

▌壹
马克昌著:《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高铭暄著:《刑法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王作富著:《刑法分则实务研究》方正出版社(上中下三册,内容太多,逐一读完耗时耗力,可以在办案遇到疑难案件时查阅、研究)。

▌贰
张明楷著:《刑法学》(第四版)(小编注:张明楷教授所著《刑法学》第五版拟将在2016年7月中旬上市,敬请期待),法律出版社。
张明楷著:《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
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北京大学出版社。
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张明楷著:《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
陈兴良著:《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
陈兴良著:《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
陈兴良、周光权著:《刑法学的现代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陈兴良著:《判例刑法学》(上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刘明祥著:《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刘艳红著:《实质刑法观》
李勇著:《结果无价值论的实践性展开》(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如果你觉得读上面的书感觉太难,太理论化,那建议先读这本,这是从实践和案例角度对刑法基本理论进行了系统阐述,你一定读的很轻松,这也是很多法学院将此书推荐给刑法学研究生一年级读的重要原因)

▌叁
张明楷著:《外国刑法纲要》(最新版),清华大学出版社。
【日】大谷实著:《刑法总论》、《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黎宏翻译的非常好,通俗易懂)。
【日】西田典之著:《日本刑法总论》《日本刑法各论》法律出版社。
【日】山口厚著:《刑法总论》《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上述两位的特色在于结合实践和案例,接地气。
许玉秀著:《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我国台湾地区作者,2008年,深入了解德国刑法理论的路径)。
林东茂著:《刑法综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台湾学者,是间接了解德国刑法学的很好路径,此书写作笔调轻松幽默,为写过一篇书评“刑法学的悠闲之道”)。
【德】韦塞尔斯著:《德国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特色是结合大量案例,通俗易懂。
【德】罗克辛著:《德国刑法总论》,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黄荣坚著:《刑法学基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林钰雄《刑法与刑诉法交错适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林是刑法与刑诉法通吃的,德国做派,大陆难以有学者能做到刑法与刑诉法通吃)。
上述提提高素养的,当然除此之外,一些实务类的书籍当然需要读:审判参考、司法观点集层等。

▌肆
刑事诉讼法特别是证据法的著作是必须要读的(先国内陈瑞华、张建伟、何家弘、龙宗智、刘广三等的著作特别是证据法的著作;再国外,英美的证据法著作如《合理怀疑的起源》, 麦考密克论证据,罗克辛的德国刑事诉讼法,田口守一的日本刑事诉讼法。
实务技能型的:李勇著:《审查起诉的原理与方法》(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大量案例,堪称公诉入门必读之作。与这本属于一个系列的还有《公诉人出庭的方法与技巧》、《公诉环节的诉讼监督》)
向书本学习、向他人学习,
是为了更好的胜任工作注入新动力!
也是为了诠释每个人都是不可替代的角色!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

声明:本网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转载的文章我们已经尽可能的对作者和来源进行了注明,若因故疏忽,造成漏注,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立即更正或者删除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