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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民事案件当事人首次洽谈时,如何做到充分有效沟通?

本文主要介绍律师在办理民事案件时,与当事人初步洽谈的相关问题。笔者从自身经验出发,梳理和归纳了民事案件的洽谈过程中存在的一些规律性的东西。希望能够对读者,尤其是刚入行的青年律师有所启发和帮助。
 
民事案件的第一步是案件的洽谈。这里讲的洽谈,是指已经办理委托手续或即将办理委托手续的洽谈。至于案子是如何谈进来的,因为么有共性可言,所以在所不论。
 
初次洽谈,应当明白谈话的目的,即要制作谈话笔录,在此之前,我提到过谈话笔录的制作技术,这里仍然要再次强调。与委托人进行民事案件洽谈并制作首次谈话笔录,其目的在于:一是明白案件的来龙去脉,并且查阅相关证据材料,看相关案件事实有无证据作为佐证;二是告知委托人诉讼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及风险,针对个案不同通常有不同的法律风险,共性的风险主要包括:时间过长的风险、败诉的风险、不能执行或执行难度过大的风险、二审的风险、预先缴纳费用的风险等等,当然这种风险告知的方式应当有技巧,而不是直接说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三是告诉委托人证据材料的保管;四是指导当事人搜集证据并在律师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律师。
 
上述问题我觉得是首次洽谈的主要目的。当然作为委托人,可能急于了解案件是否有把握胜诉,但是律师一般不能对案件结果做任何的承诺。但是可以向委托人分析案情及办案的基本思路。
 
首先来看了解案情的过程。通常律师与委托人在交流案情的时候,会体现出不耐烦的心理,有的律师甚至会按照法律所确定的几个点来问当事人而不是要当事人陈述,尽管当事人基于素质的不同对于事情的陈述可能在逻辑上存在问题,但是律师切不可以先入为主,主导案件了解的全过程,而是诱导、引导、鼓励当事人尽可能多的陈述与案件有关的情节,有时候一个细微的情节可能会改变案件的走向。
 
因此,学会倾听是律师了解案情的首要技巧,正如医生看病中的“闻”一样。一般情况下,律师要在较为封闭的场合了解案件过程,这里的封闭主要是基于保密、尊重当事人隐私的需要而设置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这样能够使当事人拜托紧张压抑的感觉,使其心理上较为轻松。在倾听的过程中,律师应当少说话,对当事人的称述进行鼓励,引导其尽量说出与案件有关的情节。这一过程可能持续时间较长,也较为复杂。律师在倾听的过程中,应当不时记录,并迅速在脑海中进行案件的整理。在当事人陈述完毕之后,律师可以提问,以补充相关事实。
 
在上述交流完毕之后,律师应担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提问所获取的信息,按照时间顺序及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整理出案件的事实过程,与当事人进行核对。而谈话笔录记录的就是律师整理出的由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过程。当然,整个谈话过程也可以录音,一般要向当事人告知。
 
其次,在了解完案情之后,需要与当事人核实案件中需要的证据,当事人是否具备,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给律师进行核验。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律师一般不收取证据的原件,如特殊情况需要收原件的,应当做好书面交接记录。如果相关案件事实没有证据作为支持,律师就要指导当事人搜集证据,并告知当事人没有证据的法律后果。律师指导当事人搜集证据的方式多种多样,如申请法院调取、告知当事人向哪个部门申请等等。
 
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谈话笔录中一定要注明,律师已经向当事人做了提示即不允许伪造证据。这个证据的搜集整理过程,既包括积极证据,即对自己一方有利的证据,也包括消极证据,即对自己一方不利的证据。对于后者,要搜集对抗不利证据的证据。
 
在案情和证据情况做了沟通之后,要让当事人在谈话笔录中注明,上述情况是真实的,否则后果自负。依照经验,民事案件当事人有时会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事实,而夸大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同时也会隐藏对自己不利的证据。这些情况有时只会在开庭的时候才会出现,给律师造成不利后果,严重的,会受到当事人的投诉。而在案件中,法官评判的依据是事实,而事实的基础又是证据,因此证据对于案件的重要性,在怎么表述都不为过。
 
最后,在首次洽谈中,应告知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与面临的风险。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包括:如实向律师陈述的义务;按照律师的要求按时提交材料的义务;开庭时提供证据原件的义务;保密的义务等等;面临的风险前面已经讲过,这里再次强调的是,律师千万不能为了谈成案子而许诺案件结果,这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执业道德的要求。
 
上面从几个方面总结介绍了民事案件初次沟通的内容,稍显生硬。但在实践中,沟通或洽谈是必要的,可能方式方法会多种多样。而且根据不同的人不同的案情会有不同的技巧,这里恕不能一一谈及。同时,在制作谈话笔录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执业律师在场。
 
最后,再简单梳理下办理委托手续的注意事项:一定要是有权委托人的人签字才可,对于个人,一定要亲眼见其签字,并摁手印,要留其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办理XX案件委托手续专用”并签字摁手印;对于组织,要加盖公章并留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文件的复印件存档。
文章来源: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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