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赌博团伙,财务、后勤、纠纷处理、拉人头,分工各不相同,涉案金额、个人分红也有明显差距,最终四名被告人却被判处完全相同的刑期与罚金——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五万元,无一人被认定为从犯。这与同类型微信群赌博案件中常见的主从犯区分形成了鲜明对照。是什么因素让分工迥异的团伙成员在责任认定上“一视同仁”?答案藏在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细节里:这不是一个雇佣关系的团伙,而是一个入股分成的“合伙”结构。
一、案情简述
2016年间,被告人李志荣、洪礼沃、洪清泉伙同在逃人员以出租房为据点,建立微信群拉拢赌客,依托“PC蛋蛋”等竞猜游戏网站开奖结果,以押大小、单双方式组织网络赌博。该团伙将启动资金三十万元分成一百份资金股并另设十份技术股,被告人洪小强作为出资人占资金股六股并介绍赌客入群,被告人洪礼沃、洪清泉各占技术股四股并分别负责后勤和处理纠纷,被告人李志荣占技术股二股并负责财务与赌博软件维护。团伙运行期间累计接受赌资逾三百二十万元,共分红两次。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对四名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四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核心争议焦点提炼
(一)依托第三方竞猜网站开奖结果进行押大小、单双赌博的模式,如何被纳入“开设赌场”评价
该团伙并未自建赌博网站或赌博软件的核心算法,而是借助外部竞猜网站的开奖结果作为赌博依据,这一模式是否影响“开设赌场”行为的认定?
(二)以资金股、技术股入股分成方式参与团伙经营的成员,为何均未被认定从犯
四名被告人分工明显不同、个人分红差距悬殊,为何在责任认定上未作主从犯区分,量刑结果完全一致?
(三)“情节严重”的认定应以何种数据作为核心依据
本案裁判理由径直以累计接受赌资金额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依据,这一认定路径的说理基础是什么?
三、法理与实务辨析
(一)依托第三方开奖数据组织赌博同样构成“开设赌场”
本案裁判要旨明确,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等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并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这一认定表明,“开设赌场”行为的核心要件在于行为人是否搭建了招揽赌客、控制赌博流程、结算输赢的组织化平台,至于该平台所依托的“开奖”数据来源于自建系统还是借用第三方公开数据(如“PC蛋蛋”等竞猜网站结果),并不影响开设赌场行为本身的成立。团伙自身仍然完整地实施了拉人头、设群规、收赌资、算输赢、发分红等一整套组织管理行为,具备开设赌场罪所要求的组织性、控制性特征。
(二)出资参股身份对主从犯认定的实质排除效应
本案最具辩护参考价值之处在于,四名被告人虽然分工不同——洪小强出资并介绍赌客,洪礼沃负责后勤,洪清泉处理赌客纠纷,李志荣负责财务与软件维护——但均未被认定从犯,量刑完全一致。这一结果的关键在于四人的身份并非受雇佣、领取固定报酬的执行人员,而是通过认购资金股或技术股方式参与团伙经营的出资人或合伙人,其收益并非按工作量计提的固定报酬,而是按持股比例参与团伙整体经营利润的分红。
这与前述案例中“代发红包、按发红包个数领取好处费”的雇佣性质参与者形成本质区别:股东身份意味着行为人共同承担了赌博经营的整体风险、共同分享经营成果,其责任基础是资本参与和风险共担,而非劳务提供。正是这一结构性差异,使得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难以被评价为地位、作用较小的从属性参与者,法院也因此未对其作出主从犯区分,而是将四人均按照共同正犯的地位追究相同的刑事责任。这一裁判逻辑提示辩护律师,判断共同犯罪参与人是否具备从犯地位,除考察其具体工作内容外,更应重点审查其参与团伙经营的资本结构与利益分配方式——是按持股比例分享经营利润,还是按劳务量领取固定报酬,这一区分往往对主从犯认定具有决定性影响。
(三)“情节严重”认定的数额化路径
裁判理由径直以团伙累计接受赌资达三百二十余万元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依据,未再展开更为详细的说理。这一处理方式表明,在开设赌场罪的司法实践中,涉案赌资累计数额是认定“情节严重”最为直接、常用的量化指标,达到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即可直接认定,无需再结合参赌人数、持续时间等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论证,但这并不意味着数额标准是唯一的认定路径,在数额标准未达到但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案件中,仍需结合参赌规模、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
四、辩护策略与路径
(一)准确甄别当事人的资本参与属性与劳务参与属性
对于团伙型开设赌场案件,辩护律师应重点审查当事人是否存在出资入股、按持股比例分红的经营参与事实,若当事人确属出资人或合伙人身份,应当客观评估从犯辩护的可行性可能较为有限,转而将辩护重心置于量刑情节的挖掘与涉案数额的精细化核实;若当事人系受雇佣、按劳务量领取固定报酬的执行人员,则应积极从资本参与与劳务提供的本质区别角度,主张其从犯地位。
(二)对涉案赌资累计数额的计算依据进行专项核查
由于“情节严重”认定高度依赖赌资累计数额,辩护律师应重点核实资金流水统计的计算口径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重复计算、跨期资金混同计算等问题,必要时可申请司法会计鉴定,以确保数额认定的准确性,这对量刑结果具有直接影响。
(三)关注分红比例与量刑之间的关联性说理空间
虽然本案四名被告人量刑一致,但在个案辩护中,若当事人的持股比例、实际分红数额明显低于其他共同正犯,仍可结合具体案情,就量刑均衡问题向法庭提出说理意见,争取与其实际获利、参与程度相匹配的量刑结果。
(四)辩护难点提示
此类以出资入股方式经营的赌博团伙案件,辩护难点在于股东身份本身即意味着较高的共同犯罪参与程度,试图以“分工不同”为由主张从犯地位往往难以获得支持,辩护重心应更多转向罪量情节(涉案数额、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的挖掘,而非责任层级的争取。
五、实务启示与思考
第一,在共同犯罪辩护层面,应建立“资本参与”与“劳务参与”的二元分析框架,办理团伙型经济犯罪、赌博犯罪案件时,应首先核实各参与人的收益分配依据(持股分红还是计件计时报酬),这一因素对主从犯认定的影响往往大于具体工作内容的表面差异。
第二,在证据审查层面,应重视对团伙内部股权结构、出资凭证、分红记录等书证的调取与审查,这类证据往往比言辞证据更能客观反映各参与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真实地位。
第三,在数额核实层面,赌资累计数额是认定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核心指标,办案中应重点关注资金流水统计方法的科学性与准确性,避免因数额认定错误导致量刑畸重。
第四,在与委托人沟通层面,应向以出资方式参与赌博团伙经营的当事人如实说明,出资入股、参与分红的身份通常难以获得从犯认定,应帮助当事人理性评估案件走向,将辩护预期更多聚焦于量刑情节的争取而非责任层级的降低。
结语
本案与其他微信群赌博类案件形成的鲜明对照,揭示了一个容易被忽视却极具实务价值的裁判规律:团伙成员是否被认定为从犯,往往不取决于其具体工作内容的“轻重”,而取决于其参与犯罪的资本结构与利益分配方式。对辩护律师而言,精准识别当事人的资本参与属性抑或劳务参与属性,是团伙型犯罪共同责任辩护中必须首先厘清的基础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