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赌博网站服务器架设在国外,参赌人员多为外国籍人士,但招募的工作人员在中国境内设立工作室、提供本地化运营支持,这样的跨境网络赌博案件,中国法院是否有权管辖?在涉案参赌人员众多、无法逐一取得每一名参赌者言词证据的情况下,犯罪事实又该如何认定?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的张某、裴某某开设赌场案,对这两个跨境网络犯罪案件中极具代表性的程序与证据问题作出了系统回应。
一、案情简述
2010年以来,韩国籍人员在互联网上开设赌博网站,并在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多个赌博工作室,招揽韩国籍人员通过该网站进行体育赛事赌博。被告人张某、裴某某受该境外人员雇用,在威海工作室从事相关工作,张某担任威海地区负责人,负责雇用管理工作人员及发放工资,非法获利逾1000万元人民币;裴某某负责场所租赁、设备采购及维护,并提供本人及家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用于赌资的支付与转移,非法获利逾100万元人民币。截至案发,该赌博网站登记注册参赌人员2292名,累计接受投注折合人民币逾31.6亿元。一审法院认定张某、裴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张某并被判决驱逐出境。二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核心争议焦点提炼
本案裁判说理围绕两个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问题展开:其一,涉案赌博网站服务器架设于境外、参赌人员多为外国籍人士的情况下,我国司法机关能否对在境内提供本地化运营支持的行为人行使管辖权,具体应当由哪一层级、哪一地域的司法机关管辖;其二,面对涉案参赌人员数量庞大、部分参赌人员身处境外难以逐一取证的客观困难,能否以及如何通过电子数据、书证等证据材料综合认定涉案犯罪事实,而非必须逐一收集每一名参赌人员的言词证据。
三、法理与实务辨析
(一)跨境网络赌博犯罪与我国存在实际联系的,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跨境网络犯罪的管辖权认定,应当立足于犯罪行为与我国是否存在实质性的连接因素进行判断。即便涉案赌博网站的服务器架设在境外、主要参赌人员系外国籍人士,但只要相关犯罪活动的行为人在我国境内设立经营场所、开展本地化的运营支持活动,且有中国公民实际参与其中,该跨境犯罪活动便与我国发生了直接联系,客观上扰乱了我国的社会治安管理秩序,造成了实际的侵害或影响,我国司法机关对此依法享有管辖权。这一判断标准提示辩护律师,在办理跨境网络犯罪案件时,试图以"服务器境外、主要参与人员非中国籍"为由主张我国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抗辩空间已十分有限,只要能够查明境内确实存在实质性的运营支持行为或存在中国公民参与,管辖权的成立便具有充分依据。
(二)跨境网络赌博案件的具体管辖法院以管理者所在地、行为地为准
在确认我国法院整体享有管辖权的基础上,具体应当由哪一地域的司法机关管辖,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应当以案件管理者所在地、部分网络赌博行为地作为确定具体管辖法院的依据。本案中,被告人张某、裴某某作为境内运营团队的管理者及实际经办人,其活动地点均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网络赌博行为亦发生于该地,故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对本案享有具体管辖权。这一规则为辩护律师审查跨境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合法性提供了明确的核查依据:应当重点核实案件管理者的实际所在地及具体犯罪行为的发生地是否与受理法院所在地相符,如存在明显不符,可以据此提出管辖异议。
(三)无法逐一收集言词证据的,可结合电子数据、书证等综合认定犯罪事实
网络犯罪案件普遍存在参与人数众多、涉案人员身处境外或身份难以逐一核实等客观困难,如果机械要求侦查机关必须逐一收集每一名被害人或参赌人员的言词证据,将使得大量此类犯罪难以被有效追诉。基于这一现实考量,相关裁判确立了这样的证据认定规则:在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相关言词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能够记录被害人或参赌人员数量、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量、涉案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的电子数据、书证等证据材料,在充分审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全案证据材料综合作出事实认定,而不必拘泥于言词证据与犯罪事实之间的逐一对应关系。这一证据规则的确立,为跨境网络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指引:审查此类案件的犯罪事实认定是否合法、充分,不应简单地以"未能逐一收集言词证据"为由主张证据不足,而应当审查电子数据、书证等客观性证据是否形成了完整、可靠的证据链条,能否与被告人供述、其他间接证据相互印证,共同支撑犯罪事实的认定。
四、辩护策略与路径
结合本案的裁判说理,办理跨境网络赌博类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方向展开工作。第一,在管辖权审查层面,应当核实涉案犯罪行为与我国的实质连接因素是否确实存在,包括是否有境内运营场所、是否有中国公民实际参与等,如相关连接因素明显缺失或薄弱,可以就管辖权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同时应当核实具体受理法院是否确系案件管理者所在地或部分行为发生地,审查具体管辖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第二,在证据审查层面,鉴于此类案件普遍依赖电子数据、书证等客观性证据综合认定犯罪事实,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涉案电子数据的取证程序是否合法、数据来源是否真实可靠、相关书证与电子数据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如证据链条存在明显断裂或矛盾之处,应当及时提出质证意见。第三,在共同犯罪地位层面,应当结合各被告人在境内运营团队中的具体分工,如负责人员管理、场所设备保障、资金账户提供等不同职责内容,准确论证各自的地位作用,为处于相对次要地位的委托人争取从轻处理。第四,在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层面,应当积极建议委托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本案中张某、裴某某均因相关从宽情节获得了相应的从轻处罚。
五、实务启示与思考
本案对办理跨境网络赌博类犯罪案件具有以下实务启示。第一,在管辖权审查上,应当养成对跨境网络犯罪案件管辖依据进行专项审查的习惯,重点核实犯罪行为与我国的实质连接因素及具体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是否符合规定。第二,在证据审查上,应当高度重视电子数据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包括数据提取、固定、鉴定等环节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这是跨境网络犯罪案件证据审查的核心工作内容。第三,在类案检索上,应当持续关注跨境网络犯罪案件在管辖权认定及言词证据无法逐一收集情形下的证据综合认定规则的具体适用尺度。第四,在与委托人沟通上,应当如实告知即便涉案赌博网站服务器架设境外、主要参赌人员系外国籍人士,只要在境内提供了实质性的运营支持并有中国公民参与,仍然可能面临我国刑事司法机关的管辖与追诉,帮助委托人正确认识跨境网络赌博类活动的现实法律风险。
结语
跨境网络赌博犯罪案件在管辖权确定与证据审查方面均呈现出区别于传统本土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张某、裴某某开设赌场案通过对涉外管辖依据及电子数据综合认定规则的系统阐释,为同类跨境网络犯罪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也为辩护律师在管辖异议、证据审查及共同犯罪辩护等方面提供了具体可行的实务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