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盗版侵权案件中,侵权经营者往往出于规避监管的考虑,采取与正常运营账户相分离的收款方式——即不通过被告单位自身账户直接收取游戏充值款项,而是委托代理商或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代为收取,这种"账户分离"式的资金流转模式,给侦查机关及审判机关准确核实涉案非法经营数额带来了现实挑战。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黄某侵犯著作权案对这一数额查证难题给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裁判思路,明确了可以通过代理商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收支数据进行梳理查证,这一方法论对辩护律师办理同类盗版游戏侵权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案情简述
被告人黄某作为被告单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运营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甲海南麻将"游戏源代码具有高度同一性的"乙海南麻将"游戏,并通过代理人员销售用于启动游戏的虚拟货币方式为被告单位非法营利,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62912.9元。审理期间,被告单位退交全部赃款。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二十万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十万元,一审判决已生效。
二、核心争议焦点提炼
结合本案裁判说理,可提炼出以下问题:被告单位采用与自身账户相分离的方式,通过代理人员销售用于启动游戏的虚拟货币进行非法营利,此种"账户分离"型盗版游戏侵权经营模式下,应当采用何种方法核实、认定被告单位的非法经营数额?
三、法理与实务辨析
(一)"高度同一性"游戏源代码的复制发行行为定性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等作品,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裁判理由指出,被告单位运营的"乙海南麻将"游戏,其源代码与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甲海南麻将"游戏源代码具有高度同一性,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黄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将该游戏对外运营牟利,其行为完全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这一说理延续了此前同类网络游戏私服、盗版案件的一贯裁判思路,即只要涉案侵权软件的核心源代码与正版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或高度同一,即便存在游戏名称、外观等表层差异,仍应认定为对正版软件的复制发行行为。
(二)单位犯罪的成立及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责任认定
裁判要旨明确指出,单位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案中,被告单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游戏运营主体,其经营管理者黄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者共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共同责任主体,法院分别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体现了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与直接责任人员并罚的一般处理原则。
(三)"账户分离"型侵权经营数额的查证方法:第三方代理销售数据的梳理运用
本案裁判说理的核心价值在于,针对盗版"手游"类犯罪中常见的违法获利途径与网站经营公司账户分离这一资金流转特征,明确了相应的犯罪数额查证方法:即可以通过代理商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收支数据进行梳理和查证。具体而言,被告单位并未直接以自身账户名义收取游戏玩家的充值款项,而是通过代理人员对外销售用于启动游戏的虚拟货币(如"星钻礼品"),这种资金收取方式客观上造成了被告单位实际非法经营数额与其自身账户流水记录之间的脱节,若仅审查被告单位自身账户的资金往来记录,将难以完整、准确地反映其实际非法经营规模。裁判理由据此确立了一项重要的证据审查方法,即第三方代为销售的游戏虚拟礼品、装备或货币等虚拟财产所得收入,可以作为盗版"手游"网站的非法经营数额予以认定,本案即主要采取对第三方代理公司为被告单位销售"星钻礼品"等启动游戏虚拟货币的收入数据,来认定被告单位的犯罪数额,最终认定非法经营数额为162912.9元。
四、辩护策略与路径
结合本案的裁判逻辑,辩护律师在办理采用账户分离方式经营的盗版游戏侵权案件时,可从以下路径展开辩护:
其一,第三方代理销售数据真实性、完整性的重点审查。辩护律师应重点核实用于认定非法经营数额的第三方代理商、支付平台收支数据的调取渠道是否合法、数据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重复计算或遗漏抵扣退款等情形,这是数额辩护的核心切入点。
其二,区分"虚拟货币销售收入"与"被告单位实际非法经营数额"之间的对应关系。辩护律师应审查第三方代理销售的虚拟货币收入,是否已经扣除代理商自身的服务费、渠道费等中间环节费用,若被告单位实际获得的分成比例低于代理销售的全部收入,应就此提出异议,主张按照被告单位实际获利份额认定犯罪数额,而非笼统采用代理商全部销售收入。
其三,源代码同一性鉴定意见的专业审查。辩护律师应重点核实鉴定机构关于涉案游戏源代码与正版软件"高度同一性"的鉴定方法、比对范围是否科学规范,这对罪与非罪的认定具有基础性意义。
其四,单位与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区分论证。辩护律师应结合被告人在单位经营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决策权限,论证其作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责任范围,避免将单位犯罪的全部责任不当加重于个人。
其五,退赔及认罪认罚情节的积极运用。本案被告单位主动退交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均获得从轻处罚,辩护律师在办理同类案件时应积极促成当事人退缴违法所得、配合调查,争取从宽处理。
其六,风险提示:账户分离手段不能规避数额认定,反而可能被认定为规避监管的从重考量因素。需要指出的是,本案确立的第三方数据查证方法,表明司法机关已具备穿透"账户分离"外观、准确核实实际经营数额的证据审查能力,辩护律师应避免简单以"资金未直接进入被告单位账户"为由主张数额认定证据不足,而应将审查重心转向具体数据的真实性与归属核实。
五、实务启示与思考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黄某侵犯著作权案对刑事辩护实务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借鉴价值:
其一,证据审查应贯通被告单位账户与第三方代理平台数据两条主线。办理账户分离型盗版游戏侵权案件,辩护律师应同时调取被告单位自身账户流水及代理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完整收支数据,逐一核实数额认定的准确性及归属关系。
其二,类案检索应关注"账户分离"型侵权经营数额查证方法的类型化积累。本案确立的第三方代理数据查证方法,对当前普遍存在的通过代理商、第三方支付渠道规避直接收款的侵权经营模式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辩护律师应关注此类查证方法在不同案件中的具体适用方式。
其三,办案方法应重视对游戏运营资金流转全链条的完整梳理。此类案件的资金流转往往涉及多层代理、多个支付渠道,辩护律师应绘制完整的资金流转图谱,这是准确核实非法经营数额的重要办案方法。
其四,与委托人沟通应加强游戏运营合规层面的前瞻性提示。本案对从事网络游戏运营、代理业务的企业及经营者具有重要警示意义,辩护律师在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时,应向委托人明确提示:采用第三方代理、账户分离等方式经营盗版游戏,并不能规避对非法经营数额的准确核实,反而可能因此增加证据梳理的复杂性和相应的法律风险。
结语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黄某侵犯著作权案表明,对于采用账户分离方式经营盗版网络游戏的侵权行为,司法机关可以通过代理商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收支数据进行梳理查证,第三方代为销售的游戏虚拟礼品、装备或货币等虚拟财产所得收入,可以作为认定非法经营数额的依据。对于辩护律师而言,深入核实第三方代理数据的真实性与归属关系、准确区分销售收入与实际获利份额,是办理此类账户分离型盗版游戏侵权案件、实现精准数额辩护的关键方法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