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中,用以指向被告人的最核心证据,是从被害人乳房擦拭物中检出的 DNA。然而,该检材的提取过程、时间、地点及提取人身份均存在明显矛盾,无法确认其真实来源。缺乏来源清晰、程序完备的物证,即使被告人供述较为稳定,也不足以支撑死刑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据此认定:本案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极刑证明标准,裁定不予核准死刑。
基本案情
2008年9月2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因赌博输钱、急需钱财,翻墙进入邻居郭某某家中。索要钱财未果后,其掐住郭某某颈部并意图实施强奸,但因情绪紧张未能得逞。随后石某某取来郭某某家中的电线,将其勒死。作案后,他在室内翻找财物未果,随即逃离现场。
石某某落网后,对进入现场、索钱、实施暴力、勒颈及翻找财物等过程始终稳定供述。
主要证据情况
(一)鉴定意见
鉴定机关报告显示:被害人乳房擦拭物中检出了与石某某一致的 DNA。
(二)供述及印证
石某某归案后多次供述,其描述的诸多细节与卷内证据相互吻合,包括:
翻墙进入室内,与郭某某丈夫“家门关闭、需用木棍拨开插销进入”的情况相对应;
使用电线勒颈,与尸体鉴定所示“勒颈致机械性窒息”一致;
室内被翻动,与现场“床铺凌乱”状况相吻合;
离开时被害人所在位置,与发现现场一致;
事前因赌博输钱向邻居借钱,与多名证人证言相互印证;
曾向妻子说过要“弄点钱”,与其妻证言对应。
这些内容构成了对其供述的较多外部印证。
存在的主要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中发现,本案关键证据及侦查过程存在重大疑点,尚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一)关于乳房擦拭物的来源不清
该检材系本案中最关键的物证,但在材料补查过程中出现了多重矛盾:
提取人员不一致
多份补查说明由不同人员签署,且存在明显代签情形,严重影响真实性。提取时间前后矛盾
某份补查说明称9月22日在尸检中提取;
但尸体鉴定书及《物证提取登记表》均载明尸检与提取时间为9月23日;
二者无法相互解释。
提取地点不一致
有材料称系在9月22日“现场临场勘查中”提取;
另有材料称9月23日“在鉴定中心尸检时”提取;
然而,现场勘查笔录并未记录提取该检材,
23日的《物证提取登记表》也仅记载了心血与胃内容物,并未包括乳房擦拭物。
上述矛盾导致该物证的来源无法得到合理解释,证据客观性与合法性均存疑。
(二)侦查办案过程不透明
卷内材料记载,侦查机关系从被告人妻子的口供中得知其可疑点后赶往火车站抓捕。然而,石某某妻子的证言并不支持这一“破案经过”。侦查机关如何锁定石某某、为何立即赶往火车站,卷宗材料未能清晰说明,难以排除侦查程序可能存在影响量刑判断的瑕疵。
法院审查与论证
经全面核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键物证的合法性与来源无法确认,使得 DNA 结果失去应有的证据基础;
案卷中其余证据主要为被告人供述及与之相印证的情节性证据,虽然能够形成一定链条,但不足以在死刑案件中达到“唯一、排他”的证明标准;
鉴于物证存在严重瑕疵,无法确保案件事实查明无误,依法应作出对被告人更为有利的判断。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能确保石某某作案事实达到无合理怀疑的程度,且关键物证缺乏可靠来源。依据死刑复核制度中对证据“确实、充分”的严格要求,裁定不予核准对石某某的死刑判决。
案例启示
本案再次强调以下原则:
关键物证必须具备清晰来源
程序瑕疵直接影响物证效力,尤其在极刑案件中,任何环节不清都可能导致证据体系失稳。“孤证”无法支持极刑裁判
仅凭被告人供述,即便与部分证据印证,也不能充当死刑判决基础。疑罪从无的制度底线必须坚守
当证据链条存在无法弥补的断裂时,应依法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断。
该案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警示意义:死刑案件中,证据体系必须经得起严格审查,每一个细节均必须可信、合法且可验证,方能构成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