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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40辑典型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按:《刑事审判参考》第140辑收录了第1596号至1608号共计13起典型案例。除第1601号王某生抢劫案涉及二审期间出现被告人病危及死亡时的程序处理之外,其他案例均系针对实体法问题的解读。第1603号李某某袭警案、第1607号熊某波贩卖毒品案所涉的主刑及财产刑并罚规则较为复杂,尤其是李某某袭警案中关于极端个案情况下的并罚失衡问题的处理方案,也未必十分准确、适当。第1604号吴某、刘某海开设赌场案关于刑法修订后相应罪名的司法解释所确定的定罪量刑标准能否继续适用问题的规则,尤其值得赞同。我们将上述案例的裁判要旨总结、整理如下,与各位读者共同学习。

1.吴某重大责任事故案(第1596号)

裁判要旨:游泳馆经营者经营游泳教培业务,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生产、作业”,进而认定其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2.天津某橙汁有限公司、蒋某某、张某、傅某被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第1597号)

裁判要旨:违反产品质量法的不当标识行为并未触犯刑法,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其危害性也没有达到被科以刑罚的相当程度。对于市场主体在经营中的错误行为,应重点区分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科学划定行政管理与刑事制裁的边界。

3.张某文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第1598号)

裁判要旨: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依法披露重大诉讼事项。公司人员脱岗或者公司管理混乱属于公司内部管理事项,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披露时间节点,应坚持第一时间、及时披露的原则,但对于上市公司系被告的案件,相关诉讼立案时上市公司并不知晓,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故以上市公司收到诉讼材料、得知诉讼案件存在时作为应当披露重大诉讼的时点最为合适。

4.蔡某合同诈骗案(第1599号)

裁判要旨:风险投资是一种金融活动,与合同诈骗的区别在于:一是客观上是否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风险投资中,资金方是否投资应建立在对客观事实的判断基础上,承担的是正常的经营风险。目标企业即便对公司前景、营利能力等有一定夸大,也应是基于公司发展状况、市场环境等客观因素作出的预测,而不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二是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风险投资中,企业融资的目的是让企业发展壮大,并非非法占有。目标企业应具有履约能力,融资后诚信经营,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应任意处置、占用资金。具体案件中,要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考察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准确区分风险投资与合同诈骗。

5.唐某华、杨某祥故意伤害案(第1600号)

裁判要旨:对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的认定,应当坚持一般人的立场作事中判断。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站在防卫人当时的情境,从社会一般认知的角度,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全面整体考量,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应防止陷入唯结果论的误区,避免只要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就一律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6.王某生抢劫案(第1601号)

裁判要旨:二审期间被告人突发严重疾病,法院应全面审查案件情况,审慎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二审期间被告人死亡的,应坚持全面实质评议,对案件实体、程序问题依法稳妥处理,二审法院在全面审查案件并确认被告人不属于无罪的情况下,应裁定终止审理。

7.祝某甲、祝某乙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案(第1602号)

裁判要旨:对于如何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司法实践中通常是以是否当场使用暴力、是否当场取得财物,即“两个当场”作为判断标准。但该区分标准通常适用于常态情况下对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对于事出有因而实施的暴力行为,且暴力与取财相对独立的情形而言,则需要综合其他要素进行考量才能正确认定行为性质。

8.李某某袭警案(第1603号)

裁判要旨:刑罚执行期间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若前罪剩余刑期或执行刑期超过二十年,但与新罪所判有期徒刑并罚时总和刑期未超过三十五年的,在适用限制加重原则时,可能出现并罚失衡的现象。对此,可以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在并罚时作技术处理,如在法定刑幅度内对新罪判处不同种有期自由刑,根据吸收原则或并科原则进行并罚。但当新罪或者漏罪仅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时,实务中可供参考的处理思路是:(1)前罪为数罪,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时并罚失衡的,根据罪犯实际所犯各罪刑期之和确定法定最高刑期,刑期之和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刑期之和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同时受前罪判决既判力的约束,应在前罪决定执行的刑期(漏罪情况下)或前罪尚未执行的刑期(新罪情况下)与法定最高刑二十五年之间决定最终的执行刑期。(2)前罪为死刑缓刑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剩余刑期超过二十年,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时并罚失衡的,在无法通过吸收或并科原则解决该矛盾时,可以待该并罚矛盾消失后(剩余刑期低于二十年时)再对后罪判处刑罚,在此期间罪犯原判刑罚继续执行,并对减刑予以严格限制。

9.吴某、刘某海开设赌场案(第1604号)

裁判要旨:旧司法指导性文件不能当然解释经过刑法修正案修订后的罪名,司法解释应依附于相应刑法,刑法修正案对个罪作出重大修改,导致修正前的刑罚设置不再适用,相应依附于原刑罚设置的司法解释确立的标准不能当然解释修正后的个罪,即使司法解释未废止,也并不代表其具有解释修正后的个罪的当然效力。在新的司法解释未明确升格法定刑的数额标准前,在严格把握犯罪数额的同时,可以综合考虑案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情况,保留余地作“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前罪刑期在判决前羁押折抵完毕,应以判决生效之日认定累犯中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

10.李某、徐某非法行医案(第1605号)

裁判要旨:非法医疗美容致过敏性休克死亡属于“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情形。行政违法转化为刑事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应当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主从犯的标准进行划分,对于对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直接行为未起主导作用,仅故意犯罪仅有概括明知,即使获利较多也不能机械地一律认定为主犯。

11.魏某某被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第1606号)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于2020年12月18日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在认定是否构罪及裁量刑罚时,判断的重点应在于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特别是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情况。对于被列入上述名录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原则上不宜再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对象对待。

12.熊某波贩卖毒品案(第1607号)

裁判要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原则上应当采取吸收原则,只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情形下,财产刑的并处规则是:(1)对于前罪和漏罪或新罪均未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如前罪主刑已执行完毕、罚金尚未执行完毕,漏罪或者新罪又判处罚金的,不必与新判处的罚金并罚;如前罪主刑尚未执行完毕,漏罪或新罪又判处罚金的,应将前罪判处的罚金与漏罪或新罪判处的罚金并罚。(2)对于前罪判处罚金,漏罪或新罪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如前罪主刑已执行完毕、罚金尚未执行完毕的,不必与漏罪或新罪判处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罚,前罪罚金在任何时候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追缴,漏罪或新罪判处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能吸收前罪罚金;如前罪主刑尚未执行完毕,漏罪或新罪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吸收前罪罚金。

13.李某受贿案(第1608号)

裁判要旨:参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的第三方医学专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文章来源:刑事法譚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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