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刑事案例>正文

2024-06-1-055-021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醉驾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问题

2024-06-1-055-021

关键词:

刑事, 危险驾驶罪, 醉驾, 交通事故, 全部责任, 量刑

裁判要点:

醉驾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但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意见》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理,不能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被告人虽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但积极赔偿取得对方谅解,认罪悔罪态度好,不具有《意见》第十四条规定的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可依法适用缓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3年11月1日3时59分许,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云南省昆明市彩云北路某体育城星某国际门前道闸口处倒车时,与他人驾驶的轿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8.6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31日作出(2024)云 0111 刑初9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陈某某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论是按照行为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还是按照审判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均应从重处理。考虑到陈某某造成的事故程度一般,系财产损失,未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轻伤的较严重后果,且事后积极赔偿,取得事故对方的谅解,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总体从宽处理。综合考虑,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第2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10条、第12条、第14条

一审: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4)云0111刑初99号刑事判决(2024年1月31日)

阅读 20 点赞 0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来源于作者原创、公开资料整理或网络转载,转载内容已尽可能注明作者及出处。文章仅供法律学习、实务研究和信息参考,不当然代表本站或律师本人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因法律规定、司法政策、裁判观点及个案事实差异,读者不宜仅依据本文内容作出具体法律判断或处理决定。若本文涉及的署名、来源、版权或内容表述存在不当之处,请权利人或相关主体及时与本站联系;经核实后,本站将依法依规及时更正、补充或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