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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404-002诸葛某某受贿案

——放贷收息形式受贿中犯罪数额的认定
2024-03-1-404-002 / 刑事 / 受贿罪 /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20 / (2019)浙11刑初10号 / 一审

关键词:

刑事, 受贿罪, 借贷收息形式受贿, 受贿数额, 认定规则

裁判要点: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明知请托人不具有借款需求,仍以借款为名放款给请托人收取利息的,以收取的全部利息认定受贿数额;明知请托人有借款实际需求而放款给请托人,以利息为名收取钱款的,以收取的钱款超出请托人支付给同类正常民间借款最高利率的差额部分,认定受贿数额。

基本案情:

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诸葛某某利用担任浙江某县代县长、县长、县委书记、某市副市长、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落户、项目审批、减免处罚、职务晋升、调整、工作安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

1.2004年至2018年间,诸葛某某接受叶某某、施某某夫妇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叶某某、施某某夫妇在企业搬迁、能耗指标获取、变电所项目推进、儿子工作安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2008年5月、2011年9月,诸葛某某以年利率30%的利息分别出借资金60万元、200万元给向叶某某、施某某夫妇,于2008年10月至2018年1月间收受叶某某、施某某先后11次以支付利息、春节红包等名义给予的共计571万元。诸葛某某在明知叶某某、施某某向其多支付利息的情况下以收取利息(按照叶某某、施某某向他人同期借款的最高年利率20%扣除)的名义,以及以收受春节红包的形式,收受叶某某、施某某为谋求和感谢其帮助而先后送给其的钱款共计201.6666万元。

2.2003年至2017年,诸葛某某接受金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金某某的衢州某混凝土公司在混凝土项目引进、延长独家经营权期限、农保地置换、项目技改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4年3月,诸葛某某在明知金某某不需要借款的情况下,仍主动以固定年利率20%的利息以借款的名义交给金某某150万元。2014年9月至2018年11月,诸葛某某收受金某某以支付借款利息名义送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41万元。

另外,被告人诸葛某某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人民币、美元、购物卡、金条等财物共计价值207.5836万元(具体犯罪事实略)。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浙11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诸葛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退缴的赃款人民币541.1089万元,扣押在案的金条13根,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诸葛某某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诸葛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诸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坦白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本案大部分受贿事实,退出全部赃款赃物,并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侦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第386条、第383条第1款第3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第18条、第19条第1款


一审: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1刑初10号刑事判决(2019年11月20日)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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