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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8-1-249-001李某刚非法出售答案案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2024-18-1-249-001 / 刑事 /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2017.06.13 / (2017)皖1102刑初89号 / 一审

关键词:

刑事, 非法出售试题、答案罪, 医师资格考试, 正确率

裁判要点: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当然,如果试题本身错误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完全或者较大程度不一致的,不能认定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符合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可以适用相应罪名。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刚联系考生推销作弊手段,并通过网络购买2016年医师资格考试答案。李某刚与考生彭某签订协议,约定帮助彭某利用作弊的方式通过考试后,由彭某支付其4万元报酬,并先行收取0.4万元。2016年9月24日10时许,李某刚获取通过网络购买的考试答案后,利用无线电设备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彭某发送考试答案,并通过手机微信向有购买意向的20名考生发送考试答案,被当场抓获。经比对,李某刚提供给考生用于作弊的考试答案正确率分别为75%和71.9%。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皖1102刑初89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出售答案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刚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 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李某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答案,属于非法出售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答案,构成非法出售答案罪。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和坦白、退赃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之一


一审: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7)皖1102刑初89号刑事判决(2017年6月13日)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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