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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可通过民事途径得到救济,故无罪

裁判要旨

自诉人委托被告人办理房屋拆迁事宜,因委托产生了费用,属于民事纠纷,被告人没有将补偿款占为己有而拒不归还的故意,即没有侵占的故意;自诉人要求拿回补偿款的诉求完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得到救济,即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得到司法救济,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

案例索引

(2021)晋0930刑初64号

基本案情

2020年,河曲县修建沿黄公路需征用刘某2及其子刘某1的4宗地,包含自诉人刘某1的1宗地(地号:32010776,批准面积207.4m2,土地证颁发日期2011年11月)。自诉人刘某1于2020年5月24日向被告人刘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刘某代其与沿黄公路拆迁办签订协议、办理补偿款、收取款项的一切事宜;刘某2、丁某夫妇于同日向被告人刘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刘某代其与沿黄公路拆迁办签订协议(包含刘某3持有的房产、刘某1代持的房产)、收取款项,所收补偿款全部偿还刘某债务等一切相关事宜。

关于刘某与刘某2债权债务关系。河曲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20)晋0930民督6号支付令,并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晋0930执102号执行通知书。

2020年6月11日,刘某受托与河曲县文笔镇人民政府就刘某1的被征收房屋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补偿金额共计949086元。2020年6月11日,刘某委托钟某代其领取补偿款收款事宜。2020年6月26日,河曲县文笔镇拆迁办向钟某账户打款949086元。同日,刘某与河曲县文笔镇人民政府就刘某1的被征收房屋签订了房屋征收腾空奖励协议书,约定奖励金额20000元;2020年7月8日,河曲县文笔镇拆迁办向钟某账户打款20000元。因委托拆迁事宜,刘某共计领款1178965.32元,付款花名表上均有刘某签字。领款后,刘某委托好友李某,于2020年9月20日向刘某1转账人民币10万元。后自诉人刘某1向刘强索要补偿款,刘强以刘某1父亲刘某2欠债不还,以及在办理拆迁过程中有一些未尽事宜未处理为由,没有结算归还。

法院认为

自诉人刘某1委托被告人刘某办理房屋拆迁事宜,因委托产生了费用,属于民事纠纷,被告人刘某没有将补偿款占为己有而拒不归还的故意,即没有侵占的故意;自诉人要求拿回补偿款的诉求完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得到救济,即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得到司法救济,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自诉人刘某1委托被告人刘某负责拆迁事宜,受托人刘某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刘某1应当偿还,但拆迁事宜办理完毕后,双方未就因委托产生的费用进行交割,故自诉人刘某1起诉指控刘强侵占的数额无法确定,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文章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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