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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同样具有职责的他人提供便利,不为滥用职权

裁判要旨

上诉人王某虽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将其保管的空白土地使用证交给同样具有保管职责的许某某,该行为不应认定为滥用职权行为,王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案例索引

(2017)吉01刑终227号

基本案情

案外人赵某某于2010年以20万元价格购买榆树市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大岭道班房屋及附属土地,双方约定赵某某预交2万元定金,余款当年11月份付清。赵某某于2010年7月份至2014年7月份实际居住该房屋。

被告人王某与许某某原系乡镇土地所同事关系。后在被告人王某任榆树市国土资源局育民乡资源所副所长,许某某任大岭镇资源所副所长期间,赵某某(已判刑)持编号为吉房权岭字第26号假的房产证找到许某某,请求为其办理该房产证下的土地使用证。许某某遂向王某索要老式空白土地使用证。被告人王某于2011年10月份(即在许某某打电话的第2日),将空白土地使用证交给许某某指定的取证人赵某某,赵某某取证后给王某人民币3000元。赵某某将该老式空白土地使用证交给许某某,许某某在明知榆树市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已无权办理土地证的情况下,由许某某填写相关内容,将土地使用权人实为榆树市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大岭道班,填写赵某某名字为赵某某非法办理了编号为榆国用(99)字第5250101026号的国有土地证。

赵某某利用该土地使用证和原房照及档案材料丢失的相关证明手续,到榆树市房产管理处,补办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将榆树市公路工程养护公司名下的大岭道班的房产及院落办到自己的名下,并利用该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从杨某某处以5分利抵押借款人民币30万元。借款到期后,杨某某对赵某某在本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赵某某给付杨某某本息合计人民币47万元(当庭给付1万元)。杨某某实际本金损失人民币29万元。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真正的产权人榆树市公路工程养护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中止执行。此案被移送侦查机关。后赵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6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责令其退赔杨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9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

关于上诉人王某上诉提出的“其主观上不具有滥用职权的故意,没有实施滥用职权行为,其提供空白土地使用证的行为与杨某某借给赵某某的钱没有追回并无因果关系,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经查,王某系榆树市国土资源局育民国土资源所副所长,其对该所剩余的空白土地使用证负有保管义务。但王某按照榆树市国土资源局大岭镇国土资源所副所长许某某的要求,将空白土地使用证提供给许某某指定的取证人赵某某,实质上系向同样具有保管职责的许某某提供该土地使用证,其对许某某拿到该土地使用证后的用途并不明知,许某某利用该土地使用证实施滥用职权的行为与王某无关,不应认定王某具有滥用职权行为。故对该上诉理由予以采纳。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虽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将其保管的空白土地使用证交给同样具有保管职责的许某某,该行为不应认定为滥用职权行为,王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2刑初150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文章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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