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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制毒但案发前已举报有人制毒,依法不起诉

当事人信息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8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2007年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制造毒品罪,经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决定,于2017年6月2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7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逮捕。

审查经过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7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7日补查重报;2018年1月3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9日补查重报。审查起诉期间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检察院认为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7年开始,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组织犯罪嫌疑人张伟、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等人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制造冰毒。2017年6月21日,刘某某在明知张伟等人在制造毒品仍然将用矿泉水瓶装的毒品原料丙酮交给张伟,后张伟、刘某某被民警现场挡获,民警当场从客厅茶几上查获用黄色瓷盆装的褐色液体一盆(净重138.27克)、用透明玻璃被装的褐色液体一杯(净重35.98克)、白色瓷碗(上有搅拌棒和滤纸,从滤纸上刮下净重0.22克白色晶体),从客厅冰箱内查获用白色瓷碗装的褐色液体一碗(净重207.01克),从厨房内的烧杯上刮下白色晶体(净重0.54克),还查获烧杯、电炉等制毒工具若干。经鉴定,从上述褐色液体和白色晶体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张伟、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法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制造数量巨大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制造毒品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查,有相关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带丙酮给张伟,但刘某某在此之前就已经向公安人员举报该地有人制毒,故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其带丙酮的目的是帮张伟等人制毒,主观无制造毒品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刘某某个人物品手机、车辆应予以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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