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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胸部提取到麻醉师DNA,因证据不足终获无罪

裁判要旨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蓝某犯强制猥亵罪仅有莫某本人的陈述,以及从莫某胸部提取到的擦拭物鉴定出有蓝某DNA,对于该处提取的DNA不能排除系蓝某其他正当行为所遗留,不具有排他性,故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蓝某实施了强制猥亵的行为。

案例索引

(2019)桂02刑终348号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蓝某犯强制猥亵罪一案,于2019年7月1日作出(2018)桂0203刑初53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1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礼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蓝某及其辩护人吴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3日17时许,莫某在广西XX医院X号手术室接受全身麻醉腹腔镜阑尾切除手术,18时,被告人蓝某作为麻醉医生接班进入手术室工作。手术完成后,19时许,莫某报案称其被蓝英平吮吸胸部。经鉴定,莫某胸部擦拭物与蓝某血样在共有的15个STR基因座的分型一致。2018年1月3日,公安民警到广西XX医院将被告人蓝某传唤归案。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7年11月23日19时32分,吴某报警称其老婆莫某在XX医院做阑尾手术时,被麻醉师蓝某摸胸和下体。2018年1月3日,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

2.到案经过,证明2018年1月3日,蓝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3.提取笔录、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明2017年11月27日,公安人员依法提取莫某乳头和乳晕擦拭物一份、阴道分泌物一份备检。经检验,莫某胸部擦拭物与蓝某血样在共有的15个STR基因座的分型一致;莫某阴道分泌物未检出精斑,莫某阴道分泌物与莫某血样在共有的15个STR基因座分型一致。

4.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证据清单、手术记录及手术病历,证明莫某因持续右下腹痛2天而入XX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急性阑尾炎,于2017年11月23日17时56分至18时42分进行腹腔镜阑尾切除+肠粘连松解术,主刀医生梁某1,麻醉师梁某2,麻醉方法是全麻。

5.被害人莫某的陈述,证明其在柳州市XX医院做阑尾手术后,被主刀梁某1医生叫醒并做了几个应答对话后,梁医生离开。其躺在手术室内休息时感觉有人脱其裤子后用一根手指伸进阴道里,然后走到床头把其衣服拉下露出左胸,用嘴巴吮吸其左边乳头,后再次用手指伸进其阴道,又吮吸其左侧乳头。其当时意识清醒,但全身没力气抵抗。其被人穿好衣服和裤子时,睁开眼睛看到一个穿白色的医生手术服,戴着蓝色医用帽子的男子。后该男子推其出手术室,其告诉男朋友吴某被侵犯的事情。

6.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1月23日下午7时许,蓝某把其女朋友莫某推出手术室送到病房,莫某说她在手术室里被蓝某用嘴吸胸部,用手抠阴部,其质问蓝医生被对方否认,其报警。

7.证人梁某2的(广西XX医院麻醉科主任)证言,证明当日18时,蓝某作为麻醉医生接班给莫某做手术。当日使用的麻醉药有依托咪酯、舒芬太尼、丙泊酚、罗库溴铵,丙泊酚在极少数情况下会让使用者产生性幻想。麻醉师参与手术时,对患者插气管和拔气管的时候戴手套,其他时候都不戴手套。术后拔患者胸前电极片时,医生可能会碰到患者胸部。

8.证人谢某的证言,证明其到X号手术室时,梁某1医生在为患者缝合伤口,手术室里还有麻醉医生蓝英平、护士蓝某1,其整理器械后拿到洗涤间清洗。梁医生离开后,其和蓝某1先后经过蓝某的同意离开手术室,蓝某最后离开。

9.证人蓝某1的证言,证明其接班时蓝某给患者做复苏,谢某收拾完手术器械拿到外面清洗,其帮患者穿裤子后患者醒了,蓝某给患者拔管。后其和蓝某推患者离开手术室。

10.证人梁某1的证言,证明其给莫某做完手术后,让蓝某进行复苏,几分钟后莫某苏醒了,蓝某说:“醒了,手术结束了,有没有哪里不舒服。”莫某回答没有哪里不舒服。其看到莫某能自主呼吸,意识清醒就离开了,手术室还有蓝某和两个护士。复苏后会扣好患者衣服,医生对病人进行复苏,拆电极片的时候有可能会碰到患者胸部,当日蓝某给莫某拆电极片。

11.证人蓝某2(广西XX医院急诊科主任)的证言,证明如果需要提高血氧饱和度,可以通过提高呼吸机的氧气浓度来改善血氧饱和度。心肺复苏是手术中的抢救行为,需要写在手术记录或抢救记录中。电极片一共有三片,分别放置在左右两侧锁骨中间处下约1厘米的地方和左乳房下外侧。莫某手术后,医院的陈某事先后找其联系蓝某调解,蓝某不愿意赔偿莫某。

12.被告人蓝某的辩解,证明2017年11月23日下午6时,其到广西XX医院X号手术室接班,梁某2医生告诉其麻醉诱导的时候用了舒芬太尼、罗库溴和七氟烷,手术中其继续加丙泊酚静脉注射对患者进行全身麻醉。手术结束后,其对患者复苏、催醒,患者逐步清醒。其听诊发现患者的喉咙和肺部有痰鸣音,就用吸痰管对患者进行吸痰,过床后医生和手术助手离开,就剩下其和巡回护士蓝某1、器械护士谢某。三个各自整理东西,其发现患者的血氧饱和度下降,就用两手压患者的胸部辅助呼吸,反复压几次后患者的血氧饱和度上来了。过一会儿患者醒了,其和蓝某1从手术室的两个门分别离开手术室。

13.户籍证明、职称证,证明被告人蓝某的身份、工作情况。

法院认为

原审被告人蓝某遗留在莫某胸部的痕迹物证DNA,证明蓝某存在强制猥亵莫某的嫌疑,但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该痕迹物证DNA系蓝某正当医务行为遗留的可能性,原判认定蓝某无罪符合疑罪从无的刑法基本原则,本院予以确认。原判法律适用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裁判结果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文章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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