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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九”实施后适用危险驾驶罪的观点和案例

本期导读: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作出了修改,除追逐竞驶、醉酒驾车的危险驾驶行为外,还将校车和旅客运输超载超速、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同时还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刑事责任。本期法信干货归纳、整理了危险驾驶罪的案例和最新立法观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案例:

1. 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但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应认定情节恶劣——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本案要旨】(1)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2)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2号

2. 醉驾者对因拒绝酒精检测导致证据瑕疵承担不利后果
——孙林海危险驾驶案
【本案要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属于认定行为人是否处于醉酒状态的关键证据。行为人拒绝配合酒精检测的,司法认定时应简化、减低对侦查人员的证明要求,行为人本人承担由其自身原因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此获得的瑕疵证据由有关办案人员进行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后可作为认定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驶”的证据。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7集)
立法观点: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这里规定的“追逐竞驶”,就是平常所说的“飙车”,是指在道路上,以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某条道路为目标或者以同行的其他车辆为竞争目标,追逐行驶。具体情形包括在道路上进行汽车驾驶“计时赛”,或者若干车辆在同时行进中互相追赶等,既包括超过限定时速的追逐竞驶,也包括未超过限定时速的追逐竞驶。根据本款规定,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判断是否“情节恶劣”,应结合追逐竞驶所在的道路、时段、人员流量,追逐竞驶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危害后果等方面进行认定。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区分了饮酒和醉酒两种情形。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 19522-2004)的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实践中,执法部门也是依据这一标准来判断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两种行为。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一定造成交通事故、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只要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即构成危险驾驶的行为。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关系较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是近年来交通事故频发多发的重灾区,一旦发生事故,即是群死群伤,后果不堪设想。实践中,有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的人员,为了追求利润,无视额定乘员数量或者规定时速,任意超员、超速,发生了大量触目惊心的事故。对这类行为,应当加强管理,加大处罚力度,防止惨案的发生。
这里所规定的“校车”,是指依照国家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依照国务院颁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事校车业务应当取得许可。

这里规定的从事旅客运输的车辆,包括需要具备营运资格的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以及其他从事旅客运输的微型面包车等非营运客车。从事旅客运输的驾驶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由有关部门颁发准驾证明。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有的从事校车业务的车辆并未取得许可,有的从事旅客运输的车辆不具备营运资格,还有一些未取得客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旅客运输的车辆,甚至还有货车违反规定载人、拖拉机载人的;有的从业人员并不具备相关资质,如有的校车驾驶员就是由幼儿园的管理人员担任的,有的客运车辆驾驶员并不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但是,未取得许可或者不具备相关资质,不影响本罪刑事责任的认定,只要是从事了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都应当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校车业务的机动车和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超速的危害性很大。超员会导致车辆超出其载质量,增加行车的不稳定性,引发爆胎、偏驶、制动失灵、转向失控等危险。超速行驶会降低驾驶人的判断能力,使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延长。这两种做法,都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且会加大事故的伤亡后果。这里所规定的“严重”超员、超速的具体界限,需要由有关部门通过制定刑法修正案(九)的衔接性规定加以明确。只要从事校车业务的机动车和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超速的,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应当追究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目前,国内80%的危险化学品需要通过高速公路运输,每年全国通过公路运输的危险化学品达3500多个品种、约2.4亿吨。几个连接国内主要城市的高速公路均承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任务。虽然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事故占比不高,但损害结果严重,个案致死率达33%,比普通事故的个案致死率高十几个百分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事故危害大,爆炸瞬间就能覆盖整个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往往根本来不及逃生。同时,基于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一旦发生事故,还易导致土壤、水源等环境污染,带来次生危害。因此,对于这类事故,必须严格防范。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中关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的相关规定,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危及公共安全的,也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这里所规定的“危及公共安全的”,是划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在实践中,对于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应当结合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品种及数量,运输的时间、路线,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及严重程度,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等综合作出判断。

(摘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释解与适用,雷建斌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出版。)
文章来源: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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