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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如何坚持独立辩护原则?

独立辩护原则是指“律师提供刑事法律服务,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而在实践中,律师往往面临着与当事人意见不一致的情况。这种情况出现后,律师应当如何妥善处理呢?

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意见不一致,主要有六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律师认为有罪,而当事人认为无罪。律师应当充分论证,向当事人详细分析案情,提出对案件客观公允的各种预测,给当事人案件结果的合理预期,并说服当事人采纳律师的辩护方案。如果辩护人认为确实有罪,而当事人坚持认为无罪且无法说服的,律师可以提出解除委托合同。律师也可以建议当事人再委托一名作无罪辩护的律师,一名律师作罪轻辩,一名律师作无罪辩,以充分提供辩护意见,供法官参考,达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避免只作无罪辩护的情况下,一旦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因辩护人未提出罪轻辩护意见,从而对被告人产生不利。

第二种情况是律师认为无罪,当事人认为有罪。这种情况之下,律师一方面要让当事人实事求是地陈述案情,另一方面依照“独立辩护”原则,依法独立发表辩护意见,不受当事人意见限制。当然,律师也可以建议当事人再委托一名作有罪辩护的律师,让另一名律师充分陈述罪轻或轻罪的辩护观点,提出从轻、减轻、缓刑或免除刑事处罚的意见,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当然,包括第一种情况内,两名律师,一名作有罪辩护,一名作无罪辩护,法官可能会询问以哪名律师的辩护意见为准,此时,两位辩护律师完全可以说律师是“依法独立发表辩护,不受其他人观点的影响,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案例:一挪用资金案件,当事人系某村主管财务的支部书记。为搞好村中工作,其本人先后垫付40余万元的个人资金用于村务公用。在收取村沙地承包款时,将其中47万元交至村账,余下4万元用于自己购置汽车与电脑。辩护人认为,在当事人已垫出个人资金40余万元的情况下,其收回承包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并没有侵犯该村的资金安全,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而被告人则认为,自己被调查是因为得罪了部分村民,该案由纪委主导,检察院、公安局侦办,虽然情有可原,但无罪是不可能的,已经被关押了9个月,如果能判个缓刑就很不错了。针对这种情况,辩护人一方面让被告人在法庭上说明事实情况,不用在定性上发表观点,另一方面在法庭上独立发表辩护意见,认为该节事实不构成犯罪,请求法庭依法处理。

第三种情况是律师认为有些情况必须说,当事人认为不能说。这种情况下,律师应当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意见,将其结合到自己的辩护意见中去,妥善地发表律师意见。

案例:一起受贿案件。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存在对被告人连续审讯的行为,属于刑讯逼供,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对其有罪供述不予采信。而当事人则认为,在法庭上指责检察机关违法办案、刑讯逼供,会引起检察机关的反感和愤怒,而且连续审讯是否属于刑讯逼供还有争议,希望律师在法庭上能够避免刺激检察官,在其涉案数额较小的情况之下,争取判处缓刑结案。辩护律师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意见,在法庭辩护中,没有直接提出检察机关存在刑讯逼供的事实,而是指出了问题但不作定性以引起法庭重视,特别加强了对证据客观真实性的辩护,同时指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特别好,符合判缓刑的条件,建议适用缓刑。公诉人当庭没有对辩护人的意见表示反对,合议庭也最终采纳了辩护人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判处并适用了缓刑。

第四种情况是律师认为有些情况不必说,而当事人坚持在法庭上一定要说。

这种情况之下,要与当事人充分的沟通,既要满足当事人的合理要求,又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能只顾当事人的私见而影响案件大局。

第五种情况是律师认为某些证据不宜直接调查,而当事人坚持要求调查。特别是在受贿案里,当事人往往提出向行贿人核实情况的要求。他们认为,只要行贿人否认行贿了,那么该笔受贿事实就可以不予认定了,因此其往往要求律师直接找行贿人调查,甚至主动联系好行贿人、安排好地方让律师调查。但是,有经验的辩护律师是能够意识到其中的风险的。如果辩护人仅仅是在当事人家属的要求之下前去调查,可能会被检察机关怀疑其与当事人家属共同作伪证。如果行贿人确实没有行贿,其在检察机关的调查中确系是在某种误导之下才作了行贿的证词,那辩护律师也必须考量该客观事实能否真正改变已经形成的法律事实。如果原证据来源程序合法,被告人供述稳定,也不存在其他反证的话,恐怕翻证也是不能成立的。

如果因辩护律师对事实的调查而造成延期审理,检察机关必然会对行贿人进行重新调查,甚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行贿人在这种情况之下,往往又会变回原证词,从而使律师的调查工作变成无用功。当然,如果确有冤情,辩护律师也应当主持公道、维护正义。一般操作办法是:如果在检察阶段,让其直接到检察机关去重新作证,说明情况;辩护人也可以申请检察机关直接向证人进行调查;如果是审判阶段,则可以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要求证人直接向法庭陈述事实;如果检察机关不进行调查,人民法院不通知其出庭作证,辩护律师可以要求行贿人直接书写书面证词提交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意见,辩护律师必须给予相应的解释,消除其误解,共同协力才能够找到既避免风险,又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

第六种情况是当事人认为要走关系,律师认为不应当走关系。当事人往往会问律师有没有关系,要不要走关系。笔者认为,当事人要走关系的心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律师应当坚持原则,不去搞权钱交易,不去腐蚀司法官员,应当就案件合理合法地提出充分的辩护意见。同时律师要提醒当事人,小心诉讼诈骗,防止掬客兴风作浪。

其他诸种情况。在其他情况下,还是应当坚持这样的原则,即坚持原则,勿成附庸;有效沟通,相对独立;张弛有度,科学处理;依法依理,维护法制。

文章来源:刑辩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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