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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律师做客央视,谈“刑讯逼供,能否就此打住?”

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当天田文昌律师参加央视“新闻1+1”栏目制作的专题——“刑讯逼供,能否就此打住?”解读该规定,与主持人白岩松展开讨论。

以下内容根据现场访谈整理。

图左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图右为央视主持人白岩松

第一部分

白岩松:为什么加上严格两个字?是过去一直执行得不严格,还是呼格案等案件提示我们这样的问题很严重,必须严格?

田文昌:问得非常好,实际上就像你说的这个样子,2010年出台了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2012年随着刑诉法的再次修改,把它纳入到刑诉法规定的内容当中去了。但是,这么多年来,可以说,排除非法证据的实现程度非常之低。那么,每一个法律人心里头都是有数的。排除的比率是非常低的。也就是在这种基础上,为什么走不下去,才提出了现在的规定。为什么叫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是过去不够严格。可以说这个规定是法律界千呼万唤始出来的一个结果。

白岩松:接下来其实大家一定会关注这样一个问题,既然加进了“严格”两个字,请问通过这样一个若干问题的规定,我们怎么看出来严格了?也就是说用常规意义来说亮点在哪里?怎么能去体现这种严格?

田文昌:这种严格,过去实际上如果说,只是用要求严格的话,那往往会流于空谈的。那么,这个严格的主要体现就是在规定本身,对于非法取证的表现形式更加具体,更加明确化了。那么,具体说呢这个规定的主要的亮点,也可以说有价值的几点集中体现在前六条上。

比如说,第一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这里要强调的是威胁、引诱和欺骗,这三个问题在过去直到现在还有争论,有些观点认为威胁、引诱、欺骗很难加以排除,很难加以界定。这次把它明确说成了属于非法收集证据的一种手段,这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第二条更重要,“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这点非常重要在哪儿呢?我们可以看到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里面提到了使人难以忍受、遭受痛苦的方式。为什么要这样表述?过去在这个问题上非常模糊。就得是打,就得是折磨,大家都知道的“冻,饿,晒,烤,熬”这个五大方法,熬是熬夜不让睡觉。冻,饿,晒,烤,熬,罚站啊,罚跪啊,什么坐老虎凳等等,这些都没有打你。现在规定了,只要是遭受了“难以忍受的痛苦”,这可以叫“痛苦原则”,然后导致了“违背意愿作出了供述”,这叫“自白任意性原则”。只要有这两条,就囊括了各种变相的非法取证的,变相的刑讯逼供的行为。(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条。

白岩松:等于根据现实中存在着这种情况,非常对症下药地,你别光说你没打;你没打,但是你采用了其他的方式让他难以忍受而且产生痛苦, 出现的这种证据也是非法证据。

田文昌:把它概括出来了,这样的话,就堵住了有一些借口。再接下来,还有一条可以说更重要。第三条,“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 ”,这招更厉害。在以往发生的刑讯逼供里面,非法取证里面,有的时候,有些被告人坚决顶住了刑讯逼供,但是一旦拿出来以老婆孩子相威胁,说把你老婆孩子抓了,你老婆孩子有病不给治了等等,一旦出现这个问题,基本全都垮了。(白岩松:其实这是另外一种暴力)这是杀手锏。这个暴力有的时候比直接使用那种暴力作用还强烈。所以这一次能够把这个问题,用专条加以规定,应当是比较重要的一点。

再接下来比如第四条啊,“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也是一个比较明确的规定。

第五条就是你刚才谈到的重复性供述问题,但是重复性供述有一个不足之处,我们这里头有两条例外,侦查期间更换侦查人员的,或者在审查起诉期间告知权利的。

白岩松:我明白您的意思,这就等于说既然有这两条例外,他就有可能利用它成为一个漏洞。

田文昌:留了一个口子。在研究的时候,其实我是坚持了一个观点(白岩松:因为您参与了这个过程)。这个例外怎么留,我的观点是只能留在法庭审理阶段。因为法庭审理阶段是控辩审三方同时在场,公开进行的场面,这个时候给你权利,你应当来说。但是在法庭审理之前的那几个阶段,很难证明他是不是消除了这个威胁,这是不好说的。

第六条的一个亮点,对证人和被害人的非法取证问题,这次也明确规定下来了,也可以排除。

白岩松:其实就是更细更严,针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针对你的对策形成了新的政策,这样的话,你就很难突破了。

田文昌:一定程度上堵住了一些漏洞。

第二部分

白岩松:要想让这样的一个规定让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所有的东西真的从我们生活中消失,光靠一个文件是不够的,它只是一个方向,接下来需要方法。第一个,怎样去更好地维护律师的这种司法权力,让他来真地能够帮助他的当事人,能够不被非法采集证据。您怎么看待这一点?

田文昌:其实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我一直在强调:没有律师就没有法治,没有律师就没有司法公正。但是,这些年来我们中国律师的地位和作用,仍然不尽人意。那么在落实这个《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过程中,如果再不加强律师的作用,恐怕还会流于空谈。所以,我一直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充分重视律师的作用,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

白岩松:否则当事人有的是不懂,有的是不敢,但是只有律师能够才能更好地维护他的权利,这需要一个综合的律师的司法环境。第二个问题接下来针对,包括中间有很多细节,侦查机关有可能是出示非法证据,你得本人到法庭来,出具单位证明没有;另外检查机关要去询问到底有没有非法取证,您觉得这一系列的方法能不能让我们真正地做到严格,并且彻底地做到让刑讯逼供从我们的生活当中消失。

田文昌:实际上包括两个大的方面。第一个《规定》本身还要进一步严格,我们的规定虽然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还是不够彻底,比如有些规定,在看守所外讯问的问题,如果做合理解释就可以有效,这都是不彻底,是留有余地的一些规定。比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必须完整提供的问题,在规定里还没有得到彻底的落实。

白岩松:可能外行看不懂,在这个规定里,我明确看到了有涉及到了,比如说涉及到了无期徒刑、死刑等等,所有的审判过程都必须全程的录音录像,而且不能够有任何中断。

田文昌:但是现实当中,比如说,他说,我这一次是完整的,但如一百次有一次没有拿出来,没拿出来的那一次就可能出现刑讯逼供的问题。所以,录音录像必须一秒钟都不少,才能反映问题。必须是全过程,一个都不能少。但,现实当中,经常是断章取义。

白岩松:您觉得这次规定向前迈了很大一步,接下来有更严格的一些细则和执行的东西?

田文昌:应当有。不仅要有,而且在落实的时候,还要有保障措施。比如说,在落实当中,肯定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那么当事人、律师提出来申诉,提出来异议的时候,怎么办?应当有专门的机构来解决这个问题。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在排除非法证据的时候,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必须在庭审当中进行,在公开审判当中必须有媒体关注。

白岩松:我明白,必须有媒体监督才行。
文章来源:法治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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