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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用刑事手段处理经济领域中的犯罪问题

企业家属于社会的高智商精英群体,又是最具有活力与创新性的市场要素。企业家犯罪不仅仅意味着其个人所累积的企业家技能作了反向作用的发挥,而且更关乎企业的生死存续和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如何有效预防企业家犯罪现象,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从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发布的《企业家犯罪年度报告》看,有关企业家犯罪的罪名分布,尤其是民营企业家犯罪的罪名结构和发案方式中可以看出,实践中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和民事冲突的问题,或者说有刑事司法非法介入的问题。

实践中,诸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以及非法经营罪等企业家高发罪名,不少是因为经济或民事纠纷被所谓的“受害人”报案从而形成刑事案件的,一般都存在着是犯罪还是合法融资行为或正当经营行为的争论,都存在着政策界限的把握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如果不严守定罪的法定标准,在追诉和认定上就可能出现偏差,扩大打击面。

公正司法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把握正常市场经济活动与犯罪的界限,要防止越位和越线。 对民企和国企、国家财产和私人合法财产同等保护,也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

考虑到我国社会和经济转型期的实际情况以及企业家犯罪的特点,对于企业家涉及市场经济领域的犯罪,应特别强调刑法的最后保障法定位。凡是能用民事手段、商事手段、行政手段解决的矛盾纠纷和一般违法问题,就绝不能动用刑法手段。无论在立法还是司法上,对市场经济领域中的冲突和纠纷,不能轻易规定或轻易认定为犯罪。在没有穷尽非刑事手段之前,一定要慎用刑事手段。这应该是站在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从刑法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的长远着眼而得出的一个必然结论。

来源:高铭暄教授(京师首席专家,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名誉院长,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顾问)在《中国企业家犯罪年度报告》发布会致辞摘录;“ 企业刑事风控中心”公众号,2017年4月24日。
文章来源:郑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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