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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细说“快播案”

[主持人]:9月13日上午,海淀法院对“‘快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本网对宣判情况进行了图文直播。上午11时,该案主审法官杨晓明将作客本网,就该案相关审判情况进行访谈,并与网友交流,敬请关注。  [09:2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快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公司主管同被诉”一案,我们现在请来案件的合议庭成员,为大家解读案件。  [11:40]
[主持人]:到场的合议庭成员是杨晓明、吴扬传、梁铭全。杨晓明就海淀法院刑一庭审判员,吴扬传是海淀法院刑一庭审判员,梁铭全是海淀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11:41]
[主持人]:今天的访谈直播由人民网、法制网、中国法院网与北京法院直播网联合进行,先请三位跟网友们打个招呼吧!  [11:48]
[嘉宾 杨晓明]: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  [11:52]
[嘉宾 吴扬传]: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  [11:52]
[嘉宾 梁铭全]: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  [11:53]
[主持人]:现在访谈开始。  [11:53]
[主持人]:本案涉及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什么罪名,构成这一犯罪有哪些条件?  [12:05]
[嘉宾 杨晓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第九节的第363条第1款规定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该罪名是一个选择性罪名。本案控方没有指控制作、复制、出版、贩卖的行为,指控的是传播行为,指控罪名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淫秽物品具有明知的故意和非法牟利的目的,客观上要实施了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传播淫秽物品的数量和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要达到一定的程度。  [12:06]
[主持人]:为何快播公司与其高管均应承担责任?  [12:06]
[嘉宾 杨晓明]:这涉及到刑法对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还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即是说,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单位,也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以,不仅要追究快播公司这一单位主体的刑事责任,同时还要追究王欣、张克东、吴铭、牛文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12:06]
[主持人]:据媒体报道,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对王欣提出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本案最终判决王欣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量刑是如何考虑的?   [12:07]
[嘉宾 杨晓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本院根据被告单位和各被告人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确定其刑罚。 
(1)被告单位快播公司通过网络系统中的大量缓存服务器介入淫秽视频传播而拒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间接获取巨额非法利益,社会危害性大,鉴于快播公司在第二次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2)被告人王欣系快播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快播软件的技术特点和存在的法律风险,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授意他人以作为的形式掩盖不作为的实质,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考虑到王欣在第二次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王欣系被通缉后由公安机关从境外押解归案,并非自动投案,本院对其辩护人关于其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3)被告人张克东系快播公司股东,主要负责快播公司的技术平台工作,系P2P Tracher技术的研发人和服务器维护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其主观上明知快播网络服务系统被用于传播淫秽视频,仍然提供缓存加速功能、碎片化存储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考虑到张克东在第二次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在犯罪过程中主要从事技术工作,听命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欣,作用较王欣相对较轻,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张克东并非从犯,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本院对其辩护人所提张克东系从犯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4)被告人吴铭系事业部总经理,负责快播播放器等核心产品的营销工作,在快播事业部拥有管理权,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铭进入事业部工作的时间内是快播公司传播淫秽视频牟利的时间段,起获涉案四台缓存服务器传播淫秽视频的时间也是在吴铭担任事业部总经理期间,故本院对其辩护人关于吴铭没有犯罪时间,没有决策权,不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考虑到被告人吴铭参与时间较短,不是公司股东,听命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欣,作用相对被告人王欣、张克东较轻,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吴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回避自己在犯罪中的作用,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本院对其辩护人所提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5)被告人牛文举系事业部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市场部和网络信息安全小组的工作,对快播网络被用于传播淫秽视频负有监管责任,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牛文举及其辩护人所提牛文举履行了监管责任且属从犯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考虑到牛文举不是公司股东,听命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欣,作用相对王欣、张克东、吴铭较轻,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各辩护人在第二次庭审中所提有关罪轻辩护意见,可以作为量刑时的参考,本院酌予采纳。  [12:07]
[主持人]:通过庭审来看,快播公司究竟提供了何种网络服务?  [12:08]
[嘉宾 吴扬传]:快播公司通过免费提供QSI(Qvod Server Install,即视频资源拥有者使用的媒体资源发布及管理软件,或称Qvod资源服务器程序)和快播播放器软件(Qvod Player,即播放器软件或客户端软件)的方式,为网络用户提供网络视频服务。任何人(被快播公司称为“站长”)均可通过QSI发布自己所拥有的视频资源。具体方法是,“站长”选择要发布的视频文件,使用QSI生成该视频文件的特征码,导出包含特征码等信息的链接。“站长”把链接放到网站上,即可通过快播公司中心调度服务器(快播公司内部又称取源服务器,运行P2P Tracker调度服务器程序)与点播用户分享该视频。这样,快播公司的中心调度服务器在站长与用户、用户与用户之间搭建了一个视频文件传输的平台。 
当视频因用户的点击、下载次数较高而成为热点视频时,快播公司为了提高下载速度,搭建了以缓存调度服务器为核心的平台。在视频文件点播次数达到一定标准后,缓存调度服务器便指令缓存服务器自动抓取、存储该视频文件。当用户再次点播该视频时,快播公司的缓存调度服务器就会提供最佳路径,供用户建立链接,从缓存服务器调取该视频,提高下载速度。大量淫秽视频因用户的点击、下载次数较高而被自动存储,缓存服务器加速、方便了淫秽视频的下载、传播。  [12:08]
[主持人]:有观点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只是技术提供者,他们提供的是播放器,而非淫秽物品,根据技术中立性观点不应认定其有罪,判决对此如何考虑?  [12:10]
[嘉宾 吴扬传]:司法实践中,在一定条件下对于技术中立的肯定,意在鼓励技术创新和发展,但技术是人类利用自然规律的成果,一定程度上受到技术提供者和使用者意志的控制和影响,并体现技术提供者和使用者的目的和利益。技术本身的中立性与技术使用者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的关系,实质上反映了技术使用方式对社会发展起到了推动进步还是阻碍进步的作用。以技术中立原则给予法律责任豁免的情形,通常限于技术提供者,对于实际使用技术的主体,则应视其具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恶意使用技术危害社会或他人的行为,应受法律制裁。快播公司绝不单纯是技术的提供者,“站长”或用户发布或点播视频时,快播公司的调度服务器、缓存服务器参与其中,快播公司构建的P2P网络平台和缓存加速服务都让其成为技术的使用者,成为网络视频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快播公司在提供P2P视频技术服务和缓存技术服务时,虽然客观上没有对视频内容进行选择,但当其明知自己的P2P视频技术服务被他人利用传播淫秽视频,自己的缓存技术服务被利用成为大量淫秽视频的加速传播工具,自己有义务、有能力阻止而不阻止时,快播公司就不可能再获得技术中立的责任豁免。快播公司出于牟利目的,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继续放任他人利用快播网络大量传播淫秽视频,且自己的缓存服务器也介入传播,在技术使用过程中明显存在恶意,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10]
[主持人]:本罪的构成需要以牟利为目的,而快播软件是免费提供给用户使用的,这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12:10]
[嘉宾 梁铭全]: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以牟利为目的”,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这里的利益,既包括直接利益,也包括间接利益。司法实践中认定“以牟利为目的”,既包括通过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直接获取对价的目的,也包括通过广告、流量、用户数量等获得间接收入的目的。淫秽视频被搜索、点播、下载的数量越多,淫秽视频的网络传播者所获取的间接利益可能就越大。所以,以获取广告费等间接利益为目的,为吸引网民、增加网站网页访问量、提高用户数量而在互联网上发布、陈列、播放淫秽视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证据显示,快播公司的主要盈利渠道:来自快播事业部的广告费和会员费收入等,即来自快播播放器的安装和使用。2008年至2013年,快播公司营业收入逐年快速增长,仅快播事业部2013年达到人民币1.4亿元,其中资讯快播营业收入人民币7046万元占49.25%、第三方软件捆绑营业收入为人民币3948万元占27.59%。虽然快播公司自己并未上传淫秽视频,但任何网络用户均可以使用QSI软件发布淫秽视频。客观上,快播公司非但不加监管,反而通过有条件的存储、调取方式提供网络支持,为用户上传、搜索、点播淫秽视频提供便利,致使淫秽视频大量传播。快播播放器软件借此得到推广,快播公司也因此大量获利。因此,认定快播公司具有以非法手段牟取利益的目的。  [12:11]
[主持人]:庭审中,快播公司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屏蔽淫秽信息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快播公司主张其曾经开发110系统,这对构成本罪有何影响?  [12:11]
[嘉宾 梁铭全]:2012年8月,深圳市公安局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深圳网监)对快播公司进行检查,针对该公司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未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等问题,给予行政警告处罚,并责令整改。随后,深圳网监将违法关键词和违法视频网站链接发给快播公司,要求采取措施过滤屏蔽。快播公司于是成立了网络安全监控小组开展了不到一周的突击工作;于8月8日使用“110”不良信息管理平台,到9月26日共报送“色情过滤”类别的不良信息过滤数15 836个。但在深圳网监验收合格后,信息安全组原有4名成员或离职或调到其他部门,“110”平台工作基本搁置,检查屏蔽工作未再有效进行。 
2013年8月5日,南山广电局执法人员对快播公司开展调查,在牛文举在场的情况下,执法人员登录www.kuaibo.com,进入快播“超级雷达”(一种发现周边快播用户观看网络视频记录的应用),很快便找到了可播放的淫秽视频。但快播公司随后仅提交了一份整改报告。10月11日,南山广电局认定快播公司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提供的视听节目含有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内容,对快播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快播公司的“110”平台工作依然搁置,检查屏蔽工作依然没有有效落实。 
深圳网警和南山区广播电视局先后多次针对快播公司存在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采取设立警务室、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措施,快播公司明知这些执法活动的具体指向就是其网络上存在的涉嫌传播淫秽视频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消极对待整改。快播公司并未采取有效监管措施,放任淫秽视频大量传播,且利用淫秽视频传播带动用户增加从而牟取广告费等收入,其行为完全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应予惩处。  [12:12]
[主持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主张关键证据之一的服务器不能排除受到污染,不能作为认定有罪的证据,合议庭对此是如何考虑的?  [12:13]
[嘉宾 杨晓明]:本案四台服务器的扣押、移交、鉴定过程中,执法机关只登记了服务器接入互联网的IP地址,没有记载服务器的其他特征,而公安机关的淫秽物品审验鉴定人员错误地记载了硬盘的数量和容量,合议庭认为对现有存储淫秽视频的服务器是否为原始扣押的服务器、是否由快播公司实际控制使用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委托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对四台服务器及存储内容进行检验核实。 
经过鉴定,分析了四台服务器的系统日志,检索到服务器的管理者频繁远程登录使用的IP地址为快播公司专享使用的IP地址。对四台服务器内现存qdata文件属性等各类信息的检验分析,没有发现在被扣押之日后从外部拷入或修改qdata文件的痕迹。再综合在案其他证据,可知办案机关扣押、移转、保存服务器的程序环节,没有破坏服务器及其所存储的视频文件的真实性,检材合法有效。  [12:13]
[主持人]:构成本罪主观上需要明知,本案中面对海量的视频资源,被告方对于具体视频是否属于淫秽视频似乎并不可能有明确认识,对这一点合议庭是如何考虑的?  [12:13]
[嘉宾 杨晓明]:刑法上的“明知”,司法实践中一般可以从两个角度证明:一是直接证明行为人知道或者因他人告知而知道;二是基于行为人的特定身份、职业、经验等特点推定其知道。对于单位犯罪而言,则要求直接责任人员对于单位传播淫秽物品行为具有明知,并不要求对于单位传播淫秽物品的具体方法、技术等完全知晓。具体到本案,并不要求各被告人对于快播公司缓存服务器在调度服务器的支配下传播淫秽视频的具体方法、技术具有认知,只要求各被告人对于快播公司传播淫秽视频这一基本事实具有明知即可。 
作为一个自称“非常重视用户体验”的视频服务提供商,快播公司应当知道其网络用户搜索和点击的视频内容的统计特征。在案扣押的缓存服务器内存储的内容多达70%为淫秽视频,便是这一特征的直接表现。更直接的证据是,执法部门在2012年、2013年以各种方式开展了监管活动并对快播公司未建立信息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过滤淫秽视频等给予行政处罚警告。快播公司先后两次整改的内容都是针对传播淫秽视频这一事实,此时快播公司的经营者、管理者仍然坚称不知情,显然难以令人相信。在案证据和事实,已经证明各被告人在主观上完全符合单位犯罪所要求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明知”内容,应予认定。  [12:13]
[主持人]:判决书中认定的快播公司放任其网络平台大量传播淫秽视频,是否属于客观上实施了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这种不作为和作为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12:14]
[嘉宾 杨晓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是指通过播放、陈列、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等方式使淫秽物品让不特定人感知,以及通过出借、赠送等方式散布、流传淫秽物品的行为。缓存服务器介入视频传播中,快播公司在主观上并没有对视频内容进行选择,而只是根据视频热度提供加速服务。也就是说,缓存服务器介入传播何种内容的视频,不是快播公司主观意志选择的结果,而是对他人传播行为的放任,对他人利用自己技术服务传播淫秽视频的放任,对自己的缓存服务器介入到淫秽视频传播行为之中的放任,对自己的行为造成淫秽视频在网络上大量传播的放任。 
传统的传播行为,一般由淫秽网站站长或用户以直观陈列的方式实施,传播者直接将淫秽视频链接放到网上提供给他人点播,或直接展示播放,或直接提供下载服务。比较而言,在单纯的P2P传播模式下,快播公司提供的是在用户之间建立链接渠道的程序,难以认定快播公司是淫秽视频的内容提供者;但在运用缓存服务器提供加速服务的传播模式下,快播公司放任其缓存服务器参与淫秽视频的传播过程,却没有开展有效的事前审查或后台审查,刑法应当责难此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即便是缓存服务器介入到视频传播过程中,其实现方式更多地体现出网络技术的后台传输特点,技术介入性特点明显。  [12:14]
[主持人]:为何要在时隔数月后再次开庭?第一次庭审后为何法院不作出判决?  [12:14]
[嘉宾 杨晓明]:刑事诉讼法的第191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本案第一次开庭后,鉴于辩方在第一次庭审中提出“涉案四台服务器原始数据有可能受到破坏等意见”,合议庭认为涉案服务器是否为原始扣押的服务器、是否由快播公司实际控制使用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且认为该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查明和定罪量刑至关重要,所以依法委托鉴定中心对四台服务器及存储内容进行检验核实,并形成了司法鉴定协议书、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对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所以,在鉴定完毕之后,再次开庭对调取的新证据质证。 
第一次庭审后,对于涉案服务器是否被污染等问题在案证据尚不能查明事实,证据尚存疑问,所以在事实未查清之前,合议庭无法宣判。  [12:14]
[主持人]:被告在前后两次庭审中的认罪态度发生了极大变化,您认为其中的原因是什么?   [12:15]
[嘉宾 杨晓明]:第一次庭审后,针对辩方对关键证据提出的“涉案四台服务器查封、保管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以及原始数据有可能受到破坏”等意见,鉴定检材真实性存疑,合议庭认为该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查明和定罪量刑至关重要,后依法委托信息鉴定中心,经鉴定,分析了四台服务器的系统日志以及现存qdata文件属性等各类信息,发现没有破坏服务器及其所存储的视频文件的真实性,检材合法有效。加之第二次庭审公诉方补充出示的相关证据,进一步证明被告单位、被告人通过广告、软件捆绑、会员等形式牟利,放任淫秽视频大量传播的行为。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充分认识到所犯罪行,最终做出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的选择。法官在第二次庭审的询问环节,也确认了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和真实性。被告人吴铭虽然对单位犯罪不持异议,但对其个人的作用及刑事责任始终予以回避,合议庭对此亦在量刑时酌情进行了考虑。  [12:15]
[主持人]:本案结果对互联网企业有哪些警示?  [12:15]
[嘉宾 杨晓明]:互联网企业在当今快速发展的同时,应遵守法律法规等互联网安全保护规定,不得利用互联网传播宣扬淫秽、色情内容的信息,视听节目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活动的内容,且应当履行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企业监管淫秽视频以避免淫秽视频通过网络传播,不仅是互联网企业作为网络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法律义务,更是其应当积极承担的社会责任,主观放任大量淫秽视频在网络系统传播,且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安全保护,依法将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12:15]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访谈先到这里。下面回答网友问题。  [12:17]
[主持人]:网友大风起兮问:判决认定快播公司负有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这是一种什么义务,承担这样的义务是否意味着快播公司面对淫秽信息就应当转型?面对海量数据,要求快播公司进行管理是否强人所难?  [12:17]
[嘉宾 杨晓明]: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网络视频服务企业不得利用互联网传播宣扬淫秽、色情内容的信息,且应当履行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等义务。 
一般来说,网络视频服务企业难以做到屏蔽所有非法视频,但证据表明,快播公司连行业内普遍能够实施的关键词屏蔽、截图审查等最基本的措施都没有认真落实。快播公司在2012年被深圳网监处罚后,确实设置了信息安全组,开展整改工作。但一年后,南山广电局执法人员在快播公司当场取证,从快播官网可以非常“便利”地看到淫秽视频正在快播网络上传播。正如被告人供述以及快播公司负责信息安全工作的员工证言所称,“110”不良信息管理平台,在深圳网监验收合格之后,就基本被搁置,原为应对检查设立的网络安全监控小组名存实亡。 
面对海量数据,快播公司明知存在淫秽视频,没有做后台审查工作,放任占存储量70%以上的淫秽视频在自己的缓存服务器中以供加速传播之用,消极应对,未依法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且意图规避法律风险,牟取巨额广告费、会员费等利益。快播公司及王欣等人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反复强调自己对淫秽视频通过快播技术传播没有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既体现出其对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漠视,也体现出其逃避社会责任的主观态度。快播公司对于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不是没有履行的现实能力,而是没有切实履行的意愿,其在本案中所表现出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  [12:18]
[主持人]:网友仰望星空2016问:分布式存储是挺正常的技术,快播用这技术怎么就成了犯罪了?  [12:18]
[嘉宾 吴扬传]:快播公司的张克东、伍某某、江某某等技术开发者均证实,2013年底以前的视频文件采用加密的完整存储方式。2013年底,为了规避版权和淫秽视频等法律风险,在王欣的授意下,张克东领导的技术部门开始对快播缓存服务器的存储方式进行调整,将原有的完整视频文件存储变为多台服务器的碎片化存储,将一部视频改由多台服务器共同下载,每台服务器保存的均是32M大小的视频片断,用户点播时需通过多台服务器调取链接,集合为完整视频播放。 
被告单位、被告人采取了碎片化的存储方式,企图规避法律风险,消极对待其监管责任,放任大量淫秽视频经由其网络系统,特别是经由其缓存服务器任意传播,足以表明快播公司及各被告人“放任”的间接故意。  [12:18]
[主持人]:网友 ypllt问:判决也说了,色情片都是“站长”上传的,惩罚快播应该先抓他们啊?  [12:20]
[嘉宾 吴扬传]: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就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要受到刑事处罚。对于直接上传淫秽物品的网络用户是否牟利及传播数量是定罪处罚的关键点。 
本案证据没有显示快播公司、被告人与直接上传淫秽物品的网络用户之间具有犯意联络或共同主观故意,且直接上传淫秽物品的网络用户是否也通过传播淫秽视频牟利,在案证据也无法确定,但本案是否起诉直接上传淫秽物品的网络用户,并不影响本案对快播公司及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12:20]
[主持人]:网友别代表我问:社会对这案子这么关注,法官压力不小吧?  [12:21]
[嘉宾 杨晓明]: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本案虽然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与争议,但法庭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充分保障快播公司、被告人等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前提下,明确案件焦点,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定罪量刑,公正、独立行使审判职权。  [12:21]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三位合议庭成员!感谢人民网、法制网、中国法院网,各位网友再见。[12:33]


来源: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direct_seeding/node_83482.htm?node=33168
附:北京“快播”案的事实及判决情况


2016年9月13日,海淀法院对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二、被告人王欣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三、被告人张克东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四、被告人吴铭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五、被告人牛文举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海淀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鉴于本案系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单位犯罪案件,及被告单位、被告人王欣变更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等原因,经法院报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批准同意延长审限一个月。2015年5月28日,海淀法院召开第一次庭前会议,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海淀检察院根据庭前会议情况,于2015年6月5日、10月3日先后两次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提请延期审理,海淀法院予以同意。2015年11月30日,海淀检察院向海淀法院提交了变更起诉决定书,并于2015年12月11日向海淀法院移交了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海淀法院于2016年1月7日至8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对部分证据争议较大,海淀法院决定检验核实相关证据。鉴于本案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经依法报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批准同意延长审限二个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6日、2016年6月29日分别批准同意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经2016年9月6日第二次召开庭前会议,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海淀法院于2016年9月9日恢复法庭调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两次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举了证明指控的证据,被告单位、被告人及辩护人提举了支持辩护观点的证据,双方在法庭上相互发表了质证意见。鉴定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行管支队淫秽物品审验员丁某某、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王某某先后出庭作证。法庭充分保障了双方举证、质证的权利,对争议证据依法进行检验核实。

针对有关涉案四台服务器在扣押、移交、鉴定过程中的质疑,海淀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委托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对在案扣押的四台服务器及存储内容进行检验。信息鉴定中心分析了四台服务器的系统日志,检索到服务器的管理者频繁远程登录使用的IP地址218.17.158.115。经法院进一步要求,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调取了快播公司与深圳高新区信息网有限公司的上网专线协议,确认该IP地址为快播公司专用IP地址。同时,鉴定人员经对四台服务器内现存快播独有视频格式文件qdata文件属性等各类信息的检验分析,没有发现2013年11月18日后从外部拷入或修改qdata文件的痕迹。综合海淀文委、北京市版权局、北京市公安局等办案机关、办案人员出具的证据材料,结合对四台服务器的检验结果,海淀法院认定,在办案机关扣押、移转、保存服务器的程序环节,文创动力公司为淫秽物品鉴定人提供转码服务等技术支持,没有破坏服务器及其所存储的视频文件的真实性,检材合法有效;公安机关基于该检材所作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可予采信。

根据证据,海淀法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26日,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至案发之日没有取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许可。快播公司通过免费提供QSI软件(QVOD资源服务器程序)和QVODPlayer软件(快播播放器程序)的方式,为网络用户提供网络视频服务。任何人(被快播公司称为“站长”)均可通过QSI发布自己所拥有的视频资源。快播公司的中心调度服务器在站长与用户、用户与用户之间搭建了一个视频文件传输的平台。为提高热点视频下载速度,快播公司搭建了以缓存调度服务器为核心的平台,通过自有或与运营商合作的方式,在全国各地不同运营商处设置缓存服务器1000余台。在视频文件点播次数达到一定标准后,缓存调度服务器即指令处于适当位置的缓存服务器抓取、存储该视频文件。当用户再次点播该视频时,若下载速度慢,缓存调度服务器就会提供最佳路径,供用户建立链接,向缓存服务器调取该视频,提高用户下载速度。部分淫秽视频因用户的点播、下载次数较高而被缓存服务器自动存储。缓存服务器方便、加速了淫秽视频的下载、传播。
2012年8月,深圳市公安局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对快播公司给予行政警告处罚,并责令整改。随后,快播公司成立了网络安全监控小组开展了不到一周的突击工作,于8月8日投入使用“110”不良信息管理平台,截至9月26日共报送“色情过滤”类别的不良信息15 836个。但在深圳网监验收合格后,网络安全监控小组原有4名成员或离职或调到其他部门,“110”平台工作基本搁置,检查屏蔽工作未再有效进行。2013年8月5日,深圳市南山区广播电视局执法人员对快播公司开展调查,执法人员登录快播网站很快便找到了可播放的淫秽视频。但快播公司随后仅提交了一份整改报告,其“110”平台工作依然搁置,检查屏蔽工作依然没有有效落实。
快播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在明知快播公司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提供的视听节目含有色情等内容的情况下,未履行监管职责,放任淫秽视频在快播公司控制和管理的缓存服务器内存储并被下载,导致大量淫秽视频在网上传播。

2013年上半年,北京网联光通技术有限公司与快播公司开展合作。光通公司提供四台服务器,快播公司提供内容数据源以及降低光通公司网络出口带宽,同时提升用户体验的数据传输技术解决方案,负责远程对软件系统及系统内容的维护。2013年8月份,光通公司提供四台服务器开始上线测试,快播公司为四台服务器安装了快播公司的缓存服务器系统软件,并通过帐号和密码远程登录进行维护。2013年11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委员会在行政执法检查时,从光通公司查获此四台服务器。2014年4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决定对王欣等人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立案。公安机关从服务器里提取了29 841个视频文件进行鉴定,认定其中属于淫秽视频的文件为21 251个。

2013年底,为了规避版权和淫秽视频等法律风险,在王欣的授意下,张克东领导的技术部门开始对快播缓存服务器的存储方式进行调整,将原有的完整视频文件存储变为多台服务器的碎片化存储,将一部视频改由多台服务器共同下载,每台服务器保存的均是32M大小的视频文件片段,用户点播时需通过多台服务器调取链接,集合为可完整播放的视频节目。

另查,快播公司盈利主要依靠广告费、游戏分成、会员费和电子硬件等来源,快播事业部是快播公司盈利的主要部门。根据账目显示,快播事业部的主要收入来源于网络营销服务,其中资讯快播和第三方软件捆绑是最为主要的盈利方式。快播公司营业收入逐年增长,至2013年仅快播事业部即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4亿余元。
被告人吴铭、张克东、牛文举于2014年4月23日在深圳被抓获,被告人王欣于2014年8月8日从韩国济州岛被押解回京。

基于查明的事实,就本案定性问题,海淀法院分析认为:

(一)快播公司负有网络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快播公司是一家流媒体应用开发和服务供应企业,其免费发布QSI软件和QVOD Player软件,使快播资源服务器、用户播放器、中心调度服务器、缓存调度服务器和上千台缓存服务器共同构建起了一个庞大的基于P2P技术提供视频信息服务的网络平台。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快播公司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提供者,作为视听节目的提供者,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网络信息服务内容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二)快播公司及各被告人均明知快播网络系统内大量存在淫秽视频并介入了淫秽视频传播活动。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不仅已经知道快播网络服务系统传播淫秽视频,而且已经知道快播公司的行为导致淫秽视频在互联网上大量传播的事实。证据表明,王欣、张克东、牛文举对于缓存服务器实质上介入淫秽视频传播均已知晓,王欣、张克东对于介入传播的具体技术原理更有深入研究。2012年8月深圳网监开展了监管活动,快播公司接受整改的主要内容就是审核和过滤淫秽视频。2013年8月5日,南山广电局对快播公司现场执法检查,王欣授权牛文举处理快播公司被现场执法查获一案的授权委托书上,明确写了“涉嫌提供的视听节目含有渲染色情活动的内容”,证明王欣知道快播公司网络传播淫秽视频的事实。

(三)快播公司及各被告人放任其网络服务系统大量传播淫秽视频属于间接故意。快播公司放任其缓存服务器存储淫秽视频并使公众可以观看并随时得到加速服务的方式,属于通过互联网陈列等方式提供淫秽物品的传播行为。缓存服务器介入视频传播中,快播公司在主观上并没有对视频内容进行选择,而只是根据视频热度提供加速服务。缓存服务器介入传播何种内容的视频,不是快播公司主观意志选择的结果,而是对他人传播行为的放任,对他人利用自己技术服务传播淫秽视频的放任,对自己的缓存服务器介入到淫秽视频传播行为之中的放任,对自己的行为造成淫秽视频在网络上大量传播的放任。
(四)快播公司具备承担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现实可能但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站长”的发布、用户的搜索、用户点对点的文件传输、快播缓存与加速服务,这些关键环节离开快播公司的调度服务器都不可能实现。用户搜索与点播的频次构成快播公司提供缓存服务的条件,调度服务器所记录的信息使快播公司在制定缓存规则的时候当然可以根据其主观意愿设定条件,在点播、缓存环节采取限制措施是快播公司承担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基本路径。不论是通过专用程序自动审核还是通过专门人员人工审查,快播公司作为一家网络视频信息服务提供商,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能力,应当付出必需的经营成本。一般来说,网络视频服务企业难以做到屏蔽所有非法视频,但证据表明,快播公司连行业内普遍能够实施的关键词屏蔽、截图审查等最基本的措施都没有认真落实。快播公司对于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不是没有履行的现实能力,而是没有切实履行的意愿。

(五)快播公司及各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非法牟利目的。使用快播网络平台传播的淫秽视频的点击数量直接影响了播放器的用户数量,与快播公司的广告收益相互关联。虽然快播公司自己并未上传淫秽视频,但任何网络用户均可以使用QSI软件发布淫秽视频。客观上,快播公司非但不加监管,反而通过有条件的存储、调取方式提供网络支持,为用户上传、搜索、点播淫秽视频提供便利,致使淫秽视频大量传播。快播播放器软件借此得到推广,快播公司也因此大量获利。快播公司明知其网络上淫秽视频传播和公司盈收增长之间的因果关系,仍放任其网络系统被继续用于传播淫秽视频,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牟利目的。
(六)本案不适用“技术中立”的责任豁免。以技术中立原则给予法律责任豁免的情形,通常限于技术提供者。对于实际使用技术的主体,则应视其具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判断。恶意使用技术危害社会或他人的行为,应受法律制裁。快播公司绝不单纯是技术的提供者,快播公司构建的P2P网络平台和缓存加速服务都让其成为技术的使用者,同时也是网络视频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快播公司出于牟利目的,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且自己的缓存服务器也介入传播,在技术使用过程中明显存在恶意,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避风港”规则保护的对象是合法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而淫秽视频内容违法,严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和社会管理秩序,属于依法禁止提供的对象,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范围,当然不适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避风港”规则。

(七)快播公司以牟利为目的放任淫秽视频大量传播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单位犯罪。从主体身份看,快播公司属于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从客观行为看,快播公司在明知快播网络服务系统被众多“站长”(用户)用于传播淫秽视频的情况下,有能力但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放任自己的缓存服务器被他人利用介入到淫秽视频的传播之中,导致淫秽视频大量传播的严重危害后果。从犯罪目的来看,由于大量淫秽视频得以通过快播网络服务系统传播,快播播放器用户数量和市场占有率得以提高,快播资讯和捆绑软件的盈利能力得以提升,快播公司具有非法牟利目的。快播公司明知快播网络服务系统被用于传播淫秽视频,但出于扩大经营、非法牟利目的,拒不履行监管和阻止义务,放任其网络平台大量传播淫秽视频,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王欣、张克东、吴铭、牛文举均应作为快播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案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对此,海淀法院认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情节就刑罚适用问题进行分析:

(一)快播公司的行为不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首先,快播公司虽然明知自己的网络平台上存在淫秽视频,但就本案缓存服务器内检验出的淫秽视频而言,没有证据表明快播公司事先明确知道其中不特定的任一视频是否为淫秽视频。其次,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快播公司“希望”淫秽视频通过快播网络平台大量传播。缓存服务器内大量淫秽视频的存在,是淫秽网站、用户的直接故意和快播公司的间接故意交织在一起共同作用的结果。第三,快播公司的放任传播与技术介入的非直观性是本案的重要特征。在运用缓存服务器提供加速服务的传播模式下,快播公司放任其缓存服务器参与淫秽视频的传播过程,却没有开展有效的事前审查或后台审查,刑法应当责难此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第四,快播公司放任淫秽视频传播的直接获利数额难以认定。快播公司获利方式的间接性决定了这种合法经营和非法经营的混同存在,所反映出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纯粹以淫秽物品传播为专营业务的淫秽网站要小。第五,本案“犯罪情节”的认定应该充分考量网络信息平台传播特点,将新类型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量刑方法区别于传统传播行为,体现谦抑性,实现罪责刑相统一。

(二)快播公司放任淫秽视频大量传播并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深圳网监和南山广电局先后两次针对快播公司存在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进行行政处罚,快播公司及各被告人明知这些执法活动的具体指向就是其网络上存在的涉嫌传播淫秽、侵权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消极对待整改,以作为的形式掩盖不作为的实质,为获取巨额非法利益,继续放任自己控制的缓存服务器被他人利用而介入淫秽视频传播,放任其网络平台大量传播淫秽视频,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显然大于一般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行为。淫秽视频污染网络环境,尤其对青少年身心健康带来巨大损害,因此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责任。综合考虑快播公司拒不履行视频信息服务企业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放任其网络系统被用于传播淫秽信息,两次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以作为的形式掩盖不作为的实质,造成淫秽视频大量传播,非法牟利数额巨大,海淀法院认为,应当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为“情节严重”。

综上所述,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以牟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海淀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单位、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在第一次庭审中所提之无罪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海淀法院未予采纳。鉴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王欣、张克东、牛文举对于指控犯罪事实均予承认,认罪悔罪,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铭在法庭上虽承认快播公司犯罪,但对其个人的刑事责任始终予以回避,应当根据其在犯罪中的实际作用依法判罚。最终,海淀法院对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作出了前述判决。
文章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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