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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开启律师技术辩护之路

2016年7月29日,中央政法委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题,举办第三次全国政法干部学习讲座。中共中央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主持讲座时强调,积极稳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改革蹄疾步稳、取得实效,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和切实保障人权相统一,为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出新的贡献。2016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强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从而确保审判机关对定罪量刑具有最终权威,律师技术辩护新时代到来。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尊重法院的“终极裁决”权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无论是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还是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都是为法院的刑事审判做前期准备。没有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任何单位与个人都处于“无罪”状态,除了侦查所必须的最低限制的约束手段,其宪法权利应该受到保护。既然只有法院才能决定定罪与两性,那么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就只能对嫌疑人采取临时性约束以保障有效调查,尽量避免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法院拥有定罪量刑的自主权利,也就可以从事实出发适用法律,而无需担担忧法院判决属否对公安机关、检察院产生“消极”影响。法官只需要考虑法律规定与法律事实,不需要“像政治家一样思考”,法官最大的“讲政治”应该是“讲法律”。法院眼中只要证据与法律,才可以通过个案判决引导公安机关、检察院重视证据与法律。

在传统“侦查中心主义”环境下,即使是明显无罪的案件或者证据存疑的案件,只要检察院批准逮捕甚至只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都难以做出无罪判决。许多律师接到了免于刑事处罚、缓刑、“关多久判多久”、“刑事等于羁押期加上诉期”的判决结果,如果没有刑事和解,这基本上是法院变相作出的“无罪”判决。在一些检察官扬言“法官敢判无罪就要调查法官违法裁判”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其实是“冤假错案”的“替罪羔羊”。

“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法院享有在法律框架内自主决定如何定罪量刑的基本权利,法院无需站在检察院立场上甚至公安机关立场上考虑“判无罪了他们该怎么办”。检察院必须考虑如果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把关不严”,将会承担证据不足为由被法院判决无罪的“错案 追究”责任。公安机关必须考虑“取证不实”,可能被检察院否定的“错案”责任。

当一切证据都需要在法院庭审中质证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律师技术辩护之路也就悄然开启。辩护律师无需通过人情人脉甚至贿赂、死磕去影响办案机关,只需要“吃透”案件“依法依规”提出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即可。曾经受到欢迎的“红顶律师”、“勾兑律师”甚至“死磕律师”式微,“技术律师”异军突起,很大程度上也是这些年“审判中心主义”受到国家重视的产物。“以审判为中心”,也就引导辩护律师与办案机关都去重视审判相关的举证、质证与辩护,真正做到“技术为王”。

作者:余安平 章利兵
文章来源: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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