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海首例获刑案为样本
余启红 | 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
上海首例“职业闭店人”案近期宣判。据报道,被告人陶某以“零元”对价接手经营困难的健身机构,后通过降价促销吸纳大量预付资金并关店失联,最终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1]。该案具有标杆意义,为纾解当前频发的预付式消费维权难题提供了明确的司法回应。
然而,从刑事辩护的审慎视角检视,此类纠纷属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职业闭店”在客观表现上,与企业正常的兼并重组失败乃至破产高度相似。若仅因“闭店失联”的结果和“消费者受损”的表象而反向推定诈骗故意,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易陷入客观归罪的误区。以此案为契机,有必要重新检视合同诈骗罪的证明标准,并在司法实践中切实贯彻刑法谦抑性理念。
一、警惕“结果倒推”:非法占有目的的严格证明
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违约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由于主观意图难以直接证实,实务认定中容易存在滑向“结果导向”的潜在风险——即以企业破产、债务违约的最终结果,倒推缔约时的诈骗故意。
本案中,被告人以“经营不善”为抗辩理由。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商业风险具有客观存在性。“零元转让”在处理不良资产时较为常见,降价促销亦属困难企业回笼资金的自救手段。对于此类行为,刑事诈骗的认定应结合具体交易构造展开,控诉方须承担极其严格的举证责任,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证实行为人自始缺乏真实履约意图[2]。
证明逻辑不能仅停留在“缺乏真实出资”或“拖欠租金”等单一表象,而应深入考察行为的动态过程:接手后是否采取了实质的经营维系措施?定价策略是否击穿了基本运营成本的底线?若现有证据能印证行为人确曾尝试挽救企业,仅因后续资金链断裂而关停,即便促销时对履约能力有所夸大,也宜优先纳入民事欺诈或违约范畴予以评价。
二、法外风险的甄别:厘清“民事救济不能”的边界
有观点认为,“职业闭店人”构成诈骗的原因在于其通过变更工商信息等手段,人为切断了消费者的维权通道,造成“民事救济不能”。这一观点在法理上具有一定穿透力,但在实务适用中必须予以严格限缩。
有限责任制度的底层逻辑,天然包含债权人面临“执行不能”的客观风险。因资不抵债而停业,属法秩序容许的正常商业风险。能够作为诈骗罪入罪依据的“救济阻断”,必须是行为人利用欺诈手段,创设了令被害人基本丧失民事救济可能的高度法外风险,实质性地破坏了民事追偿机制[3]。例如,使用虚假身份缔约,或恶意隐匿资产导致去向无法追溯。若“职业闭店人”仅通过合法程序受让股权,后续因企业破产导致债务落空,实为破产机制的自然延伸。在缺乏确凿证据证实其恶意转移资金或伪造架构切断追偿路径的前提下,单凭变更法人与关店事实,不宜径直认定其创设了刑事意义上的救济阻断。
三、资金流向的审查:防范实质法益穿透中的片面归责
涉案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是本案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依据。资金去向确为判断实质法益侵害的关键标尺,但在精细的证据审查中,财务事实往往错综复杂。企业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举债为公司垫付薪酬、租金的情况并不罕见,若行为人在闭店前夕,将新吸纳资金用于偿还前期为维持公司运营而背负的“个人债务”,在公司法维度固属应当追责的违规抽逃行为,但在刑法评价层面,该行为与纯粹为个人享乐、赌博而挥霍资金存在规范意义上的显著区隔。
在审查资金流向时,应当穿透所谓“私用”的表象,查清这笔资金实质上是否被用于填补企业此前的运营亏空,或者属于行为人为挽救公司而进行的拆借还款。只有当全案证据足以印证资金流向与企业经营完全剥离、纯系个人敛财时,才能依法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行为人试图维持经营的合理怀疑,则需贯彻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对合同诈骗罪的定性持审慎态度。
四、规制边界的守定:权利保护与商业宽容的平衡
预付式消费纠纷的频发,折射出新兴业态下前端治理的现实复杂性与民事信用机制的尚待完善。在被害人强烈的维权诉求下,司法机关往往承受着严厉打击的现实压力与坚守刑法谦抑性的双重考验。
不可否认,动用刑罚打击恶意圈钱的“职业闭店”,能迅速安抚公众情绪并整肃行业风气。然而,刑法毕竟是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其介入的时机与范围理应受到严格限制。当前,不少中小企业经营陷入困顿,市场本身需要专业的重组乃至不良资产处置机制。如果随意降低诈骗罪的入罪门槛,把正常的接盘重组失败、被迫关店等商业行为悉数纳入刑法规制范畴,极易挫伤市场主体的商业探索意愿与重组动能。
法律的适用需要兼顾规则与理性。上海这起“职业闭店人”首案,为实务界提供了一个重新审视刑民交叉案件裁判规则的样本。在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时,办案机关必须进行实体与程序的双重审查,严格恪守罪刑法定原则,避免机械套用“先刑后民”规则[4]。只有紧扣欺诈行为的规范属性,准确评估财产损失的实质风险,并严格按照证据规则推定非法占有目的,才能有效防止“以刑代民”的偏向。如此,司法既能为受损消费者提供有力的权利救济,又能为市场经济留出必要的试错空间与商业宽容。
参考文献:
[1]央视新闻.法治在线丨骗了75万元会费就跑路上海首例“职业闭店人”获刑[EB/OL].https://content-static.cctvnews.cctv.com/snow-book/index.html?item_id=11872721446815181243,2026-04.
[2]何荣功.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类型化区分[J].交大法学,2023(01):114-128.
[3]陈少青.刑民界分视野下诈骗罪成立范围的实质认定[J].中国法学,2021(01):285-304.
[4]陈兴良.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司法规则——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双重考察[J].中国刑事法杂志,2024(02):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