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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的证据解密

聂树斌案沉冤昭雪,作为一个长期关注该案的人,我长舒了一口气。然而,作为一个关注中国司法改革的人,我的心情难言轻松。一个问题缠绕在我的心中:这个悲剧究竟是怎么发生的?在“聂树斌案为啥这么难”一文中,我曾经说过:“我愿意接受这样一个假定,即当年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制造聂树斌冤案的人都不是故意冤枉好人和滥杀无辜。”但是,当年的办案人员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认识错误?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要认真回顾一下该案的证据。

其实早在20年前,我就听说过这个案件。当时我在人民大学法律系讲授犯罪侦查学,因此要从各种渠道收集案例,而当时能够获得的现实案例并不多。我记得,我先是看到一篇报道,标题是“青纱帐谜案”(1994年10月26日《石家庄日报》)。后来,我又听公安机关的人介绍过该案的情况,主要是作为侦查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的一个范例。那起强奸杀人案的现场勘查并没有发现能够确定嫌疑人的证据,侦查人员便深入群众,调查走访,很快就获得了有价值的线索:一个可疑的青年男子经常在离现场不远的电化厂宿舍区闲转,而且经常偷看女人上厕所。该案发生后,那个男子便没有出现。侦查人员认为此人有重大嫌疑,并估计他还会再来,就要求当地群众注意观察,发现情况及时报告。一个多月之后,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告,那个男青年又出现了。于是,公安机关派人蹲守,第二天就将其抓获,并顺利破案。后来,我在课堂上给学生讲过这个案例,不过我当时并没有记住聂树斌的名字。
2005年,王书金“真凶再现”使聂树斌案成为国人关注的焦点。当时,我正好牵头成立了“刑事错案实证研究课题组”,我们就把聂树斌案也作为该研究的一个样本。虽然该案的复查迟迟没有结果,但是我们已经把它视为错案——不是官方承认的错案,而是民间流传的错案;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错案,而是事实意义上的错案。例如,在发表于2012年第1期《中国法学》的“刑事错判证明标准的名案解析”一文中,我就把聂树斌案和呼格吉勒图案都列为解析的对象。当然,我也听到过不同的观点。例如,2012年9月,我应邀给河北省检察院的反贪骨干培训班讲课期间,就有检察官向我介绍聂案的证据情况,试图让我相信那不是错案。我不能相信那不是错案,但是我相信当地公检法机关中确实有人相信那不是错案。他们为何会形成这样的信念,或者说,他们为何会步入司法证明的误区?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穿越“时空隧道”,回到22年前的现场——
1994年8月10日下午4时10分,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四科内勤黄某某接到留营派出所民警王某某电话报称:失踪人康菊花(女,石市液压件厂描图员,住孔寨村)的父亲康孟东在孔寨村西北的玉米地杂草堆里发现了康菊花的衣服,疑为他杀,要求四科派员查看现场。侦查人员迅速赶赴现场。由于那片玉米地的面积很大,而且天色渐黑,侦查人员既没有找到尸体,也没有找到任何证据。
第二天,公安人员和当地群众共百余人,进行拉网式搜索。那片玉米地位于孔寨村西北,新华西路南侧。地内有一条南北走向长500余米的田间路与新华西路相接,往南右转前行即孔寨村。该路宽3米,北段两侧均为玉米地,南段两侧为菜地。经过三个多小时的搜索,人们终于在新华路南204米、田间小路东15米的玉米地内发现了一具尸体,随后又在附近找到了自行车、钥匙、鞋子等物品。尸体已高度腐败,但是那些物品经康菊花的家人辨认,确认为康菊花之物。据此,侦查人员确定死者就是康菊花。
在现场中心位置,尸体头东脚西,仰躺,上肢向东屈伸,下肢分开,穿袜子,背心在乳房上边,余处全裸。尸体左脚西侧20cm处有一鞋尖朝西的红色塑料凉鞋,左脚西侧偏南30cm处有一串钥匙。尸体北侧偏西1.5米处有辆头东尾西倒黑色女士自行车。尸体脖子上有一玉米秸,且在脖子上绕有一件衬衣,开口在北侧。尸体右脚以西2米有一块直径1.8米范围的玉米倒状,尸体下有五颗玉米秸倒向东偏南。此外,死者的连衣裙和内裤是其家人在距南北田间路48米处的玉米地南头杂草堆里发现的。(上述情况可见案卷中的现场照片)

因为尸体已经高度腐败(从现场照片看,人已面目全非),法医检验尸体时没有提取到精斑等生物物证。但是根据尸体的体位和衣着等情况,法医推断是强奸杀人,而死亡原因是凶手用衬衣缠绕被害人脖子勒颈窒息死亡。另外,根据尸体口鼻处腐败突出,法医推断其生前应有皮下出血,极有可能遭受过暴力袭击。根据尸体检验情况以及被害人家属报告的失踪时间,侦查人员确定案发时间是8月5日下午5点至6点。
侦查人员根据群众报告的线索于9月23日抓捕聂树斌后,立即进行审讯。聂树斌开始时不认罪,后来才认罪。拿到口供之后,侦查人员认为大功告成,可以结案,便补办诉讼手续并整理案卷材料。10月1日,聂树斌被批准刑事拘留。10月9日,聂树斌被批准逮捕。侦查终结之后,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1995年3月3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就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案提起公诉。3月15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聂树斌死刑。聂上诉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4月25日宣布维持原判。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枪决。
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到检察院决定起诉,再到法院判决,办案人员认定聂树斌有罪的主要证据就是被告人的口供。虽然办案人员宣称本案的证据还包括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物证、证人证言等,但是这些证据只能证明康菊花被强奸杀害的犯罪事实,并不能证明聂树斌实施了该强奸杀人行为。该案中唯一能够证明聂树斌强奸杀害康菊花的证据就是聂树斌的口供!由此可见,这是一个“依口供定案”的典型。
我国的办案人员偏爱口供,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虽然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不得轻信口供,但是在实践中,侦查人员没有口供不结案,检察人员没有口供不起诉,审判人员没有口供不判案等情况确实屡见不鲜。其实,司法人员对口供的偏爱还有历史渊源。我国古代就有“断罪必取输服供词”和“无供不录案”等诉讼原则并且,并且导致了刑讯逼供的泛滥。即使像包公等“青天大老爷”也把刑讯视为“看家手段”,动不动就“大刑伺候”,声称“不用大刑,焉得实供”。进入现代社会,刑讯逼供仍然屡禁不止,在“文化革命”期间更发展为臭名昭著的“逼供信”。历史经验证明,刑讯获得的口供很可能是虚假的,因此根据刑讯获得的口供定罪就很容易造成冤案。
在聂树斌案中,办案人员认为:聂树斌的供述同现场及其他人证、物证均高度吻合,证据确实充分,可以确定他是杀死康菊花的凶手。然而,司法实践经验表明,口供与物证相吻合的也未必就是真实的,而高度吻合的口供往往还有侦查人员“诱供”的嫌疑。如今,聂树斌案中究竟有没有刑讯逼供,已然成为一个很难查明的事实。但是从相关的案件材料中,人们可以略见端倪,也可以做出自己的推断。
据前述“青纱帐谜案”中的报道,公安人员抓获嫌疑人之后,“经审查,此人叫聂树斌,今年21岁,是鹿泉市综合技术职业学校校办工厂工人,他只承认调戏过妇女,拒不交代其他问题。干警们巧妙运用攻心战术和证据,经过一个星期的突审,这个凶残的犯罪分子终于在9月28日供述了拦路强奸杀人的罪行。”从抓捕到认罪,中间过了5天的时间。聂树斌案的“诉讼卷”(或称“正卷”)中没有这几天的讯问笔录,而本应保存有这些讯问笔录的“侦查卷”(或称“副卷”)又去向不明,所以那5天的讯问情况,或者说“干警们如何巧妙运用攻心战术和证据”,我们不得而知。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已经确立了一条证据推定规则: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虽然刑事诉讼中还没有确立这样的推定规则,但是人们可以根据这一原理进行推断:那5天的讯问笔录(其实还包括一些询问证人的笔录)是在侦查机关的掌控之中,如今那些笔录“去向不明”,可以推断那些笔录的内容不利于侦查机关的事实主张。换言之,侦查人员对聂树斌的讯问可能存在不合法之处,因而聂树斌的有罪供述很可能是不真实的。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已经予以肯定。
2016年12月2日,高法二巡在宣告聂树斌无罪的判决书中指出:“原判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主要依据是聂树斌的有罪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印证一致。但是,综观全案,本案缺乏能够锁定原审被告人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聂树斌作案时间不能确认,作案工具花上衣来源不能确认,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不能确认;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讯问笔录缺失,案发之后前50天内多名重要证人询问笔录缺失,重要原始书证考勤表缺失;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与在卷其他证据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存疑,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
文章来源:何家弘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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