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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大咖点评“2015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

编者按:结合公众投票与专家意见,我们从30个候选案例中选出以下最具影响性的2015年十大诉讼。与过去的十年相比,互联网对司法诉讼的影响愈加深刻,如在个案中出现的创新与法律的冲突,以及公民与司法更为频繁的互动。

今年的十大诉讼出现了若干让人拍案叫绝的判决书,也有一些案例即使在法律圈也争议不止。社会飞速发展,法律制度固然要与时俱进,但核心仍在于价值观层面——那些最基本的法治观念是否已深入人心,并得到有效的司法践行?


(一)刑事案例

1.周永康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据新华社报道,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依法对周永康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法院认定周永康受贿1.29772113亿元;滥用职权为他人开展经营活动提供帮助,造成经济损失14.86亿余元;证实其泄露了5份绝密级文件、1份机密级文件。

由于涉密,本案不公开开庭审理,蒋洁敏等人出庭作证。对周永康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符合事实、于法有据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法庭均予以采纳。考虑到周永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主动退赃等,法庭给予了从轻处罚。周永康称,对其问题的依纪依法处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

专家点评:

点评人:卢建平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周永康案件可能具有的意义:1.政治意义,这是十八大以后刑上大夫的第一例,这样案件的审理恰恰是验证法治推行之难易的一个试金石;2.法律上规定的量刑情节,法定情节、酌定情节,既要考虑到原有的法律规定、掌握的情节,更要站在发展的角度考虑我们国家在刑法宽管化方面所取得的成绩,特别是在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正案九当中,酌定情节的法定化,这样的好处如果成为立法的成就,它不仅仅让周永康一个人得益,而应该让更多人受惠。3.本案中不涉密的部分,比如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是否应该公开审理。

结语:《宪法》第二条,中国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这样的语境下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执政党、我们的政府应该时刻牢记的根本就是权力来自于哪里,权力的来源问题也就是本源问题,也就是政党、政权、政治的元根。

点评人:林维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校长

经济犯罪的死刑问题,我们对经济犯罪的死刑容忍度究竟有多少;需要思考在整个政治体制过程当中,我们需要做出一个什么样的改革、要有什么样的回应,能够防止我们的苍蝇变成老虎,防止再出现这样的例子;影响性案件与影响案件不同之处在于其提供了一个取向、一个标准和一个发展的建议。

2.陈传钧涉嫌抢劫杀人改判无罪案

2015年8月17日,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指控证据不足,“本着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宣告陈传钧无罪。2001年9月25日清晨,东莞市一杂货店遇袭,店主一家四口一死三重伤。2010年4月23日,犯罪嫌疑人陈传钧被缉拿归案。

2011年12月19日,东莞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陈传钧死刑,陈传钧以没有实施犯罪为由提出上诉,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东莞市中级法院重审后,改判陈传钧死缓,陈传钧又上诉。再度二审的广东省高院法官称,在对于上诉人是否本案真凶既无法证实亦无法证伪的两难局面下,法院应恪守证据裁判规则,本着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宁可错放,不可错判”。

专家点评:

点评人:张建伟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本案是不是错案不好说,只有陈传钧本人和上帝才知道,这是一个悬疑案件,因为我们觉得他有罪既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本案中可以看到司法已经取得的进步,疑罪从无的原则开始在一些案件中得以呈现,但也能看到案件当中警察办案的粗糙草率问题,特别是关键证物的丢失,而且这并不是一个偶发事件,并且没有人因为证物的丢失而被追究责任。

点评人:施鹏鹏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

我想给刑事诉讼后续杜绝错案提供一种可能的途径——通过精密司法达至实质真实。所谓实质真实就是犯罪行为一旦发生我们就必须发现犯罪、认定犯罪、处罚犯罪,以及犯罪真实的证明存在疑点应当有利于被告。所谓精密司法就是在与正当程序不发生正面冲突的限度内,侦查机关开展彻底深入的检查、检察官慎重起诉、法庭进行细致入微的审理,最后司法具有很高的精确度。我认为本案的证据就严重违背了精密司法。我们呼吁精密司法,呼吁严密的程序设定,呼吁严格的程序制裁机制,呼吁司法运行过程中的高度程序、规范设定,唯有如此我们中国的刑事诉讼才能实现真正的实质真实。

点评人:杨学林 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官思维方式的不同可以置被告人于生死之间,法官应该是中立的裁判者,此案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3.河南大学生掏鸟窝获刑案

2014年7月,河南在校大学生闫啸天和朋友在辉县市高庄乡“掏鸟窝”并售卖。2015年5月29日,辉县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其中,闫啸天因犯非法猎捕、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两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半。法院认定,二人共捕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和隼形目隼科动物16只,“情节特别严重”。2015年8月21日,新乡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河南大学生掏鸟窝被判10年半”的话题,令不少人认为量刑过重。而随着案件信息的详细披露,舆论又出现了反转,围绕立法不当还是司法不公(含司法解释量刑标准失衡)等问题也产生了较大争议。

专家点评:

点评人:徐昕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

这是一个涉及到新闻报道伦理,以及司法与传媒关系非常经典的案例。

点评人:车浩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案涉及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对于“不知法者不为罪”和“不知法者不免责”,事实司法实践处理这类案件的复杂程度远远比看起来斩钉截铁的两极对立要复杂得多。在法定犯到来的时代背景下,“不知法者不免责”这样的观念很难逃避被重估的命运。同时,在法定犯的时代,如果按照传统观念去要求会违反责任主义的基本束缚,如何平衡上述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刑法面临的重大转型,也是给司法实践提出的重要命题。

刑事案例总点评:邓子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我们每个人应该首先从自身做起,做一个好公民,社会才会慢慢变得美好。中国当务之急可能还是建设法理念的问题。

(二)宪法与行政法案例

4.范木根反抗强拆防卫过当致死案

2013年12月3日,江苏苏州郊区发生流血冲突事件,拆迁人员持棍追打房主范木根,范木根持刀刺死两名拆迁人员,范木根与妻子、儿子受伤。2015年5月8日,苏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范木根有期徒刑8年,法院认定,范木根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防卫过当,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范木根的行为属防卫过当。12月18日,江苏省高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而就11月20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日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刘大孬执行死刑,此前刘大孬于2010年6月1日为抵抗强拆,驾车撞死4名、撞伤数名拆迁人员。

专家点评:

点评人:王才亮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

在实践当中,如果老百姓被强拆,像范木根一样打起电话报警,有时不能及时回应,就是这种结局导致血案的发生。考虑到范木根案深层次的问题,为什么出现这个情况,如果个别地方政府的违法行政问题大家都能重视,通过行政诉讼方法来加以纠正,范木根要去拼命吗?该案入选十大影响性诉讼我们感到高兴,从该案中看到现在一大批年轻律师也站在了为被拆迁人、为弱势群体服务的第一线我也很高兴,但在高兴之余需要深思我们能不能在关心依法治国时不仅仅是停留在口号上而是要落实到实践当中。

点评人:赵正群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对范木根案定性,它就是一起由拆迁引起的恶性案件。恶性拆迁案延绵不绝的制度和思想渊源就在于我们立法不完善,在我们已经宣布建成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缺少对征用拆迁的专门立法,仅有三个条例是远远不够的;另外在现在的立法框架中出现了一组非常明显的司法尽量回避或者退出拆迁工作程序的现象,这个有违于宪法中规定的有关财产权的基本精神,要改。

5.陈超诉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行政处罚不当案

2015年1月7日,使用专车软件送客的私家车车主陈超被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执法人员认定为非法运营,罚款2万元。陈超由此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015年4月15日,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由于双方对作出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争议较大,法院未作出宣判。代理律师表示,在庭审过程中,他向运管中心提出专车到底合不合法时,“被法庭制止,对方也没有作答”。12月17日,法院通报,“因案件涉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需送请有关机关作出解释”,第三次延期审判。此案是针对“专车”的首例行政诉讼案。

专家点评:

点评人:王旭  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对于本案,行政机关至少需要在三个方面对他的合法性做出必要说明:执法主体的身份以及权限的瑕疵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6条,行政机关采证要全面正确客观,被告的采证没有做到全面,只搜集了对原告不利的证据,没有搜集和呈现对原告有利的证据;这样一个被告行为还有一个构成要件的判断义务,没有完成交易的行为是不是属于违法?该案成为一个影响性案件在于从个案可以让我们反思一般的公共政策的建构,那就是政府如何面对创新,如何真正尊重市场的自由精神。这么多年来在市场创新机制的提炼过程中,行政垄断始终是一个没有被充分消解的壁垒,如果说在一种看似自由的市场行为背后有着行政垄断或者有着行政的权力延伸和触角的延伸,这实际是对市场经济的消解。在一个良好的法治政府里面,公民对于政府应该是严格的遵守、自由的批判。

点评人:陈启超  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

在本案中,大家所关注的不仅仅在于这个个案,而是在于个案背后的权力博弈以及出租车制度的改革问题;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司法回应社会要求的步伐太慢,以及“互联网+”和共享经济的发展与立法滞后之间的差距太大了。我们的司法和有关部门的立法都要及时回应社会的需求,要关注紧跟时代步伐。

6.“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燕山派出所户籍(姓名)登记案

2009年,济南市民吕某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名字“北雁云依”,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以名字不符条件为由拒绝办理户口登记。2009年12月,吕某代理其女状告派出所提起行政诉讼。2010年3月11日,在两次庭审后,济南市历下区法院以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裁定中止审理,并层报至最高法院。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应最高法院请求,对民法通则及婚姻法有关姓名权的条款作出立法解释,规定公民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的三种情形。2015年4月21日,历下区法院恢复审理此案,24日作出判决,驳回“北雁云依”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北雁云依”的父母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并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不符合“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与此类似,2008年,江西人赵志荣因给儿子赵C换身份证受阻告鹰潭市公安局,鹰潭市月湖区法院一审支持其诉请,而鹰潭市中级法院二审则作出调解,赵C改用规范汉字名,该案曾入选2008年度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

专家点评:

点评人:沈岿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案有五个第一:第一起姓名权的行政诉讼案,之前的赵C姓名权案是一个民事诉讼案;第一起尝试厘清姓名使用权使用限度的案件;第一个引发立法解释并最终依照立法解释判案的案件;第一个经历四级法院直至最高立法机关的案件;第一个最高法院明白昭示司法与立法在疑难案件上关系的案子,最高法院明确表示在疑难案件当中它不做法律解释。

点评人:汪庆华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在全国人大的解释之前,我们有《宪法》保障人的人格尊严,有《民法通则》公民有姓名权,《婚姻法》说公民取名的时候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姓名权是属于公民人格尊严当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吕先生从四首古诗里面各取一个字作为女儿的名字北雁云依,他对自己女儿的爱继承了中国文化的法律传统,而法律告诉他这样是在颠覆我们的文化传统,这个理由其实蛮反讽的。该案的意义就在于通过具体的个案推动符合正义规则的确立,通过个案实现社会的进步,影响性诉讼的意义就在于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言说的平台、公共的空间,而且还有一个意义,其实是一些符号性的存在。

宪法与行政法案例总点评: 姜明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单元三个案子的影响性就在于其涉及到公权力与私权力的关系问题,如何处理公权力与公法的关系。公法在处理公权力与私权力的关系当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公权力应该充分尊重私权力,保障私权,尽可能不干预或者少干预私权;如果必须干预,应该遵守公法必定原则,将干预损害降到最小。

(三)民事案例

7.琼瑶诉于正侵犯著作权案

2014年5月28日,台湾作家琼瑶提起诉讼,认为大陆编剧于正等人编剧的电视剧 《宫锁连城》,涉嫌抄袭其《梅花烙》剧本,侵犯了自己的改编权和摄制权。109位国内著名编剧的联名支持琼瑶。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侵权事实成立,判令于正停止复制、发行、播放,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00万元。于正不服上诉。2015年12月16日,北京市高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点评人:孙国瑞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案实际上是一起比较简单的著作权侵犯案件,但是我们国家的《著作权法》对于什么是抄袭,什么是剽窃,没有做一个定性,这是未来《著作权法》修改要解决的问题。另外,在本案中对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赔偿额的认定,在判决当中没有做一个清楚的解释,其实赔偿额认定是全世界法官的难题。

点评人:刘锡秋 江西刘锡秋律师事务所主任

该案是一个名人名作的案子,是一个成功的侵权案件,《宫锁连城》成功播出,是一个跨境的诉讼,在很好的法院由著名法官宋鱼水审理,有很多创造性审理的思路和处理的做法,而且在《著作权法》经过两个十年的修改后的第25个年头体现了时代的印记。但本案的细节曝露的并不多,而且在公共媒体上也没有谈透。

8.世奢会诉新京报侵犯名誉权案

2013年4月,“世界奢侈品协会”、世奢会北京公司及其首席代表欧阳坤,将质疑“世奢会”的新京报社告上法庭。2014年2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认定名誉侵权成立,要求新京报刊文道歉。新京报不服上诉。2015年11月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二审改判,驳回“世奢会”所有诉讼请求,确认报社的行为是行使媒体舆论监督权的正当行为。最早质疑“世奢会”的网友“花总丢了金箍棒”还曾遭刑事调查,后撤案。

专家点评:

点评人:李丹林 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法律系主任

本案中,首先作为当事人一方在应诉的专业水平上非常有待反思和考量,其次从媒体专业规范和职业操守的角度来说也有需要反思和改进的地方。专业性、职业的划分、职业的规律、职业的准则,这是我们在当今社会必须要重视和坚守的,无论是媒体还是司法,每个领域在法治社会都应按照各自的规范和规律进行专业活动,最终的价值目标都是指向社会正义。如果我们都能够这样去做,正义就能够更广大范围的实现。

点评人:许身健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舆论监督对于媒体来说是弥足珍贵的,需要进行呵护,美国很多年之前利用一个判例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除非你能证明媒体在报道的时候存在明显的恶意,否则的话是不受追究的;我们应该反思媒体的品格、媒体的专业性,媒体应该是独立的、中立的,在中国当下社会,信息不缺,缺的是见识,一个专业独立的媒体应该能够帮助我们提供各种各样的判断力;司法监督和独立媒体的监督都是需要的,鱼和熊掌需要兼得。

民事案例总点评:薛军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对于琼瑶诉于正侵犯著作权案,特别强调进入知识经济的时代,我们一定不要忽视看上去无形的那些东西的价值。对于“世奢会”诉新京报侵犯名誉权案,我们比较在乎新闻传媒业所谓的生存环境问题,实际恶意原则有一个基本的推定,就是要在价值判断上尽可能赋予媒体以某种有利的或者说甚至说法律上可以尽可能得到免责的可能性。现在一些商业组织的力量非常强大,对于媒体与商业组织之间的名誉权侵权案件,是不是某种意义上还是坚持所谓给媒体甚至给新闻舆论最大空间这样一种导向我认为是非常重要的。商业组织可能会利用自诉的可能性来打压对它不利的言论,这也是令人担忧的。

(四)商事案例

9.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再审案

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在担任博时基金经理期间,马乐利用其掌控的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累计成交金额10.5亿余元,非法获利近两千万元,为案发时全国最大的“老鼠仓”案。深圳、广东两级法院均判处其缓刑,层层抗诉后,最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法院亲自开庭审理,改判其有期徒刑三年,并申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亦可适用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这是建国以来最高法院开庭审理的第三起刑事案件,另两起分别是林彪、江青集团案和沈阳刘涌涉嫌黑社会犯罪案。

专家点评:

点评人:周光权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这个案件创造了很多个第一,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法院提起的抗诉,然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派人出庭,最高人民法院亲自审理。最高法院亲自开庭审理的抗诉案件这是第一个。最高检察院通过这个案件的抗诉对股市的健康发展还是多少起了一点作用,同时也有案例指导的作用,这种抗诉对以后类似案件的解决有实际的意义。检察机关在本案中采用了与以往温和手段不同的抗诉方式,展示了未来司法打造过程中具体格局的变化。本案还展示了最高检察院的担当,展示了司法机关对于法治建设的作用,希望以后不但要监督老鼠仓内部交易,还要监督行业里面有决策权的人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管理行为,使得检察机关在整个国家经济建设过程中更有担当,发挥更大的作用。

点评人:韩骁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的焦点在于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支抗的第一起刑事案件。

10.飞度“人人投”与“诺米多”股权众筹合同纠纷案

2015年1月,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人人投”网站众筹88万元用来开餐饮分店。钱如期筹到,双方却因协议纷争互相毁约并诉上了法庭。诺米多公司被指协议中租金等信息与实际不符,飞度公司将筹资款还给投资人;飞度公司则被指融资人数超过法定的50人上限。2015年9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众筹融资合同有效,判令因信息披露不实导致合作破裂的诺米多支付违约金及融资费。12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此案是全国首例股权众筹案,二审法官认为,股权众筹是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创新,监管空白,当事人更应遵循当前法律,审慎履行合同义务。

专家点评:

点评人:孙巍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在本案判决书中提到从鼓励创新的角度,本案所涉众筹融资交易不属于公开发行交易,其交易未违反《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我认为法院应该是一个居中裁判的机构,不是商业模式的研究机构,鼓励创新不应该体现在判决里面,依照法律、依照事实作出判决才能让法院回到最根本的地位。

点评人:吴革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主任

美国的联邦法院有时候是保守的有时候也是激进的,在社会转型面前,法院还是要积极地去推动社会进步。股权众筹是互联网创新形式的一种,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司法体现了它的积极进取心态。如果借助互联网思维的话,我认为现在不仅仅是一个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更应该是“互联网+”法律时代的到来。

点评人:孙国瑞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这是全国首例股权众筹、全国首例互联网金融案例,在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在受理案件上海淀法院大胆做了创新。飞度“人人投”马上采取紧急刹车,这样可以避免以后有可能为投资人造成损害,这种及时刹车也保护了投资人的利益。互联网金融、民间融资现在来讲在《证券法》还有目前《银行法》里面都没有规定,未来立法个人建议采取鼓励的方式。

商事案例总点评:彭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第一个案子一点都不复杂,《刑法》180条第四款明确讲得很清楚,参照适用第一款。动用最高检来抗诉,最高法院历史上第四次来审这个案子,是在浪费资源。第二个案子跟股权众筹没关系,这个案子按照证监会现在的语境它不是一个股权众筹的案子而是网络股权私募融资的案子。这个案子判的有问题,法院认定它是不是私募时采用了一个非常简单的标准:必须注册为会员然后才能投资,而这是完全错误的概念,投资人要具有一定的资质才是《证券法》上私募所讲的特定对象。法院在遇到一个创新的从来没有遇到过的事情时到底怎么处理是很难的问题,我们看这两个法院的态度都一样,都是某种容许、某种宽容的态度。我觉得可能需要我们的法官确实更保守一点,更加遵守我们的法条解释的逻辑,这样受到的挑战更

主办

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

南方周末报社

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律评论》

协办

北京大学法学院

清华大学法学院

工作团队

吴革、李轩、袁方、董彦斌、苏永通、易明群、邓忠萍、王维维、董飞、许文静、赵燕、滑璇、肖敏

点评专家

季美君、邓子滨、卢建平、林维、张建伟、施鹏鹏、杨学林、徐昕、车浩、张骐、王才亮、赵正群、王旭、陈启超、沈岿、汪庆华、姜明安、曹守晔、孙国瑞、刘锡秋、李丹林、许身健、薛军、蒋五四、彭冰、周光权、韩骁、孙巍、吴革

文章来源:中国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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