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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刑辩大咖谈“保障律师权利”:落实是关键

文/陈虹伟 苏明龙 马越


继2015年8月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召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其中把依法保障执业权利作为重中之重。使律师制度改革走出了坚实的一步。2016年1月,12位律师代表律师代表受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邀请做客中央政法委机关大院,专门就政法工作提意见建议。在刚刚结束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首次出现了律师的身影,两次会议一次受邀参加座谈,显示出国家对司法改革的重视。在司法改革的各种改革措施中,最能体现司法改革成果的是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尤其是刑事诉讼中的律师遇到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辩护难等问题。为此法制网记者采访了几位著名的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钱列阳,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张青松,北京市帅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沈腾……他们一致认为保障律师权利的法律尽管比较完善,但是最重要的是让律师们感受到这些权利能在每一起案件中得到落实,让律师在实践中感受到司法改革的春天到来

 

钱列阳  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


保障律师权利重在细节


钱律师认为,如何落实律师权利重在三个方面,第一,细节要落实,第二,制度可操作性要落实,第三,后果、罚则、追究机制要落实。如果没有细节的话,执行起来就相对随意。在落实律师权利方面,还需要规范的操作程序,完备的监督机制,严格的过错追究以及公开透明的运行过程。此前我在北京遇到一起涉及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案件,需要会见被告人,但在过程中遇到了阻力,其实在法律规定中这种案件的会见是不需要经过有关机关的批准的,但对方却以同案犯未落网为借口拒绝我的会见请求,这样的行为当然是对律师权利保障的一种阻碍。同时,基层不执行不配合的后果,但却没有严格的过错追究制度,这使得律师权利更加无法保障和落实。所以任何政策好坏,关键在于实施。法律的实施,都需要管理者的认真执行,不执行需要具体的处罚措施和承担违法后果,所以律师各方面权利的保障,关键在于落实,让每一起案件的律师都能感受到司法改革带来的春天。

 

张青松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保障律师权利 要有明确细化的司法程序


在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所谓的阅卷难会见难取证难等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个案,律师在履行自己职责时会遇到一些障碍,或不能行使自己权利。现在行政诉讼法相关的的司法解释和规则规定,对于律师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已比较完备,如果现在依然有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问题,只能说我们现在法律规定的这种权利和程序还没有得到落实,近年来中央政法委、最高检、最高法、司法部等各个部门各机关都不断的出台保障律师权益的一些规定。已经把“刑事诉讼法”里面关于律师权利的问题做了比较细化的规定,但是这些细化的规定存在着一个比较大的问题,基本上是对现有法律规定的问题做了一些重复,这对于已经出台法律规定的落实意义不大。从立法上来讲,只规定律师执业权利落实的办法,但没有规定法律后果,是一个重大的缺陷。也就是说法律规定了权利的落实,审判和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当中侵犯律师权利的时候没有付出代价,让律师很无奈。


尽管“刑事诉讼法”第47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规定,当律师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有一个控告和申诉的权利,但是在最高检察院的刑事诉讼规则里、公安部刑事诉讼规定里,对律师的申诉控告权利保障上没有明确落实的既定程序,尤其是检查机关的监督权,仅仅提出了检查建议,不具有约束力,也不具有强制的执行力,导致律师权利救济程序变的比较薄弱。


从实践中,我们现在呼吁对于律师权利的保障应当转换一个说法,应变成律师执业权利的落实。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权利,本身就是一个悖论,因为侵害律师权利的恰恰是这些司法机关。立法上应当有具体可行的措施,能够使律师的执业权利得到落实,这才是司法改革对律师权利的根本保障。


如何落实对律师权利的保护?最重要的就是刑事诉讼法第47条具体实施。律师的控告和申诉权利需要司法化程序化,保护措施要具有可执行性;出现严重侵害律师权利的程序性错误时,这种司法程序应当予以撤销,要有这样的法律后果,那么律师的权利才能得到真正的落实。

 

沈 腾  北京市帅和律师事务所


保障律师权利 重在公检法加强工作透明度


律师的权利不单是司法机关的外部体系,它是一个内部体系。只有介入司法的内部体系,才能谈的上律师权利保障。司法机关要进步,法治工作要科学,司法审判要经得住历史的考验,要办成一个扎扎实实的铁案,肯定是要依赖不同意见作为根本立足点的。不同意见就是禁止司法一言堂,这样司法才有公正可言,才能有公平的一种状态。如何禁止司法一言堂,就是要听取专业化的人员,职业化的人员,有水准的人员,例如律师,民主人士,以及社会上有思想的人员的意见,不单单吸取律师的意见,而且社会舆论,民主监督等等,这些都是打破司法一言堂,追求司法真理,追求裁判公平,追求结果正义的一个必经道路。如何实现吸纳他们的意见,就是尊重,尊重就是对律师的表达权利以及主张权利的保障,给律师以表达的机会,空间和充分度。


如何落实律师权利保障,第一要保障程序正义,所有关于程序正义方面的规定一个不能减,一个不能少,必须保障程序正义的饱满和充分度,不然很难达到结果公平。如果没有程序公平而实现了结果公平,就是司法一言堂。也就是说,纠正结果公平思维,实践证明,没有程序上的机会对等,机会公平,表达充分,结果上是很难达到结果公平和正义。


第二,对于律师权利不能从律师法中保障,而是应从公检法司的组织法上保障,台湾地区的律师出庭制度,就在其大法官法中规定的,以及法官如何对待律师,对律师权利如何尊重,不是一个外部关系,是一个内部行为问题,是一个内部职责问题,是公检法人员法律职责到不到位的问题,所以应该是从公检法组织法来加以确定。另外的组织方法规定之后,也应该作为公检法人员的基本规则,就是说不是律师应该怎么做,而是公检法人员应当怎么保障律师权利。现在就是要纠正一个司法利益共同体的概念,这个不是说司法机关要和律师搞好关系,司法利益共同体是说司法利益体制问题,是一个外部和谐关系。第三个实现的途径,要使整个公检法司加强工作透明度,减少秘密开庭,让所有信息和司法工作人员在一定空间内,让人能够感觉到是在规定范围内与律师接触进行工作交流,而不是公检法是决定机关,而律师是执行机关,比如说律师要会见,司法机关说现在不能会见,这他就是在决定,律师在执行。我们在称呼上说是工作交流,打破公检法之间的决定,应该说公检法司与律师双方之间是互相征求意见的,而不是律师无法实现自己的目的。让所有问题透明化,具体化,程序化。尽量使律师工作有一定的独立化,将律师作为具体的人来对待,不是作为外人来防备的,而是作为朋友、自己人来交往,让公检法可以去律师事务所实习,作为基层锻炼的重要程序,可以建立相互理解的关系。具体来说,尊重和保障律师权利,不再是开始,过程,结果,而是从实体到程序上,从工作到态度上,从环境到氛围上,形成一种大的生态,都要体现对律师权利的保障。


文章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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