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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第227条规定了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为便于司法实践中适用该两种制度,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又单独编写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两章,对上述两种制度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为了避免对上述两种程序以及申请再审程序产生混淆,本文介绍了三种程序的区别与联系,供大家参考。
一、三种程序的区别
区别一

  针对对象
第三人撤销之诉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执行标的(对原判决、裁定无异议,目的是排斥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行为)
申请再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区别二
  提出主体
第三人撤销之诉 未参加原审的案外第三人
执行异议之诉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2.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程序的申请执行人(不包括被执行人)

申请再审
1.原审的当事人
2.执行程序中--对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案外人

区别三
  管辖法院
第三人撤销之诉 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法院


申请再审
1.向作出原审裁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区别四
  提出时间
第三人撤销之诉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执行异议之诉 自针对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申请再审
1.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
2.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发现新证据、原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裁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等渎职行为)

区别五
  起诉(申请再审)条件

第三人撤销之诉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提起的:
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2.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申请执行人提起的:
1.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2.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申请再审
1.对已经生效的判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13种情况
2.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民事诉讼法第201条)。

区别六
  如何列当事人
第三人撤销之诉 被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
第三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起诉的
被告:申请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
第三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起诉的
被告:案外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被执行人
第三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被执行人
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再审申请书载明的被申请人(由再审申请人决定将谁列为被申请人)
(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按照其在一审、二审中的地位依次列明

区别七
  立案审查期限
第三人撤销之诉 收到起诉状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执行异议之诉 收到起诉状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申请再审 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特殊情况经院长同意可延长)

区别八
  审理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 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执行异议之诉 普通程序
申请再审 审判监督程序,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民诉法第207条)

区别九
  原生效法律文书是否中止执行
第三人撤销之诉 受理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以准许
执行异议之诉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15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立案审查期间及审理期间,法院均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法院可以准许。
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但决定再审后,则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二、三种程序的衔接

1、当事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均受理的,以前者吸收后者合并审理为原则,以分别审理为例外

虽然两种程序依法可分别启动,互不影响,但由于两诉的对象为同一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审理范围上有交叉重叠,若完全独立进行,很可能出现裁判矛盾的情况,同时亦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而通过再审一揽子解决三方争议,完全符合第三人权利保护以事前程序为主的原则,也符合纠纷解决彻底性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再审审理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以两个案件均已经受理为前提,且应在再审裁判作出之前进行。
但有证据证明原诉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不得合并审理,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2、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只能择其一

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对法院驳回其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外人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如果该案外人又符合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条件时,案外人是走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还是再审程序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303条的规定明确了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相应的救济程序,而不能同时启动两种程序,且一旦选定则不允许再变更: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申请再审的,不得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先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的,第三人又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的,法院应当予以审查,第三人撤销之诉继续进行。但之后第三人不服驳回异议裁定的,不得再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

3、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与原生效法律文书是否有关来选择相应的救济途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若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则应该提起申请再审程序;若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仅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则应当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两种程序的适用前提不同。
文章来源: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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