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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10-12期案例和裁判文书审判摘要

1、陈顺弟与浙江乐雪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何建华及第三人温士丹侵害发明专利纠纷案(2015-10)
【裁判摘要】一、审查方法专利的步骤顺序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否起到限定作用,从而导致在步骤互换中限制同等原则的适用,关键是判断这些步骤是否必须以特定的顺序实施以及这种互换是否会带来技术功能或者技术效果上的实质性差异。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适用以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日为准。三、被诉侵权人委托案外人按照其提供的样品进行加工制造的,视为被诉侵权人实施行为。

2、连成贤诉臧树林排除妨碍纠纷案(2015-10)
【裁判摘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出卖方应向买受方履行权利与实物的双重交付义务,在买受方已取得房屋产权而未实际占有的情况下,其仅仅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有权人迁出,法院应作谨慎审查。若占有人对房屋的占有具有合法性、正当性,买受人应以合同相对方为被告提起债权给付之诉,要求相对方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或在房屋客观上无法交付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大庆凯明发电塔筒制造有限公司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5-11)
【裁判摘要】合同必须严格履行。如果合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怠于履行给后履行合同造成困难的,后履行一方因此取得先履行抗辩权,并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全部合同。

4、侯宏军诉上海隆茂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2015-11)
【裁判摘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仍有义务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陆红霞诉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2015-11)
【裁判摘要】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公民必须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申请获得政府信息,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符合立法宗旨,能够实现立法目的。如果公民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本意且不具有善意,就会构成知情权的滥用。当事人反复多次提起琐碎的、轻率的、相同或者类似的诉讼请求,或者明知无正当理由而反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对其起诉严格依法审查,对于缺乏诉的利益、目的不当、有悖诚信的起诉行为,因违背了诉权行使的必要性,丧失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应认定构成滥用诉权行为。

6、青海方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5-12)
【裁判摘要】对于约定了固定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如未能如约履行,致使合同解除的,在确定争议合同的工程价款时,既不能简单地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计算工程价款,也不宜直接以合同约定的总价与全部工程预算总价的比值作为下浮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已经完工程预算价格的方式计算工程价款,而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履行情况,并特别注重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司法判决的价值取向等因素来确定。

7、伊宁市华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案(2015-12)
【裁判摘要】一、已发生效的调解书不仅是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基础上达成的权利义务协议内容的确定,而且也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二、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必须具有给付性,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给付内容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就该确定的给付内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首先应对申请人的债权请求权是否存在予以审查,即有权对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是否具有可执行性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审查法律文书是否已经生效、义务人是否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法律文书确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是否明确等。三、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基于双方违约责任而导致的给付义务,取决于未来发生的事实,即当事人双方在履行生效调解书过程中是否违约以及违约程度等,属于与案件审结后新发生的实施相结合而形成的新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并非简单的事实判断,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加以认定,缺乏程序的正当性和必要的程序保障。为能够更加有效地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允许当事人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

8、孙庆军诉南京市清江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案(2015-12)
【裁判摘要】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享有知情权,享有了解本小区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等相关事项的权利,业主委员会应全面、合理公开其掌握的情况和资料。对于业主行使知情权亦应加以合理限制,防止滥用权利,其范围应限于涉及业主合法权益的信息,并遵循简便的原则。

9、李帅帅诉上海通用富士冷机有限公司、上海工商信息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15-12)
【裁判摘要】一、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工作中,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即使自身存在一般性的过错,亦不能减轻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二、学校就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安全防范和权益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学校未对实习单位尽到必要督促义务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实习生伤害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在城市中小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含派出实习)中受到伤残的,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该校所在地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10、马水法诉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案(2015-12)
【裁判摘要】生产者应当对其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其自行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不能成为免责之法定事由。生产者不提供证据证明其产品符合质量标准的,应对受害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11、王玉国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淮安市楚州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2015-12)
【裁判摘要】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格式条款限度被保险人患病时的治疗方式,既不符合医疗规律,也违背保险合同签订的目的。被保险人有权根据自身病情选择最佳的治疗方式,而不必受保险合同关于治疗方式的限制。保险公司不能以被保险人没有选择保险合同指定的治疗方式而免除自己的保险责任。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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