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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实务:如何判断夫妻关系确已破裂

基本案情:甲女与乙男自由恋爱,2004年登记结婚,一直与公婆一起居住生活,婚后双方感情尚好,2007年育有一女。因琐事纠纷,乙男借机喝酒赌博,不照看孩子,致双方矛盾升级。由于婆媳之间存在矛盾,婆婆将甲及女儿赶回娘家。乙男在他人教唆下,2014年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争议焦点: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的界定标准如下:
第一,婚姻基础是否牢固。婚姻基础,也就是双方结婚的感情基础,文艺点讲,就是夫妻双方结婚是否基于爱情。本案中,双方系自由恋爱,数年后排除乙男家庭阻力,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基础牢固。
第二,婚后感情如何。也即夫妻结婚后,矛盾产生之前,夫妻双方的感情状况和相处状态如何。本案中,夫妻双方在婚后十几年的生活中,相互关心、帮助、体贴、安慰;男方虽然有喝酒赌博恶习,但双方仍能交心,坦然面对,共度难关,极少赌气,夫妻恩爱,家庭和睦,是邻居羡慕的好夫妻。可见婚后夫妻感情是融洽的。
第三,离婚原因。也即直接导致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的原因。本案中,乙男提出离婚的原因是甲女回了娘家,而真正的根源是婆媳矛盾,实际上是婆婆家面临拆迁,怕儿媳分的拆迁补偿款,婆婆才把甲撵回家。乙男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理由不充分。
第四,夫妻感情现状。即夫妻现在的感情状态。本案中夫妻双方之间的矛盾系婆媳矛盾引起,甲女回娘家期间,乙男仍关心甲女和女儿,托人打听母女两的生活起居。这些事实说明,夫妻之间虽然有矛盾,但夫妻关系并未彻底破裂,完全有可能和好。
裁判意见:驳回乙男诉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
在实务中,以下情况通常被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夫妻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性问题,一直是人们比较敏感和较多回避的一个话题。即使在观念开放的现代社会,因为婚内性问题而提出离婚的还是不多。但这并不是说婚内性问题少,而是大多数人不愿直面这一现实,而假借了其他借口来实行离婚。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作为爱情基础之一的性行为对于婚姻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如果夫妻之间没有正常的和谐的性生活,那么这样的婚姻多半是不牢固的。      
(二)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又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对于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的,可以分为物质型的和非物质型的。物质型的如实用婚姻,当事人贪图对方的社会地位、金钱等物质因素。非物质型的如情感冲动,婚前注重容貌,一见钟情。这两种婚姻,都是没有深入了解就匆忙结婚,双方缺乏了解,对待婚姻不慎重,草率结合,发展到一定阶段,一般会以离婚收场:或者当婚后柴米油盐代替了甜言蜜语后,却发现对方一堆令人难以忍受的缺点;或者有钱即使得到了女人一时的芳心,但不知有些女人在物质生活得以充分满足的情况下,会寻找婚外情人来弥补婚姻中的遗憾。
(三)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精神病等三种疾病。      
(四)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欺骗对方,或采用诱骗的手段等到木已成舟、生米煮成熟饭时,骗取结婚证,这种欺骗是无法忍受的。因为骗来的婚姻显然谈不上爱情基础,被骗一方也不知道和你共同生活的对方究竟是怎样的一个人,这当然不是一方想要的婚姻,于是只能选择离婚。      
(五)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这种情况其实很少见,大部分都是在婚后经过一段共同生活的时间后才发现对方的不足,然后才产生情感裂痕的。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的,只能说明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挽回的余地了。
(六)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包办、买卖婚姻这种情况在城市已经基本被杜绝了,而且连"包办"和"买卖"这种概念和说法,在现代都市年轻人头脑中都根本就不会有了。不过,在一些农村和偏远山区,还是有着类似的情况,引发了较严重的婚姻问题。
(七)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确定感情破裂,确实是一件很难的事,根本无法量化计算。但是,法律本着反对轻率离婚的精神,又不得不设置一定的条件来反映感情破裂的程度。尽管这些条件不一定十分科学。当然,如果你想在分居三年的这个时间段里提前离婚,最好的办法是协议。      
(八)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和重婚不同,"非法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显然是婚姻法所不允许的,也成为判定感情破裂的一个依据。如果以夫妻名义同居,则构成重婚,而重婚是违法犯罪行为。      
(九)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都属于重婚罪。这在刑法上有相关的规定。
(十)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一个人沉溺于赌博,怎么可能还会承担起家庭的责任;而酗酒,往往是家庭暴力的催化剂;至于吸毒,不仅会给家庭其他成员的生活和心灵带来不利的影响,而且还会传播疾病,更是一种犯罪行为。      
(十一)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虽说一个人被判了刑,会导致婚姻的解体,但是判刑和离婚之间并不是简单的划上等号。只有当对方因被判长期徒刑,而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才会导致婚姻的解体。      
(十二)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如果你的丈夫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为意味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的,你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在必要的情况下,法院会做出缺席判决,准予离婚。当然了,如果在法院判决之后,他又重新出现的话,法律也有相关规定:如果你还没有再婚,那么可以恢复婚姻关系;如果你已经再婚,那么以新的婚姻关系为有效。
(十三)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虐待,除了传统的身体暴力之外,还包括言语侮辱、讽刺、冷淡等冷暴力。身体暴力,一般比较明显,容易取证。而冷暴力则因为其特殊性,比较难以查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些高知家庭,这种暴力形式却是极为常见的,也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另外,家庭虐待中还有一种性虐待的情况。它主要表现为采用对方所不喜欢的方式和对方发生性关系,或者在你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迫你。这种方式根本不能给你带来快乐,反而是一种折磨。      
(十四)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导致婚姻情感破裂的原因千差万别,也不是所有的感情破裂都一定是因为暴力、伤害和虐待等前述的十三种类型,更多的离婚反倒是由夫妻双方不能同步成长、感情淡漠及其他很实际的问题造成的。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文章来源:两高法律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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